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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天然气有限公司迁建门站建设项目

发布时间:2019-10-09

单位名称:

通城天然气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通城天然气有限公司迁建门站建设项目

简 介:

通城天然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712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汪锐,注册地址为通城县隽水镇白沙路2号,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天然气(燃气)输配、销售和供应、天然气(燃气)管道工程(含CNG母站和汽车加气站)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天然气(燃气)器具及设备销售。

通城天然气有限公司城区燃气管道工程于2013年建设完工并投入运行,城区设计输气能力3000万方/年;公司已投产运行中压燃气管道为3940公里)km,日最低气量为0.23Nm³,平均每天气量为1.56Nm³,最高瞬时流量为2000Nm³/h,最低瞬时流量80Nm³/h2018年通城CNG门站实际输气量476Nm³,其中居民用气占14%,商业用气占10%,工业用气占76%,根据通城县天然气发展情况,预计2020年总用气量约700Nm³,其中居民占23%,商业用气占17%,工业用气占60%

通城目前用气均来自通城CNG门站,该门站的供气能力为2000Nm³/h,站内设置1000Nm³/h调压撬1台,800Nm³/h备用调压撬1台,站内设施陈旧,存在安全隐患,已经不能满足通城现成天然气发展需求。为减轻通城CNG门站负担,增快通城天然气市场发展速度,通城迁建门站建设迫在眉睫,根据通城迁建门站项目发展情况,预计2020年建成投产。

该项目于201958日经通城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并下发了核准文件(详见报告附件),文件编号为:隽发改【2019122号。

 

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姜威

技术负责人:

夏长喜

过程控制负责人:

马程

评价报告编制人:

姜威戴磷

报告审核人:

周红波

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

姜威戴磷檀廷斌王海波谢寒梅

注册安全工程师:

姜威

技术专家: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

姜威

时间和主要任务:

时间:2018.12.20~2019.10.9

主要任务: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

评价过程略

评价结论及建议:

一、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该项目生产过程中涉及的主要危险、有害物质为天然气(液态、气态)、硫化氢、四氢噻吩

该项目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物理爆炸、窒息、机械伤害、冻伤、车辆伤害、触电、物体打击、噪声、高温及作业环境不良等,危险性最大的危险、有害因素为火灾、爆炸

二、安全生产条件

1该项目拟建于通城县大坪乡坪山村一组通城大道东侧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区平面布局合理,与周边设施的距离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该项目产品方案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6年修改)第一类鼓励类中第七条石油、天然气中第9项“液化天然气技术开发与应用”类。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符合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产品结构的要求。

该项目拟采用的是目前国内同行业普遍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工艺过程只涉及物理变化(如温度、压力变化),设备和操作控制简单,并由设备供应厂家负责安装调试。项目建成后的营运管理均由通城天然气有限公司选派在行业内从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技术水平人员担当。

2)该项目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物理爆炸、窒息、机械伤害、冻伤、车辆伤害、触电、物体打击、噪声、高温及作业环境不良等,危险性最大的危险、有害因素为火灾、爆炸

通过预先危险性分析:该项目火灾爆炸触电、高处坠落的危险等级为III(危险的)机械伤害、灼烫、物体打击、窒息的危险等级为II(临界的)

通过危险度评价法分析:LNG储罐、卸车、气化、加气单元危险等级较高,应作为重点防范部位。

该项目建成后构成危险化学品四级重大危险源,生产涉及的天然气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该项目生产工艺不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中所列的危险化工工艺,该项目生产不涉及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

3)该项目正常生产运行时对周边装置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是可控的。该项目与周边建、构筑物保持了足够的防火间距,但若发生可燃气体蒸气云爆炸及发生爆炸事故产生的爆炸冲击波及抛射物等,可能对该项目南侧的一户户名及站内的工作人员造成伤害。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发生事故初期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理措施,如切断泄漏源、紧急灭火、泄漏事故处置、通知专业消防人员、封锁道路等,使该项目对周边单位的影响降到最低,将事故影响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该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在正常条件下对该项目无不良安全影响。在极端恶劣条件下,如地震雷击或暴雨引发山洪,当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烈度满足抗震要求、防雷接地装置、防洪排水装置可靠有效时,对该项目的影响是可控的。

4)建设单位针对该项目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所提出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建设单位还应在设计和施工中充分采纳本报告所提出的补充安全对策措施,特别是在安全设施的配置、防止天然气泄漏、压力控制、特种设备和电气设备的使用与管理等方面,制订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保证其有效性。若能按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安全设计,在重点危险部位设置有效安全设施,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保证其有效性,其危险程度可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三、评价结论

通城天然气有限公司迁建门站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及建设方案,从安全生产角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如能在具体的项目设计和施工方案中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并充分考虑和采纳本报告所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该项目建成后能够达到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的要求。

四、建议

1)新建设施场地的选择应征得规划部门同意批准;建、构筑物的占地面积、层数等均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主要站房根据面积及生产类别设置相应的出入口数量:有爆炸性危险的建筑物设置足够的泄压面积,门、窗一律外开,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2)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3)该项目露天工艺装置区边缘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50m。距围墙不应小于20m

4)该项目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5m,转弯半径应大于9m

5)该项目管道、设备应设安全保护及安全放散装置,泄压放空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

6位于爆炸危险区域的操作井、排水井应采取防渗漏和防火花的措施

7)该项目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建、构筑物(工艺区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二级。

8)该项目的计量装置、调压装置、加臭装置和阀门等危险场所应设置符合国标《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要求的检漏报警探头,报警装置宜集中布置,并配有不间断电源。

