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二期20万吨年)
发布时间:2019-06-13
安全评价单位名称: |
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 |
|
项目名称: |
3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二期20万吨年) |
|
简 介: |
||
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江西省会昌县城南38公里的筠门岭镇内,紧靠206国道,是我国最南端的井矿盐生产企业。公司的前身为江西九二盐矿,拥有丰富的盐资源,为了充分利用本地区丰富的卤水资源和水电优势,公司于2008年拟建设3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工程,并于2008年7月29日在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取得了项目立项批复(赣市发改工业字[2008]481号);2009年9月3日取得了《关于江西九二盐业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离子膜烧碱项目分期实施的复函》(赣市发改工业字[2009]634号),原则同意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万吨离子膜烧碱项目分两期实施。其中,一期工程为新建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生产线,投资2.2亿元;二期工程为新建年产20万吨离子膜烧碱生产线,投资3.78亿元。
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2008年7月25日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并取得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赣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08]116号),该公司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安监45号)规定:“第十五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故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重新聘请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对其3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评价,并于2013年11月13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赣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3]1184号);同年,聘请湖南化工医药设计院对其年产30万吨离子膜烧碱项目(一期10万吨/年)进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并于2014年7月7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赣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3]1185号);一期1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于2017年通过专家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赣)WH安许证字[2017]0957号,有效期2017年10月24日至2020年10月23日。
3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于2013年11月13日取得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赣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3]1184号)有效期为两年,因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迟缓,影响二期工程建设的时效,原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对其3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评价现已过期,故企业需对拟建设3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二期20万吨/年)重新聘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进行安全条件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安监45号)的要求,江西九二盐业有限公司聘请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对3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二期20万吨/年)进行安全条件评价,以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保证工程项目在安全方面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的标准和法律、法规。
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二期20万吨/年)拟建于江西省氟盐化工产业基地(九二基地)内。建设规模:年产20万吨烧碱,其中包括:离子膜烧碱(32%):19.51万t/a(折百);液氯(99.6%):16.528万t/a;高纯盐酸(31%):1.7万t/a;次氯酸钠:1.9962万t/a;浓硫酸:0.36万t/a。该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产品为氢氧化钠、盐酸、次氯酸钠溶液、氯气、氢气、稀硫酸,中间产品为氯化氢;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有三氯化铁、浓硫酸、稀硫酸、氢氧化钠、盐酸、氯化氢、次氯酸钠溶液、氯气、氢气、氮气、氟利昂及仪表空气等。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年第41号的要求,项目单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受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承担了其3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二期20万吨/年)的安全条件评价工作。 |
||
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
檀廷斌 |
|
技术负责人: |
夏长喜 |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黄香港 |
|
评价报告编制人: |
檀廷斌 |
|
报告审核人: |
周红波 |
|
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 |
王海波、谢寒梅、苏睿劼、檀廷斌 |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谢寒梅、周红波 |
|
技术专家: |
/ |
|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 |
