鄱北致诚氧气总经销
发布时间:2016-06-23
安全评价单位名称 |
鄱北致诚氧气总经销 |
项目名称 |
鄱北致诚氧气总经销安全现状评价 |
简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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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北致诚氧气总经销地处鄱阳县田畈街丰田街,法人代表为吴志华,主要进行工业用氧气、氩气、二氧化碳的零售经营。
店内摆放了少量气瓶样品,大部分气瓶为空瓶,只贮存少量的氧气、氩气、二氧化碳实瓶,待用户空瓶来后,由气体充装单位将空瓶取走进行灌装后送到店内,实瓶来店后用电话通知用户取货。氧气、氩气、二氧化碳钢瓶基本上是在厂家、零散用户工地或在气体充装厂充气周转中,故店内只有少数气体实瓶存放。该店经营方式为零售经营,无仓储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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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
朱小华 |
技术负责人: |
夏长喜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马程 |
评价报告编制人: |
朱小华 |
报告审核人: |
戴磷 |
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 |
朱小华、辜刚 |
技术专家: |
黎余平 |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 |
朱小华、辜刚 |
报告完成时间和主要任务: |
完成时间:2016.4.5;
主要任务: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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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鄱北致诚氧气总经销
项目名称:鄱北致诚氧气总经销安全现状评价
经营方式:零售经营,无仓储设施。
项目地址:鄱阳县田畈街丰田街
法定代表:吴志华
评价结论:
1、鄱北致诚氧气总经销压缩氧气、压缩氩气、压缩二氧化碳危险化学品的零售经营,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运营。
2、经营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认为,经营过程中主要存在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物体打击、车辆伤害、容器爆炸、电气伤害、高温等
3、根据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规定,鄱北致诚氧气总经销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4、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的规定,该经营店不涉及剧毒化学品。
5、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的规定,该经营店不涉及易制毒化学品。
6、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的规定,该经营店不涉及易制爆化学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的规定,该经营店不涉及监控化学品。
8、根据《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的规定,该经营店不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9、该经营店总图和平面布置、前置条件、经营单位现场检查表检查结果符合安全经营的要求。
10、在通过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中,中毒窒息、容器爆炸为显著危险,经营店应重点关注。
11、企业经营、经营场所的平面布置、建筑结构、消防设施基本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12、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基本满足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需要。
综上所述,鄱北致诚氧气总经销符合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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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16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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