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3万吨/年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
发布时间:2023-09-13
| 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3万吨/年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
简介: | |||
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九江市濂溪区城东港区姑塘化纤纺织工业基地(属于首批认定的化工集中区)。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19日,注册资金贰仟万元整,属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思辰。 公司一期1万吨/年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于2015年由湖南化工医药设计院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于2016年8月建设完成,2017年5月对1万吨/年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进行验收,由南昌安达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验收报告。2017年10月25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赣)WH安许证字〔2017〕0956,企业于2020年10月进行延期换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4日。 2021年公司进行扩建二期2万吨/年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由江西通安安全评价有限公司编制了安全预评价报告,2021年12月由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取得了相关批复,企业于2022年进行施工建设,经自动化诊断,满足《江西省化工企业自动化提升实施方案》的要求,2023年7月15日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及相关单位对二期2万吨/年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进行了现场验收,由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编制了验收报告,通过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根据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化工企业自动化提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赣应急字〔2021〕190号)的要求,企业同时于2023年委托北京慎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一期1万吨/年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进行自动化诊断评估和自动化控制改造设计,2023年8月24日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及相关单位对一期1万吨/年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自动化控制改造工程进行了现场验收,由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编制了验收报告,通过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因此,目前该公司现有生产装置为3万t/a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生产所属行业为C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本次现状评价范围为:可燃液体罐组、乙烯罐组、乙烯压缩机房、室外汽化、乙烯储罐区(乙烯储罐、卸车泵区、卸车区、汽化区)、综合车间、聚合车间、精馏干燥车间、包装车间、危险品库、成品库1、成品库2、1#仓库、2#仓库、控制室、空压制氮、冷冻厂房、机电维修车间、消防及循环水装置、污水处理装置、事故水池、事故应急池、变配电室、地面火炬、辅房(原锅炉房)等公用辅助设施。 项目装置涉及的主要原材料有乙烯、正己烷、三乙基铝﹑主催化剂(复合型钛系催化剂,采用MgCl2和ZnCl2作为复合载体,含1~2%的四氯化钛)、硬脂酸钙、压缩空气、氮(压缩的)、冷冻介质(乙二醇、氟利昂)、柴油、天然气(作燃料用)。产品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年版)的有:乙烯、正己烷、三乙基铝﹑催化剂(含四氯化钛、氯化锌)、氮(压缩的)、柴油、氟利昂(二氯二氟甲烷)、天然气(作燃料用)。其中乙烯、天然气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由于四氯化钛含量极低,属于催化剂的成分,该催化剂不辨识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项目聚乙烯生产过程中涉及的聚合工艺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企业项目装置中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有生产单元1万吨聚乙烯生产装置(聚合车间、精馏干燥车间)、综合车间,储存单元危险品库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四级,乙烯罐组(含汽化区)、乙烯球罐区(含汽化区)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三级。 该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下设生产部、研发部、设备部、安全环保部、品质部、财务部、营销部、总经办等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条件许可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受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承担了其3万吨/年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现状安全评价工作,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的要求,与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协商确定了评价范围。 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127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的要求,赣安中心组织项目评价组,对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周边情况、总平面布置、设备设施、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及相关证照进行了检查和审核。评价报告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和<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文件赣应急字[2021]100号文的规定编制本报告。 本评价涉及的有关资料由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本评价是就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现有3万吨/年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做出的安全现状评价,本评价报告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本报告通过后因各种原因超过时效,项目周边环境发生了变化,本报告不承担相关责任。 本安全评价报告未盖公章无效;涂改、缺页无效;安全评价人员未签名无效;安全评价报告未经授权不得复印,复印的报告未重新加盖公章视为无效报告。 | |||
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 黄香港 | ||
技术负责人: | 周红波 |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王海波 | ||
评价报告编制人: | 黄香港 | ||
报告审核人: | 檀廷斌 | ||
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 | 黄香港、谢寒梅、王冠、苏睿劼、王波 |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黄香港、谢寒梅、王冠、苏睿劼、王波 | ||
技术专家: | / | ||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 | 周红波、黄香港 | ||
时间和主要任务: | 2023年4月11日、6月15日、8月18日,现场勘查等 | ||