王海波、谢寒梅、苏睿劼、檀廷斌 |
|
时间和主要任务: |
时间:2018.11;主要任务:安全预评价报告 |
|
评价报告: |
||
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二期20万吨/年)(以下简称该项目)。
法定地址:会昌县筠门岭镇白埠村。
建设地址:江西省氟盐化工产业基地内
建设性质: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
建设规模:3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二期20万吨/年)装置,包括:离子膜烧碱(32%):20万t/a(折百);液氯(99.6%):新增165280t/a;高纯盐酸(31%):117450t/a;次氯酸钠:19962t/a;氢气5000 t/a;75%稀硫酸4700 t/a。
项目建设内容:
3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二期20万吨/年)生产装置(包括改扩建一次盐水工段、二次盐水工段;新建电解工段、氯气处理工段、氢气处理工段、氯气液化及包装工段等)、储运设施(包括新建高纯盐酸罐区、碱液罐区、液氯罐区等)、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扩建污水处理、空压制氮、扩建冷冻站,主控楼内部新增设备,新建变配电室、消防水池及泵房、循环水装置、纯水站等)。
依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2016年本)(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该公司离子膜烧碱工程扩建后总规模为30万吨/年;产品和工艺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工艺,采用的零极距离子电解槽属于鼓励类。
该公司生产装置采用日本氯工程零极距离子电解槽,其规模、工艺与装备符合《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74号)的要求。
该公司利用会昌县丰富的盐矿资源,在会昌县江西省氟盐化工产业基地(九二基地)内建设30万t/a离子膜烧碱项目,已列入《赣州市重点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氟盐化工产业重点建设项目。
该公司离子膜烧碱工程2008年7月29日取得了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备案的批复,文件号:赣市发改工业字【2008】481号。该公司新建离子膜烧碱工程2009年9月3日取得了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分期实施的复函的批复,文件号:赣市发改工业字【2009】634号。
因企业存在商业技术保密,评价过程略
评价结论及建议:
一、 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结果
1. 依据《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危险货物品名表》,该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原辅料氢氧化钠、盐酸、98%硫酸、三氯化铁、氮气(压缩的)、二氯一氟甲烷等,中间产品氯化氢、氯气、75%硫酸,产品有液氯、氢气、氢氧化钠、盐酸、98%硫酸、次氯酸钠。另外,三氯化氮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但其危险性较大,对热、震动、撞击和摩擦相当敏感,极易分解发生爆炸。
2)该项目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涉及危险化学品,属于危化品生产、储存项目;该项目生产的产品和使用的原材料均不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及产品该项目使用的原材料中硫酸、盐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产品氯气(液氯)属于剧毒化学品;该项目中的无监控化学品。
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及《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该项目产品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该项目产品涉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使用硫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3)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辨识,该项目中属于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氯气、氢气。
4)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3]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通过对该项目可研及企业相关资料分析,该项目中电解工艺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5)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二期20万吨/年)涉及一次盐水装置单元、二次盐水装置单元、电解厂房、淡盐水脱氯、氯气处理装置单元、氢气处理装置单元、氯气压缩、氯气液化装置单元、酸碱罐区单元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涉及液氯中间储罐单元的危险化学品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涉及液氯包装单元的危险化学品构成三级重大危险源。
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二期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个人风险等值线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中对于①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一类防护目标②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二类防护目标③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三类防护目标的要求;社会风险在尽可能降低区,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尽量减少风险,降低社会风险。
6)通过采用预先危险性分析法分析了电解装置子单元存在的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的危险等级为III级;灼烫的危险等级为II级。氯氢处理装置子单元存在的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的危险等级为III级;灼烫的危险等级为II级。液氯装置子单元爆炸、中毒和窒息的危险等级为III级。电气子单元火灾、爆炸、继电保护动作异常、绝缘污闪事故、全厂停电事故危险程度为Ⅲ级(危险的);触电、电气误操作、无功电容器爆炸危险程度为Ⅱ级(临界的)。仪表自动控制子单元火灾、爆炸危险程度为Ⅲ级;DCS系统错误、DCS系统运行不正常、自动控制调节装置运行不正常危险程度为Ⅱ级。空压制氮站子单元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压缩空气管道阀门开裂、中毒和窒息、压缩机机体振动、压缩机抱轴或轴承损坏、电气电缆火灾及触电事故的的危险等级为Ⅲ级;机械伤害的危险等级为Ⅱ级。特种设备单元容器爆炸、中毒窒息的危险等级为Ⅲ级,危险程度是危险的,会造成人员伤亡和系统损坏,要立即采取防范对策措施。起重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的危险等级为Ⅱ级,危险程度是临界的,处于事故的边缘状态,暂时还不会造成人员伤亡、系统损坏降低系统性能,但应予排除或采取控制措施,符合安全条件。
