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大特钢动力厂新建两套吸附制氧机项目
发布时间:2023-06-05
项目名称 |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大特钢动力厂新建两套吸附制氧机项目 | |
简 介 | ||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成立于1999年9月16日,注册资本为233180.5223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为徐志新,经营范围为:汽车钢板弹簧、扭杆弹簧、圆簧、弹簧扁钢、减震器、弹簧专用设备、汽车零部件、模具的研制开发、制造、销售,汽车销售、金属制品、铁合金、冶金原燃材料的加工及销售,黑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加工产品及其副产品的制造、销售,炼焦及焦化产品、副产品的制造、加工和销售;耐材、水渣的生产和销售;建筑安装;理化性能检验;易燃液体(粗苯、煤焦油)、易燃固体(硫磺)、不燃气体(氧、氮、氩)的批发、零售(有效期至2021年3月19日);普通货运;二类汽车维修(限下属分支机构持证经营);整车货物运输及服务;人力装卸,仓储保管;设备租赁;房屋租赁;综合服务;钢铁技术开发;进出口贸易、国内贸易;旅游资源开发和经营管理;旅游宣传策划;旅游商品开发销售;景区配套设施建设、运营;景区园林规划、设计及施工;景观游览服务、景区内客运及相关配套服务;旅游文化传播;餐饮服务;停车场服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2021年修改),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政策。 企业现有主要生产装置包括年产3500吨羰基铁粉和47200瓶/年气体深冷法空气分离生产装置,由于公司准备新增年产2000吨碳基铁粉项目,现有的空气分离装置满足不了新增项目用气需要,公司在现有的空气分离装置西围墙外方大特钢动力厂新建两套吸附制氧机项目。 本次验收的项目为:方大特钢动力厂新建两套吸附制氧机项目。设计规模为:85%氧气12000Nm3/h,10~40kPa(G)。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调整版)进行辨识,本项目涉及的氧气(压缩的)属于危险化学品。 本项目不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工艺,不构成重大危险源,采用的工艺技术成熟、主要装置、安全设施可靠,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执行,采取了一系列的安全设施与措施。能够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安全生产要求。 本项目生产的压缩氧气仅供该企业内部使用,不涉及外售。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等的要求,委托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对其新建成的《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大特钢动力厂新建两套吸附制氧机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 ||
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 谢寒梅 | |
技术负责人: | 周红波 |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王海波 | |
评价报告编制人: | 谢寒梅 | |
报告审核人: | 檀廷斌 | |
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 | 王冠、王波、罗沙浪 |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周红波、谢寒梅、王冠、罗沙浪 | |
技术专家: | 汪家全 | |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 | 谢寒梅、汪家全 | |
报告完成时间和主要任务: | 2023年5月15日,安全验收评价 | |
评价报告: | ||
1、本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为:火灾、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触电、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噪声与振动、高温与热辐射。 2、根据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生产单元、公用及辅助设施单元的作业条件危险性为“一般危险,需要注意”和“稍有危险,可以接受”,作业条件相对安全。 3、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年调整版),本项目涉及的氧气(压缩的)属于危险化学品。 4、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588号修订)及《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工业信息化部令第52号)进行辨识,本项目不涉及监控化学品。 5、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2021年修改)》(国办函〔2021〕58号),本项目不涉及易制毒化学品。 6、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年调整版)进行辨识,本项目不涉及剧毒化学品。 7、依据《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进行辨识,本项目不涉及高毒物品。 8、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辨识,本项目不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9、根据《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3号),本项目不涉及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 10、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和《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辨识,本项目不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11、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进行辨识,本项目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12、本项目涉及的制氧车间、仪控楼等建、构筑物与周边环境的安全间距符合《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等规范的要求。 结论: 根据上述评价结果、隐患整改复查情况及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可得出如下结论: 1、本项目厂房与周边的防火间距符合要求。 2、本项目所在厂房内部防火分区疏散通道的设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影响较小。 4、本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提出的要求予以采纳。 5、本项目采用成熟工艺,定型设备,在试生产过程中,其安全可靠性较高。 6、本项目依托的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能够满足本项目正常生产要求。 7、根据本项目安全评价结果,结合现场核查发现的隐患情况,企业采取了本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隐患和问题已整改到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项目评价组认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大特钢动力厂新建两套吸附制氧机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认真落实并合理采纳安全设施设计中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对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采取了安全对策措施,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可得到有效控制,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本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的安全设施得到落实,对本次安全验收评价提出的安全隐患已整改,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 ||
提交时间: | 2023年6月5日 | |
右一:谢寒梅;左一:汪家全 |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大特钢动力厂新建两套吸附制氧机项目验收(终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