9)燃气输配系统各种压力级别的燃气管道之间应通过调压装置相连。当有可能超过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时,应设置防止管道超压的安全保护设备。

10)设计图纸应标明输气管道和管道附件母材及焊接材料的规格、焊缝及焊接接头型式;对焊接方法、焊前预热、焊后热处理或消除应力方式及焊缝检验等均应提出明确要求。

11)集中放散装置宜设置在站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12管道内的介质具有易燃、易爆性质时,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区等。

13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LNG储罐等建、构筑物地震可能导致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要求应划分为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即应按七度进行抗震设防。其它建构筑物可按标准类(即六度)设防。

14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15站内工艺设施基础如LNG储罐、卸车区、工艺装置基础等构筑物,采用耐低温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防护堤采用低温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16)可燃气体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在这些场所严禁随便动火及吸烟。动火之前应进行吹扫,必须有严格的安全动火制度,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17本建设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设计、施工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严格按《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并加强其过程的质量控制,以确保该工程的建设质量。

18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数量及安装位置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的有关规定。危险品仓库应根据储存的危险品危险特性合理设计自然通风和机构排风设施并与检测报警装置联锁。

19爆炸性危险场所动力管线的进出线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相关规范做好密封保护工作。爆炸危险场所内的线路必须做好可靠的隔离密封,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电缆或钢管,所穿过的不同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20建构筑物的消防设计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如耐火等级、防爆设施等。该项目工程消防设计方案应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投入实施。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1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及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

22)工艺装置区内应准确划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范围,并设计和选用相应的仪表、电气设备。

23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板等防爆泄压系统,对于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

24为了及时、准确的探测可燃气体的泄漏,可燃气体检测器将信号传送至控制室的控制系统,并进行报警,以便由操作人员或控制系统采取必要措施(如进行报警、紧急停车程序等)

25应在站房设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设火灾报警专用电话。

26)消防水枪宜采用带架水枪。

27)根据《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的要求,液化天然气站场应配有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的有关规定。

28)应根据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要求: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应设置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29)本项目存在CNG卸车、LNG卸车、LNG钢瓶充装、CNG汽车充装。在装卸过程中极易发生天然气泄漏事故。应根据装卸工艺要求,设置拉断阀、车位固定装置。于现场设置紧停按钮,事故状态下能够实现一键急停。

30)严格按照防火、防爆工艺装置有关规范设计,加强对泵、阀门的维护管理,并定期检查,杜绝工作时泵、阀门的跑冒滴漏现象,定期检查各类储罐等。

31)选用先进可靠的生产设备,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程度,尽量减少操作人员与设备的接触机会和由此带来的不安全因素。所有转动、运转机械在传动部分加设防护装置,防止操作人员误触。

32)输送管道应进行防腐及牺牲阳极阴极保护设计。

33)天然气进站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闹。可手动操作的紧急切断阀的位置应便于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切断气源。

34)站内天然气调压计量、增压、储存、加气各工段,应分段设置切断气源的切断阀。

35)加气站内各级管道和设备的设计压力低于来气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时,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的有关规定。

36)加气站内的所有设备和管道组成件的设计压力,应高于最大工作压力10%及以上,且不应低于安全阀的定压。

37)加气站内的天然气管道应设置泄压放空设施,泄压放空设施应采取防墙塞和防冻措施。泄放气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一次泄放量大于500m3(基准状态)的高压气体,应通过放散管迅速排放。

②一次泄放量大于2m3(基准状态),泄放次数平均每小时2~3次以上的操作排放,应设置专用回收罐。

③一次泄放量小于2m3(基准状态)的气体可排入大气。

38)加气站的天然气放散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设备平台及以管口为中心半径12m范围内的建(构)筑物2m及以上,且应高出所在地面5m及以上。

②放散管应垂直向上。

39)压缩机组运行的安全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压缩机出口与第一个截断阀之间应设安全阀,安全阀的泄放能力不应小于压缩机的安全泄放量。

②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低压报警和高压越限停机装置。

③压缩机组的冷却系统应设温度报警及停车装置。

④压缩机组的润滑油系统应设低压报警及停机装置。

40CNG加气站内的设备及管道,凡经增压、输送、储存、缓冲或有较大阻力损失需显示压力的位置,均应设压力测点,并应设供压力表拆卸时高压气体泄压的安全泄气孔。压力表量程范围宜为工作压力的1.5~2倍。

41CNG加气机、加气柱的进气管道上,宜设置防撞事故自动切断阀。

42)、压力表、安全阀、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等强制检验设备应定期检验确保其有效性。

43)、特种设备在使用前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检测,并取得特种设备登记使用证后方能投入使用。

44)、输气工艺部分安全对策措施:

①管道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

②在防火区内关键部位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

③清管工艺应采用停气密闭清管工艺流程。

④清管作业清除的污物应进行收集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⑤输气管道的强度设计应能满足运行工况变化的要求。

⑥安装有方向性的阀门时,阀体上的箭头方向应与燃气流向一致。

⑦输送管道应严密,避免空气进入;同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

⑧对重要的参数应设计自动调节以及越限报警和联锁系统,确保装置和人身安全。

⑨该项目采用的气源来气未经过加臭处理,因此,在供给用气点前应加臭。天然气加臭的要求是当天然气泄漏到空气中的浓度达到其爆炸下限的20%时人应能察觉。该项目利用的天然气的爆炸下限为4.98%,因此,加臭察觉浓度应不低于0.99%

⑩液化天然气管道上的两个切断阀之间必须设置安全阀,放散气体宜集中放散。

 

提交时间:

2019年10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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