7)通过危险度分析,该项目生产场所固有危险程度等级为Ⅰ级的装置为氯气液化及包装厂房,固有危险程度等级为II级的装置为电解厂房、氯气处理、氢气处理、酸碱罐区。
8)该项目生产工艺、装置存在多种危险可能性。特别是生产过程中操作温度高并涉及了大量的易燃、易爆及有毒物质如氢气、三氯化氮等;有毒物质如氯气属于Ⅱ级(高度危害),氯化氢属于Ⅲ级(中度危害),其他物质毒性危害为轻度;同时,所使用的硫酸、次氯酸钠和烧碱是强腐蚀物质。物料的危险特性决定了该项目最主要的危险是火灾、爆炸、灼伤、中毒和窒息事故。特别是易燃易爆物质因泄漏或空气进入工艺系统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而引起爆炸和三氯化氮积累超过临界值而引起爆炸。
氯气属于Ⅱ级(高度危害)物料的泄漏,将会发生严重的中毒事故。
盐酸、硫酸、次氯酸钠和烧碱是强腐蚀物质,对金属腐蚀作用。因此,当设备、管道选材不当,都会腐蚀造成设备损坏发生泄漏事故,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或致使人员中毒和化学性灼伤。
该项目中使用了的压力容器设备。根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使用特征(生产工艺复杂、使用条件恶劣、载荷种类多、操作要求高),存在着容器爆炸的危险性。
该项目在安装、运行、检查、维修过程和危险有害物质的储存、装卸、输送过程中也极易因为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而引发火灾、爆炸、中毒、腐蚀、灼烫、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各种事故。
二、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
1)该项目中属于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氯气、氢气。
2)该项目中电解工艺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3)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二期20万吨/年)涉及一次盐水装置单元、二次盐水装置单元、电解厂房、淡盐水脱氯、氯气处理装置单元、氢气处理装置单元、氯气压缩、氯气液化装置单元、酸碱罐区单元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涉及液氯中间储罐单元的危险化学品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涉及液氯包装单元的危险化学品构成三级重大危险源。
4)该项目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因素有中毒和窒息、火灾、爆炸(化学爆炸、物理爆炸及其他爆炸)、灼烫;应重视的重大有害因素有:毒物。
三、安全条件的评价结果
1. 该项目拟建于江西省氟盐化工产业基地(九二基地)内,江西九二盐业有限公司周边1000米范围居民聚集区已搬迁完毕;符合《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 烧碱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1000m的要求;厂址建筑红线距离最近交通干线为西侧的206国道改线后超过1000m,距离最近的高速公路-济广高速距离超过2000m。基地及周边没有压覆矿产资源;1000m范围内无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项目周边1000m范围内无河流、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项目周边2000m范围内无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项目周边无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项目周边1000m范围内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该项目符合《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74号)的要求。
2. 主要生产装置、设施平面布置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的要求。
3.该项目建成投产后正常运行时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4.该项目正常情况下周边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情况不会对该项目产生影响。
5.该项目正常情况下自然条件不会对该项目产生影响。
四、主要技术、工艺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评价结果
1.该项目拟采用工艺流程在国内外均有设计制造成功的先例,其技术方案是安全、可靠的。
2.该项目采用的DCS控制系统,配有UPS不间断电源,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处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动仪表,按隔爆型进行选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电缆过路穿保护管,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 拟采用的技术及设备较先进、工艺合理、设备设施安全可靠(依据对该项目拟采用的技术、设备、工艺与国内外技术的对比及该项目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分析);拟采用的配套及辅助工程满足该项目所需要的安全可靠性的要求。
五、应重视的安全对策措施
1)项目周边1km以内存在206国道,政府已制定国道改线方案及承诺,企业应协助政府部门尽快完成搬迁、改线工作,在搬迁、改线工作不落实的情况下,该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
2)在工程设计前应进行详细勘探,并根据勘查结果和地质资料和工程的要求,因地制宜,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对所有建筑、设备、设施等的基础采取相应的加固处理措施,防止地基湿陷对建筑物产生危害。按要求做好该项目的排水设计与施工。
3)该公司所在地地震烈度7度,建议该项目主要建构筑物抗震设防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执行抗震标准。
4)氯碱电解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应按危险工艺控制的要求设置自动检测、报警和联锁设施。
5)该项目液氯中间槽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 现场安全监控设备设置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6)该项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为氯和氢,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氯和氢的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要求完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7)该项目生产车间甲类厂房包括电解、氯氢处理等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厂房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平方米/立方米)宜采用0.10~0.22。电解厂房房顶应建有泄压天窗,其泄压比应不小于0.11。