评价报告: | |||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89号令修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及《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的要求,并与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协商,确定本评价范围为: 目前该公司现有生产装置为3万t/a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 本次现状评价范围为:可燃液体正己烷罐组、乙烯罐组、乙烯压缩机房、室外汽化、乙烯储罐区(乙烯储罐、卸车泵区、卸车区、气化区)、综合车间、聚合车间、精馏干燥车间、包装车间、危险品库、成品库1、成品库2、1#仓库、2#仓库、控制室、空压制氮、冷冻厂房、机电维修车间、消防及循环水装置、污水处理装置、事故水池、事故应急池、变配电室、地面火炬、辅房(原锅炉房)等公用辅助设施。 注:停用的燃气锅炉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只是针对其进行描述。 通过对项目的周边环境、总平面布局进行综合安全评价;对各项安全措施、设施、器材等进行配套性和有效性评价;对可能造成重大后果的事故隐患采用相应的数学模型进行事故模拟,分析事故的最大损失,以及发生事故的概率;对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有效性、针对性进行评价;对各类人员的培训取证情况及强制检测的设备、设施情况进行评价;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措施与建议。 厂外运输不在本评价范围之内。该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消防、职业卫生等方面的问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评价报告是在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基础上完成的,如提供的资料有虚假内容,并由此导致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及其它后果均由委托方自行承担。如委托方在企业评价组对现场检查完毕后,对现有的工艺、设备、设施、地点、规模、范围、原辅材料等自行进行改造,造成系统的安全程度也随之发生变化,本报告将失去有效性。 因企业存在商业技术保密,评价过程略 评价结论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对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3万吨/年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生产安全现状的分析与研究,确定了评价单元;根据生产过程危险、有害因素的分析,选择了定性、定量多种评价方法对所划分的单元进行了分析、评价,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进行了辨识,较系统、全面地剖析了该项目安全生产的现状。 1.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1)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工程的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物理爆炸、中毒、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粉尘、淹溺、高(低)温灼伤、噪声、高温中暑等。项目最主要的危险因素是火灾、爆炸、物理爆炸、中毒。 2)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现有装置涉及的物料有:乙烯、正己烷、三乙基铝﹑主催化剂(复合型钛系催化剂,采用MgCl2和ZnCl2作为复合载体,活性成分为四氯化钛)、硬脂酸钙、氮(压缩的)、氟利昂(制冷剂、二氯二氟甲烷)、乙二醇、压缩空气、柴油、天然气(作燃料用)。产品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 其中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2022年修订)的有:乙烯、正己烷、三乙基铝、氮(压缩的)、四氯化钛、氯化锌、柴油、氟利昂(二氯二氟甲烷)、天然气(作燃料用)。 产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3)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022年修改)辨识,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目前装置涉及的各种化学品中不涉及剧毒化学品。 4)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及《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2号,2020年)等的规定辨识,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目前装置涉及的各种化学品中不涉及监控化学品。 5)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辨识,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目前装置涉及的各种化学品中不涉及易制毒化学品。 6)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安部公告2017年版)的规定辨识,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目前装置涉及的各种化学品中不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7)依据《高毒物品名录》(2003年版)的规定辨识,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目前装置涉及的各种化学品中不涉及高毒物品。 8)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等的规定,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目前装置涉及的各种化学品中的乙烯、天然气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由于四氯化钛含量极低,属于催化剂的成分,该催化剂不辨识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9)根据《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号)辨识,由于本项目天然气纳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管理范围,因此不适用该目录及特别管控措施。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目前装置涉及的各种化学品中不涉及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 10)限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依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122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应急厅〔2020〕38号)等规定辨识,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涉及限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11)根据《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和《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等的规定,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一期、二期工程均为同一产品),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聚合工艺。 12)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规定,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中,乙烯、正己烷、三乙基铝、柴油、天然气属于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内物质。 该公司生产单元1万吨聚乙烯生产装置(聚合车间、精馏干燥车间)、综合车间,储存单元危险品库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四级。储存单元乙烯罐组(含汽化区)、乙烯球罐区(含汽化区)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三级。 13)根据重大事故模拟计算: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3万吨/年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乙烯球罐发生容器整体破裂时BLEVE爆炸时,其最大死亡半径为630m,重伤半径为848m;轻伤半径为1384m,多米诺半径422m。 14)根据危险度评价,正己烷罐区、乙烯罐区、乙烯球罐区、聚合车间、精馏干燥车间、综合车间的危险分值均大于15分,属于高度危险;危险品库单元的危险分值介于10∽15分之间,属于中度危险;包装车间、成品库1、成品库2、1#仓库、2#仓库单元的危险分值在10分以下,属于低度危险。 15)根据多米诺效应分析,乙烯球罐发生多米诺效应的影响区域会延伸至厂区以外,其余设备的多米诺效应的影响区域主要为厂区内,乙烯球罐发生容器整体破裂时BLEVE爆炸时,其多米诺半径422m,会引起多米诺半径范围内的周边装置发生多米诺效应事故。 16)采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开发的重大危险源区域定量风险评价软件进行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计算: 个人风险定量计算结果: (1)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一类防护目标(≤3×10-7)等值线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为305m,该范围内不存在此类防护目标。 (2)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二类防护目标(<3×10-6)等值线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为220m,该范围内不存在此类防护目标。 (3)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三类防护目标(<1×10-5)等值线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为115m,该范围内不存在此类防护目标。 从个人风险分析效果图中:该公司个人风险等值线内不存在相应的敏感场所及相关防护目标,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满足要求。 社会风险分析:该公司社会风险曲线分布在容许范围内,属于可接受风险。 17)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的要求进行检查,企业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8)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判断结果:88.9分,为III级(黄色),属于中度危险区域。 19)根据液化烃罐区安全风险排查,本企业液化烃储罐区不存在否决项,得分为88分,属于一般安全风险储罐区。 2.安全生产条件 1)厂址及与厂外民居、公共设施、企业的间距 (1)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一期1万吨/年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于2017年10月25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赣)WH安许证字〔2017〕0956,于2020年10月进行延期换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4日。二期工程建设位于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原有厂址内,根据江西通安安全评价有限公司2021年编制的《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二期2万吨/年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写该项目位于濂溪化纤工业基地化工集中区,符合国家对化工项目必须建在化工集中区的要求。并于2021年9月6日取得九江市应急管理局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九应急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21]11号)。随后由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安全设施设计,并于2022年1月17日取得九江市应急管理局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九应急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22]1号),而2022年9月16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对化工园区四至范围认定,造成本企业部分厂区不在四至范围内,但由于本次属于验收评价,企业已经建设完成,因此沿用前期结论,后期企业将申请进行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因此判定符合当时的相关规划要求,所以选址符合当时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符合当时市、县的规划和布局。 (2)企业对外部影响主要是乙烯等泄漏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影响。乙烯球罐发生容器整体破裂时BLEVE爆炸时,其最大死亡半径为630m,重伤半径为848m;轻伤半径为1384m,多米诺半径422m。 (3)根据企业环评批复,企业卫生防护距离为300m,在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批准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环境要求高的项目。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周边民居的卫生防护距离满足要求。 (4)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中的定量风险评价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为305m,经过辨识分析,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满足要求。 (5)项目为现有化工项目,不属于重化工。项目化工生产、储存装置与鄱阳湖间距为1150m,满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字〔2018〕56号文的要求。 (6)企业建构筑物与周边企业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等相关规范要求。 项目装置与公路、铁路等距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7)该公司周围环境无不利影响,交通运输便利,当地自然条件温和,地震烈度Ⅵ度,按Ⅵ度抗震设防,设计对正己烷储罐、危险品库、综合车间、乙烯球罐区等提高一度采取了抗震措施,地震灾害的危险较小,地质条件好。 2)总平面布置 总平面布置,出入口及厂内道路符合规范规定,能满足防火距离要求。 3)建(构)筑物 厂内主要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为二级或二级以上,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通风,设置相应的疏散通道,腐蚀环境采取了相应的防腐措施,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4)工艺及设备、设施 无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无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设备、设施与工艺条件、内部介质相适应,安全设备、设施齐全,安全附件及检测仪器、仪表定期进行了校验,按规定设置了防雷、防静电接地并定期进行检测。工艺管理及设备设施符合规范的要求。 对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项,提出了相应整改建议和措施,企业针对隐患进行了相应的整改。 5)作业场所 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了相应的水消防系统、泡沫消防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配备了相应的灭火器材,作业场所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对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项,提出了相应整改建议和措施,企业针对隐患进行了相应的整改。 6)公用配套工程 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3万吨/年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与生产相配套的供电、供水、供蒸汽、冷冻、压缩空气等均能满足生产要求。 7)安全管理 (1)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符合要求,安全责任到人,逐级负责;应急预案分工明确,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安全检查、安全设备设施维护保养、隐患整改、防火防爆管理、事故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等规章制度健全。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符合《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能执行到位,现场检查无违章现象。 3.评价结论 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针对现场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并对存在隐患进行了相应的整改,现已整改完毕,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情况与变更后的设计图纸一致,安全生产设施投用,涉及危险工艺(聚合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乙烯、天然气)、重大危险源(生产单元1万吨聚乙烯生产装置(聚合车间、精馏干燥车间)、综合车间,储存单元危险品库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四级。储存单元乙烯罐组(含汽化区)、乙烯球罐区(含汽化区)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三级),控制措施为DCS控制系统和SIS安全仪表系统,符合工艺控制和安全仪表控制的要求,符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要求,DCS、SIS系统设计符合要求和运行正常,有关从业人员资质符合《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该公司根据《江西省化工企业自动化提升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了全流程自动化控制诊断,针对现场提出的安全隐患项企业已整改到位,企业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风险属可接受范围,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 |||
提交时间: | 2023.9.13 | ||
现场工作照片:
现场勘查人员(从左至右):企业陪同人员、黄香港(评价人员)、企业陪同人员 现场勘查人员(从左至右):企业陪同人员、周红波(技术负责人)、李家伟(赣安公司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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