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赣锋锂业有限公司在役生产装置
发布时间:2022-09-18
| 宜春赣锋锂业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宜春赣锋锂业有限公司在役生产装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
简介: | |||
宜春赣锋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是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22日,注册资金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朱实贵。该公司地址位于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锂电新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内,是专业生产金属锂锭及锂系列产品的公司,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及丰富的管理经验。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该公司属于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厂区主要根据有色金属冶炼相关标准布置。该公司已建有年产500吨超薄锂带及锂材项目(其中包括超薄锂带及锂材500t/a、副产次氯酸钠溶液25.6kt/a)、1000t固态电池负极材料项目(其中包括氢化锂20t/a、锂硅合金2t/a、氧化锂120t/a、锂硼合金1.5t/a、锂铝合金2t/a)。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涉及大量危险化学品,因此企业申请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该公司现有在役生产装置于2019年10月21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赣)WH安许证字[2016]0917号,许可范围:锂(500t/a)、次氯酸钠(25.6kt/a)、氢化锂(20t/a)、锂硅合金(2t/a),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0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因氧化锂(120t/a)、锂硼合金(1.5t/a)、锂铝合金(2t/a)不属于危险化学品而未将上述产品纳入。该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取得由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安全标准化证书,证书编号:赣(经)AQBWⅢ0006,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1日。 宜春赣锋锂业有限公司在役生产装置涉及的物料有工业白油、氯化锂、氯化钾、氩气(压缩的)、液碱、硼(颗粒)、石墨、氢气、电池级金属锂锭、氧气(压缩的)、单质硅(颗粒)、单质铝(铝粒)、单质硼(颗粒)、氩气(压缩的)等。产品锂、氢化锂、氧化锂、锂铝合金、锂硅合金、锂硼合金。副产品次氯酸钠溶液。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规定,其中氢气、氧气(压缩的)、金属锂、锂硅合金、氢化锂、次氯酸钠溶液、氩气(压缩的)、金属钠(中间产物)、液碱、氢氧化锂溶液、氯气(中间产物)等属于危险化学品。 宜春赣锋锂业有限公司不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涉及的氢气、氯气(中间产物)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各生产和储存单元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宜春赣锋锂业有限公司现有职工约240人,其中取证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共6人,注册安全工程师1人。该公司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电工作业、压力容器操作证、叉车司机等各类特种作业和操作人员,特种作业和操作人员均持证上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21]第88号,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受宜春赣锋锂业有限公司的委托,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承担了该公司在役生产装置的安全评价工作。评价组按照评价导则的要求,收集相关资料,依据《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锂冶炼厂工艺设计标准》等有色金属冶炼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现场检查考核,参照同类生产企业成功运行的经验,向委托方提交不足和隐患整改建议,核实整改情况,编制完成本安全评价报告交付企业。 本评价报告针对宜春赣锋锂业有限公司在役生产装置现状进行了评价,如委托方在项目评价组对现场检查完毕后,该公司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或生产装置进行技术改造,则不适用本评价结论。评价小组在工作中得到了宜春赣锋锂业有限公司领导和员工的大力协助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 |||
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 周红波 | ||
技术负责人: | 周红波 |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王海波 | ||
评价报告编制人: | 王波 | ||
报告审核人: | 占伟 | ||
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 | 周红波、许玉才、谢寒梅、倪宏华、王 波 |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谢寒梅 | ||
技术专家: | 李家伟 | ||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 | 周红波、王波、李家伟 | ||
时间和主要任务: | 时间:2022.4.12; 主要任务:宜春赣锋锂业有限公司在役生产装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
评价报告: | |||
一、评价对象及范围: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21]第88号,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国务院令645号修改)、《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及国家相关规定,经与宜春赣锋锂业有限公司协商,确定本次评价范围为宜春赣锋锂业有限公司在役生产装置的生产、储存设施,具体包括106锂合金车间、107氢化锂车间、110电解车间一、111电解车间二、112吸收车间一、113吸收车间二、114提纯车间一、115维修车间、116锂渣水解装置、117锂渣水解装置二、118锂渣水解装置三、119污水净化车间等主体工程;202储氢仓库、203金属锂仓库、204-1和204-2金属锂仓库、206包装材料仓库、207-1液碱储罐区、207-2次氯酸钠储罐区、208液氩储罐区、209综合仓库等仓储设施;301消防(循环)水池、301-1消防泵房、302事故应急池、303 110KVA变压站、304循环(消防)水池、305事故应急池等公用辅助设施;401综合办公大楼、402门卫及地磅房、405物流门岗等办公辅助设施;周边环境、总图布置、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事故应急救援等内容。 该公司正在进行建设的年产2500吨金属锂系列产品技改项目涉及的102锂带厂房、108锂渣前处理厂房、109锂带厂房、103氯气吸收车间、204金属锂仓库(技改后)、205金属锂仓库,后期建设的101电解厂房、104锂提纯厂房、105锂带厂房、201酸碱罐区不在本次安全现状评价范围之内,本报告仅评价其防火间距的满足性。涉及该生产装置的环保保护、职业病危害、厂外运输等问题则应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标准,不包括在本次安全评价范围内。消防、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检验检测、防雷检测等相关文件,本报告只负责引用相关数据,不对其文件的数据的正确性负责;评价依据主要采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应的行业标准。 本评价报告是在宜春赣锋锂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基础上完成的,如提供的资料有虚假内容,并由此导致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及其它后果均由委托方自行承担。如委托方在项目评价组对现场检查完毕后,对现有的工艺、设备、设施、地点、规模、范围、原辅材料等自行进行改造,造成系统的安全程度也随之发生变化,本报告将失去有效性。 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就该生产装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而言,该公司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等,此外还存在灼烫、中毒窒息、容器爆炸、触电、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淹溺及粉尘、噪声、高温热辐射等危险、有害因素。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为:火灾、爆炸。 1、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辨识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和安监总管三〔2013〕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该项目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 2、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辨识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及《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的规定,该生产装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氢气、氯气(中间产物)。 3、其他类危险化学品辨识 1)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十部门2015年第5号,该生产装置涉及的氯气(中间产物)属于剧毒化学品。 2)根据《监控化学品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2号)及《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该生产装置不涉及监控化学品。 3)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该生产装置不涉及易制毒化学品。 4)根据《高毒物品目录》(2003版),该生产装置涉及的氯气(中间产物)属于高毒危险化学品。 5)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该生产装置涉及的金属锂、金属钠(中间产物)属于易制爆化学品。 6)根据《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该生产装置涉及的氯气(中间产物)属于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 4、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定义和重大危险源辨识过程得出结论如下:该项目各生产储存单元均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5、在评价过程中,我们提出了相应建议和措施。 三、评估结论: 在充分考虑该公司潜在的火灾、爆炸等危险性,综合考虑其他危险、有害因素,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宜春赣锋锂业有限公司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项进行了整改。该公司在役生产装置现场情况与变更后的设计图纸一致,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氢气和氯气(中间产物),未涉及重点监管工艺,不构成重大危险源,根据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安装了DCS控制系统。该公司有关从业人员资质符合《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针对现场提出的安全隐患项企业整改到位,该公司现役生产装置的安全风险属可接受范围,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四、现场工作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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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22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