8)该项目生产的产品氯气(液氯)属于剧毒化学品,建设单位治按照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达标标准》的规定要求进行完善。
9)电解厂房、氢气处理厂房属甲类火灾危险性厂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厂房顶部应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要通风良好,下部设置进风口,防止氢气在厂房内积聚。
10)电解系统设置的事故氯气处理装置,必须配置两路独立的动力电源,并能相互切换。
1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按规定设置防爆膜、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安全附件释放的氯气等有害气体应排入事故处理装置。安全附件应定期校验,保持其灵敏可靠。
12)液氯包装必须采用液下泵等先进工艺,严禁采用气化器液氯包装工艺;新建液氯中间储罐厂房必须密闭;应当设置事故氯气吸收处理装置,具备24小时连续运行能力并具有处理大量泄氯的能力,其动力和控制系统供电采用双电源供电并具有自动切换功能;液氯钢瓶充装必须采用自动充装系统;在液氯钢瓶充装、储存区域应当配备死瓶处理、移动式抽空装置和真空吸收房等氯泄漏应急处理设施;液氯槽车充装必须符合液氯汽车罐车充装站设计规范。
13)烧碱控制系统必须配备UPS不间断电源;电解、整流、氯氢处理采用安全互联锁停车系统。
14)电解、氯气干燥压缩装置、液氯中间储罐、钢瓶充装、事故氯装置等直接反应排放氯气尾气处理的装置必须配备有害气体监测探头等泄漏自动监控设施。
15)液氯气化器、预冷器及热交换器等设备,应装有排污(NCl3)装置和污物处理设施,并定期分析NCl3含量,排污物中NCl3含量不应大于60g/L,否则需增加排污次数和排污量,并加强监测。
16)氯贮罐输入和输出管道,应分别设置两个截止阀门,定期检查,确保正常。
17)涉及氢气场所爆炸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1 的要求,防爆等级应为Ⅱ类,C 级T1组;因需要在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设备时应采取隔爆措施。
18)项目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19)应设置气体防护站或防护组,配备相应的气体防护器材、装备。气体防护人员应经相应的培训,并负责对岗位的防护器材进行检查、维护。
20)建议氯气处理工段、氯气液化及包装工段、气体防护站或防护组应至少配备2套重型防化服。
21)该项目建成后,应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22)建议项目建成投产之前,应将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急救援措施落实到位,并依据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该项目应与周边区域企业及辖区消防队伍建立防火防爆、防毒区域性联防,并制定应急措施,实现区域联防。
六、评价结论
1)危险、有害因素受控程度分析
通过对该项目生产过程情况分析,该项目主要涉及氯气、氢气属于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电解工艺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项目涉及一次盐水装置单元、二次盐水装置单元、电解厂房、淡盐水脱氯、氯气处理装置单元、氢气处理装置单元、氯气压缩、氯气液化装置单元、酸碱罐区单元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涉及液氯中间储罐单元的危险化学品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涉及液氯包装单元的危险化学品构成三级重大危险源。
该项目存在一定的危险有害因素,但在采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本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安全对策措施及预防手段的基础上,项目的危险、有害程度可降低,可使安全方面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2)建设项目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1.该公司新建离子膜烧碱工程2008年7月29日取得了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备案的批复,文件号:赣市发改工业字【2008】481号。该项目备案的通知见附件。
2.该公司新建离子膜烧碱工程2009年9月3日取得了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分期实施的复函的批复,文件号:赣市发改工业字【2009】634号。该项目分期实施的复函见附件。
3.该项目拟在会昌县盐产业基地内建设,项目取得了会昌县城乡规划局批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60733201036号,规划许可证见附件。
4. 该项目拟建于江西省氟盐化工产业基地(九二基地)内,该项目选址及总平面布置合理,厂址周边1000m内无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5.拟采用的技术及设备先进、工艺合理、设备设施安全可靠;拟采用的配套及辅助工程能够满足该项目所需要的安全可靠性的要求。
6.该项目投产后,正常情况下对周边自然环境的污染较小,不会对周边居民生活和企业产生影响。
7.该项目《可研》中尚需要完善和补充的安全技术措施,已在本报告作了详细说明,希望建设和设计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尽快完善。
8. 建议下一步设计、施工中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将可研报告和本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认真学习和演练;生产运行过程中,确保各项安全设施和自动控制系统、检测仪器、仪表、联锁装置灵敏好用,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综上所述,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认为: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二期20万吨/年)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行安全条件评价和安全条件审查,符合国家和江西省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的要求,符合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的要求进行。从安全角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要求。 |
||
提交时间: |
2019.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