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动力厂8万m³煤气柜、5万m³煤气柜装置
发布时间:2021-04-18
安全评价项目名称: |
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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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动力厂8万m³煤气柜、5万m³煤气柜装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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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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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钢铁公司)是一家集烧结、炼钢、轧材生产工艺于一体,具有年产550万吨能力的钢铁联合企业,坐落于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九江钢铁公司的前身江西九江钢厂有限公司,2006年8月,江西萍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萍钢公司)成功兼并江西九江钢厂有限公司,经淘汰落后产能的技术改造,形成年产550万吨的规模。公司主要装备有:180㎡烧结机两台、238㎡烧结机一台;450m³高炉一座、1080m³高炉一座、1780m³高炉两座;60吨转炉两座、120吨转炉两座;连铸机5套;普棒、高棒、高线、优特钢、中厚板轧制线5条;5000吨泊位大型码头5座;220kv变电站1座;TRT、燃气、蒸汽、余热自发电机组10台,装机容量共106MW。
2012年11月,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重组萍钢公司,实施以放权为核心的管理变革,九江钢铁公司成为真正意义具有生产经营主体权利的子公司,实现了责权利的全面统一。2014年1月列入国家工信部公示的第二批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录。公司现有员工5800余人。
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转炉冶炼过程中产生大量转炉煤气,这些煤气回收后可作为优质燃料使用。但由于转炉煤气的发生是间断的,而煤气用户使用要求连续、稳定,并且转炉煤气经烟气净化系统净化后含尘量≤100mg/Nm³左右进入煤气柜储存,除锅炉处其它用户都不能直接使用,需经电除尘器进一步净化使其含尘量降至10mg/Nm³以下,然后通过转炉煤气加压机升压后并入煤气管网送用户使用。因此为调节转炉煤气的供需不平衡,确保供用户的煤气质量和使用压力要求,九江钢铁公司在厂区内设置了转炉煤气储配站,站内设有转炉煤气柜、转炉煤气电除尘器以及转炉煤气加压站。
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现有转炉煤气储配站两座:8万m³煤气柜装置、5万m³煤气柜装置。九江钢铁公司下设炼铁厂、炼钢厂、轧钢厂、动力厂等生产单元,转炉煤气储配站是动力厂的生产单位之一,其中8万m³煤气柜装置设置在动力厂的运行二车间,5万m³煤气柜装置设置在动力厂的运行一车间。
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现有转炉煤气储配站两座:8万m³煤气柜装置、5万m³煤气柜装置。转炉煤气储配站是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以新代旧综合利用技术改造工程”、“年产200万吨钢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及配套制氧机工程”项目的配套设施,其中8万m³煤气柜装置项目于2010年12月24日取得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九江钢厂有限公司以新代旧综合利用技术改造工程安全设施专项验收批复》,批复文号为:“赣安监三验批[2010]12号”;5万m³煤气柜装置项目于2013年4月3日取得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吨钢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及配套制氧机工程安全设施验收意见》,意见文号为:“赣安验备三字[2013]4号”。
根据《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涉危工贸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九应急工贸字〔2020〕4号,涉危工贸企业开展安全评价的要求,受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的委托,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承担其动力厂8万m³煤气柜、5万m³煤气柜装置的安全现状评价工作,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组成了评价组,对委托方生产装置的运行及其安全管理进行充分了解后,充分查找了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和程度;对存在的问题,评价组成员和委托方的陪同人员进行了及时的沟通,并提出了改进建议。评价组按照《安全评价通则》的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采用合适的安全评价方法,经过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编制完成了本安全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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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
王海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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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马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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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控制负责人: |
檀廷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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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编制人: |
王海波、倪宏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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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审核人: |
王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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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 |
黄伯杨、罗沙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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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 |
王冠、马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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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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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 |
王海波、倪宏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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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和主要任务: |
2020年10月15日勘察现场、搜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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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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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结果
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动力厂8万m³煤气柜、5万m³煤气柜装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煤气(主要成分一氧化碳45%~55%、二氧化碳18%~21%、氧气0.2%~0.6%、氢气1.1%~1.5%),主要危险因素有中毒窒息、火灾、爆炸、容器爆炸、电气伤害、机械伤害、物体打击、淹溺、车辆伤害、高处坠落,主要有害因素包括有害气体、高温、噪声等。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是本企业的主要危险因素。
二、定性、定量评价识结果
1、本报告以《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414-2018、《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钢铁企业煤气储存和输配系统设计规范》GB51128-2015、《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 》GB51066-2014等有关规定为主线,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动力厂8万m³煤气柜、5万m³煤气柜装置厂址单元、总平面布置单元、工艺设备、管道单元、公用工程单元、进行符合性评价,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动力厂8万m³煤气柜、5万m³煤气柜装置在厂址、平面布置、防自然条件影响方面符合规范要求,作业场所、工艺、设施、设备、装置安全条件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有害因素安全控制措施符合规范要求。
2、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动力厂8万m³煤气柜、5万m³煤气柜装置转炉煤气中的一氧化碳(含量45%~55%)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高毒物品,该装置不涉及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品、监控化学品、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该装置不涉及危险工艺。
3、重大危险源辩识结果
经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转炉煤气储配站8万m³煤气柜装置构成危险化学品三级重大危险源,5万m³煤气柜装置构成危险化学品四级重大危险源。
4、利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院出版的《CASSTQRA重大危险源区域定量风险评价与管理》软件计算: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动力厂8万m³煤气柜、5万m³煤气柜装置个人风险等值线未出线,社会风险曲线计算得出没有社会风险。发生泄漏事故的后果可以小到忽略。
5、确定该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执行《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51066-2014表4.1.2的规定:1)与甲类物品仓库,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室外变、配电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5m;2)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距离不小于40m;3)与裙房,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0m;4)与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小于25m,与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小于30m,与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小于35m。
