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收评价

江西国宏化工有限公司改建液氯储罐项目

发布时间:2023-08-27

安全评价单位名称

江西国宏化工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改建液氯储罐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

江西国宏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位于江西樟树市盐化工业基地,占地面积133425.4m2。法定代表人:汪国良,注册资本3525.854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江西省樟树市盐化工业基地,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是一家主要生产偏氯乙烯的化工企业。

江西国宏化工有限公司原采用液氯钢瓶供氯气给偏氯乙烯生产装置使用,因不满足《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应急厅[2020]38号)中相关要求,属于淘汰落后的设备。江西国宏化工有限公司对原液氯钢瓶库进行技改,取消液氯钢瓶使用,采用液氯储罐进行储存。该项目已于2022年11月由江西化学工业设计院出具了《江西国宏化工有限公司改建液氯储罐库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本次对该《变更设计》内容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该项目涉及的原材料为液氯、液碱、氮气;液氯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液氯储罐库构成三级重大危险源,该项目不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受江西国宏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承担了改建液氯储罐库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工作。我中心组织项目评价组对项目的设计、施工及企业提供的安全技术及管理、安全检验、检测等资料进行了调查分析,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现场进行了核查,按照《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等的要求,编制完成本报告。本报告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本评价报告是在江西国宏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基础上完成的,如提供的资料有虚假内容,并由此导致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及其它后果均由委托方自行承担。如委托方在项目评价组对现场检查完毕后,对工艺、设备、设施、地点、规模、范围、自控系统、原辅材料(以上情况如报告所述)等自行进行改造,而未通知评价公司,造成系统的安全程度也随之发生变化,本报告将失去有效性

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王冠

技术负责人:

周红波

过程控制负责人:

檀廷斌

评价报告编制人:

王冠、朱世斌

报告审核人:

王海波

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

王波、谢寒梅、罗沙浪、王冠、苏睿劼

注册安全工程师:

王冠、谢寒梅

技术专家:

朱世斌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

王冠、王波、朱世斌

时间和主要任务:

2023.4勘察现场、搜集资料

评价报告:

评价结论

1.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及危险有害因素

1)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2022年增补),该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有液氯、液碱和氮气。

2)该项目不涉及监控化学品,不涉及易制毒化学品,不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该项目涉及的氯为剧毒物品、高毒物品和特别管控的危险化学品。

3)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该项目涉及的液氯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4)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该项目不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5)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辨识,该项目液氯储罐库构成三级重大危险源。

6)固有危险度评价:该项目液氯储罐库的固有危险程度等级为Ⅲ级,属于低度危险。

7)该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容器爆炸、中毒窒息、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灼烫腐蚀、噪声与振动、毒物、低温、高温热辐射等。其中,容器爆炸、中毒窒息为主要危险因素,毒物为主要有害因素,其余危险、有害因素为一般危险、有害因素。

2.项目所在地的安全条件和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

1)该项目与周边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周边河流等场所的距离符合安全间距的要求,外部安全距离内无相应的防护目标。

2)该项目与周边企业主要建构筑物之间、与该企业周边建构筑物间的防火间距均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等的要求。

3)该项目社会风险处于可接受范围内;根据个人风险计算结果,根据个人风险计算结果,该项目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一类防护目标外部安全防护距离(≤3×10-7)最大为735m;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二类防护目标外部安全防护距离(≤3×10-6)为235m;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三类防护目标外部安全防护距离(≤1×10-5)为135m。从个人风险分析效果图中:在以上范围内无相应此类敏感及防护目标。

4)该项目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对其周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的生活基本没有影响。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对周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的生活可能造成影响。

5)正常情况下,该项目周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的生活对该项目的正常生产没有影响。但在周边单位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对该项目的正常运行可能造成影响。

6)正常情况下,该项目所在地自然条件(不包括地震等破坏力极大的自然灾害)的变化对该项目的正常运行影响不大。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采纳情况和已采用(取)的安全设施水平

该项目依据工艺特点采用的安全设施,根据自然危害因素、交通运输以及运行中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分类,防范措施包括了以下方面:检测报警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泄压设施,紧急处理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等。

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采纳了《安全设施变更设计》中的安全措施建议及要求,针对性的采取了相应的预防措施,因而该项目安全设施满足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4.建设项目生产(使用)中表现出来的技术、工艺和装置、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和安全水平

1)技术、工艺安全可靠性

该项目装置选用的是行业通用成熟的工艺,同时采用了DCS控制系统、SIS系统对液氯储罐进行监控,对工艺参数、事故报警、安全联锁、紧急停车等实现了程序控制、远程操作。液氯储罐设置了安全泄放系统,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在有毒气体可能泄漏的场所,根据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施。

2)装置、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和安全水平

1)该项目液氯储罐选用国内知名品牌企业,设计、制造、安装等单位均具有相应的资质,储罐经检验合格并已取得特种设备登记证书;液氯储罐配备了双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

2)该项目采用DCS控制系统,设置SIS系统,对重要的参数如压力、液位、温度等引至操作室集中显示、记录、调节、报警、联锁。控制系统对有关参数、超限报警、安全联锁实现程序控制,可有效降低事故风险。

3)在有毒气体可能泄漏的地方,设置有有毒气体检测器,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气体泄漏事故,确保装置安全.

该项目设备设施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设备设施、控制系统等均运行正常,表现出一定的可靠性。

5.建设项目试生产中发现的设计缺陷和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项目经过有资质单位设计、安装,在试生产过程中,项目的安全设施运行正常,未发现重大设计缺陷。

6.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情况

该项目液氯储罐库构成三级重大危险源。该公司对液氯储罐库的重大危险源采用DCS控制系统、SIS系统进行监控,配备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控制系统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对液氯储罐库设置液氯自动吸收装置并与液氯储罐库内的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联锁,在仓库底层、钢平台上设置了多个吸风口。液氯储罐库内配备红外报警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液氯储罐库内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该公司针对液氯储罐库建立了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明确了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并明确了各自职责;该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监控措施符合国家安监总局第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7.该项目具备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和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

1)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符合性:该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施工等均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已通过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专家审查、备案,并按照要求施工建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施工手续。试生产方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均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并已取得相应部门的备案或批复;

2)该项目与周边环境之间、与厂区周边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3)平面布置及防护设施措施的合理性:该项目建构筑物之间以及与周边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符合,安全出口的设置等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设置的常规防护设施、防火、防急性中毒等的设施和措施合理。

4)设施、设备、装置等方面的安全性:该项目操作和设置的安全设施满足安全需要,设施的布置能保证人员疏散安全及操作方便。设施、设备、装置及工艺方面安全可靠。

5)公用工程、辅助设施的配套性:厂区设置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辅助工程满足需要。

6)项目与设计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的一致性:该项目由江西省化学工业设计院设计并编制了《江西国宏化工有限公司改建液氯储罐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及相关图纸、设计变更单等,该项目设备布置、工艺流程与该安全设施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单一致。

7)该项目液氯储罐库设有红外报警系统、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监测点的布局合理。该项目采用的自动控制系统符合设计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8)该项目涉及三级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液氯,采用就地控制和集中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工艺设备仪表的检测主要为集中仪表控制,对液氯储罐的温度、压力、液位等关键参数远传至控制中DCS系统及SIS系统。

9)人员管理及安全培训方面充分性: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法人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证,法人不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但正在进行学历提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满足该项目安全管理需求。该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制度执行情况较好。该公司已为从业职工交纳了工伤保险,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险。

10)应急救援有效性:该公司编制了应急救援预案并已备案,配备了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施,制定了演练计划并进行了演练,应急救援准备充分有效。

11)通过对该项目的分析、评价,我们认为该项目工艺技术成熟,各项安全防护设施配套齐全,并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达到了设计要求,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满足该项目的安全生产需要。

12)该项目试生产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6.结论

综上所述:江西国宏化工有限公司改建液氯储罐项目现场设施与安全设施变更设计、设计补充说明一致;DCS控制系统、SIS系统与安全设施一致,满足工艺生产的需求;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均已取证,部分人员满足相应的学历、专业要求,主要负责人已进行学历提升;企业定期进行隐患排查、积极落实隐患整改并按要求填报隐患排查与治理系统。该项目安全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具备安全验收条件。

提交时间:

 202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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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江西国宏化工有限公司液氯仓库安全验收(终稿已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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