6、通过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评价,作业场所涉及的作业条件相对比较安全。
7、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成立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了较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制订了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了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领导安全意识较强,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注重提高员工素质,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公司特种设备进行了登记建档,并定期进行了检测检验;对各类防雷建筑物、装置、设备,采取了防雷防静电措施。
8、主要存在的问题:
在对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动力厂8万m³煤气柜、5万m³煤气柜装置的安全现状评价中评价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发现项目在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6、整改情况:
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评价组及时通知了该公司进行整改,该单位很重视并及时认真地进行了整改,经现场复查已有问题整改到位。整改情况见评价报告附件。
三、评价结论
1、综上所述,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动力厂8万m³煤气柜、5万m³煤气柜装置安全条件达到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2、建议
1)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及配套的安全装置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检验、操作、维修、保养,保持设备、设施的完好状态;劳动安全卫生专用设备,包括通风、降温、消防、降噪、标志、防护等设施,要指定专业人员负责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2)应严格按照设备检维修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对检维修全过程进行监督,加强相关方的管理,对危险作业如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应严格作业票审批制度,加强管理。
3)在站区实施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动火作业,认真执行动火安全作业证制度。
4)应经常检查煤气设施有无煤气泄漏,供应压力等参数是否正常,系统有无阻塞、有无积水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联系煤气供应单位、调度指挥单位给予解决。
5)应注意检查和维护工艺区装置、设备等地方设置的防雷、防静电接地系统,并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合格,保证其接地的可靠性。
6)在防爆区域内的所有金属设备、管道、法兰都必须设计静电接地,法兰还应作跨接,不允许设备及设备内部结构有静电产生。
7)对于用管道输送物料的生产设备以及管线之间的连接处均采取相应的密封措施,防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介质泄漏。
8)对安全防护设备、消防灭火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有效、可靠运行。
9)根据生产工艺过程及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督促操作人员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不了解危化品及工艺过程的危险性、误操作或处理不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10)定期进行管道设施检查维护,管道外表应完好无损,无腐蚀迹象,外表防腐涂层应完好,管道应有色标和流向标志。
11)站内自控系统应定期进行调试,可燃气体报警探头定期进行校验,确保其在有效状态。
12)每年应检测气柜基础沉降情况,沉降值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得有异常沉降或由于沉降造成管线受损的现象;气柜还应定期监测垂直度,防止气柜倾斜。
13)为了更安全的管理8万m³煤气柜、5万m³煤气柜放散塔装置,建议企业完善动力厂8万m³煤气柜、5万m³煤气柜放散塔装置的燃烧热辐射影响。
14)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工艺过程控制和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管理基础,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15)企业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2号)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的要求,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重新修订,并按要求完善应急器材的配置。
16)企业应根据《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的要求: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2m,现场增设有毒气体探测器。
17)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还应做好以下要求:
(1)应严格执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受限空间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制定可靠的安全作业方案,采取监督、监测、通风、救助和承包商监督等措施。在方案中要明确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对高风险的受限空间作业(如易燃易爆介质、窒息介质、Ⅲ级以上高处作业等)在作业方案中要有安全技术方案或单独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其中要有应急救援处置内容,以应对突发状况。
(2)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作业人员,应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进入涉及煤气的设施内,必须保证该设施内氧气含量不低于19.5%,作业时间要根据一氧化碳的含量确定,动火必须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爆发实验合格;设施内一氧化碳含量高(大于50ppm)或氧气含量低(小于19.5%)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器具;设专职监护人员。
(3)作业开始前,根据受限空间盛装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使用相应气体检测仪,采用多处取点、代表性取点的方式进行气体检测,对于检测合格的受限空间方允许安排人员作业。
(4)进入受限空间内进行清洗检查作业前,应有人监护。
(5)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6)作业过程中对受限空间内气体进行定时监测,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7)作业开始之前,须保证空间内良好的通风条件,必要时应采取强制通风,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18)煤气设施的维护与检修
(1)煤气设施操作,除特殊情况外均应保持正压状态,在设备停止生产,保压又有困难时,必须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设备内残余煤气吹扫干净
(2)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必须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的设备,检修前应对设备采取降温、保湿的措施后,再打开上下人孔和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备用的煤气设施应间歇性地通入惰性气体,防止自燃。
(3)进入煤气设备内工作时,应事先取空气样作检测分析。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 mg/m³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50 mg/m³,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h;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100 mg/m³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 min;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200 mg/m³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20 min,工作人员前后两次进入设备内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2h以上;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火或进塔前0.5 h,检修动火工作中每2h必须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0.5 k也要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比重时,在中、下部各取一气样;当煤气比重小于空气比重时,在中、上部各取一气样。允许进入煤气设备内工作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设专职监护人。
(4)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要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要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如铜器或涂有很厚洞滑油的铁工具,并应备有防毒器具及消防器材。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距工作场所40m内禁止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非工作人员要离开煤气作业现场。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人数。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否则,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煤气设备或管道动火时,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装压力表须与附近仪表室联系,以测量设备或管道内的煤气压力;煤气区作业只准用电焊,严禁用气焊。
在备用的煤气设备或管道内动火时,首先要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用蒸汽吹扫。动火前要将动火处1.5-2m以内的沉积物铲干净或通上蒸汽。经一氧化碳含量分析后,还应进行含氧量分析,且测爆合格后,方可动火。
(6)加压机前的煤气设施应定期检验壁厚,若壁厚小于安全限度,必须采取措施才能继续使用。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要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7)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所用照明电压不应超过12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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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21年0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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