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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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聚岩磨粉厂下龙坑方解石矿改扩建项目

发布时间:2019-06-18

安全评价单位名称

明溪县聚岩磨粉厂

项目名称

下龙坑方解石矿改扩建项目

安全预评价

简 介

下龙坑方解石矿采矿权人为明溪县聚岩磨粉厂,经济类型为私营独资企业。矿山今后采用平硐+斜坡道+斜井开拓,开采标高为+401m+470m,布置+444m+422m+401m三个中段,中段高度为2122m+444m中段为回风兼残采中段;开采规模为年生产6t方解石。

矿区位于明溪县城北北东22°方向,直距6km处,地理坐标东经117°12′40″117°13′14″,北纬26°24′40″26°24′58″,行政隶属明溪县翰仙镇洋龙村管辖。矿山有简易公路与省道S204线(约6km)相连,连接处到明溪县城约2km;县境内有莆炎(在建)、永宁两条高速,交通便利。

矿山开采错动范围有XJ1回风斜井及XJ2斜井,另有一条村道及农田灌溉水渠经过,除此之外无其它需要保护的铁路、居民区、重要广播线路、重要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等重要建(构)筑物。

矿山过去已施工了+444m一个中段及XJ1XJ2斜井;+444m中段平硐口PD1布置在矿界2号拐点附近,硐口标高为+441.8mXJ1回风斜井口位于矿界6号拐点附近,井口标高为+483.75mXJ2斜井口为安全出口,井口标高为+463.0m

矿山+444m中段于200977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200977日至201276日;由于矿石价格及市场因素,矿山于2009年年底停产至今,目前+444m中段尚未形成大面积采空区。

现有设备利用情况:由于矿山停产多年,现有设备大部分已拆除或废弃,矿山现场除了1S9-80kVA/1010/0.4kVD/Yn-11型变压器可以使用外,无其它设备可供利用。

原有工程利旧情况:+444m中段现有的平巷本次继续利用,从现场调查来看,目前现有巷道穿过断层破碎带都已采用混凝土进行支护,因此现有巷道还是比较稳固的;但由于井下溶洞发育,井下现有巷道内部分已涌入淤泥,因此矿山回采前,井下的淤泥应先进行清理,同时对于不再利用的废弃巷道应进行封堵,对于继续利用的巷道应进行检查,确保巷道的稳固,采取以上措施后,方可继续利用原有巷道。

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胡永志

技术负责人

管自强

过程控制负责人

朱小华

评价报告编制人

胡永志

报告审核人

伍建生

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

李昌魁邓晖谢寒梅

注册安全工程师

邓晖谢寒梅

技术专家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

胡永志

时间和主要任务

2019.4.28~2019.6.10

安全预评价

评价报告

因企业存在商业技术保密,评价过程略

评价结论:

1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评价结果

通过对明溪县聚岩磨粉厂下龙坑方解石矿改扩建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及定性、定量分析,结果为:

1)明溪县聚岩磨粉厂下龙坑方解石矿改扩建项目未构成重大危险源。

2)明溪县聚岩磨粉厂下龙坑方解石矿改扩建项目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包括炸药爆炸,放炮,冒顶、片帮,机械伤害,触电,坍塌,车辆伤害,高处坠落,火灾,透水,起重伤害,容器爆炸,物体打击,中毒窒息、淹溺、粉尘、噪声与振动,自然危险因素,其它危险有害因素等危险、有害因素,危害等级为II~IV,属危险、有害因素较多的建设项目;其中炸药爆炸,放炮,冒顶、片帮,机械伤害,触电,车辆伤害,高处坠落,火灾,物体打击,中毒窒息等为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危险因素,为今后工作中需要重点防范的危险、有害因素。其它危险、有害因素为一般危险、在工作中需注意。

2应重视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在今后的开采过程中矿山应严格按照设计在错动区周边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防止人员误入。

矿山工业场地及居民区建构筑物高度超过15m的,应设置避雷针或避雷带,以防雷击。

矿山开采时要加强地面安全检查,一旦有塌陷区域要及时处理,以达到本质安全要求。

由于现有XJ1回风斜井、XJ2位于矿山开采错动范围内,无法满足安全要求;本次要求在两处斜井周边按65°角进行圈定保安矿柱;同时要求矿山今后应聘请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测量跟踪作业,以确保矿山在设计范围内进行掘进及采矿,隔离安全顶板严禁进行回采。

矿山开采错动范围内有一条村道通过,矿山应对处于错动范围内的部分村道进行改道,确保行人、行车安全;或在村道周边按65°角进行圈定保安矿柱;同时要求矿山今后应聘请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测量跟踪作业,以确保矿山在设计范围内进行掘进及采矿,进而确保乡道行人、行车安全。

矿山开采错动范围内有一条农田灌溉水渠通过,要求矿山今后开采过程中,应指派专人对错动范围内的水渠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破损时应及时进行整修;如在错动范围内的水渠附近出现塌陷时,应对水渠进行改道。

由于PD1平硐口靠近山沟,且硐口前有一水渠经过,目前矿山已将硐口地段的水渠改为排水涵管通过,要求矿山今后应经常检查排水涵管口是否发生堵塞,如果杂物应及时进行清理干净,同时应在洞口附近备足沙袋,防止暴雨天气时地表水涌入井下。

在下一步《开采设计》中需补充支护安全管理措施。

在下一步《开采设计》中需补充井下躲避硐室设置位置、结构形式、尺寸等相关方面内容。

目前现有巷道穿过断层破碎带都已采用混凝土进行支护,因此现有巷道还是比较稳固的;但由于井下溶洞发育,井下现有巷道内部分已涌入黄泥,因此矿山回采前,应先将井下的黄泥进行清理,同时对于不再利用的废弃巷道应进行封堵,对于继续利用的巷道应进行检查,确保巷道的稳固,采取以上措施后,方可继续利用原有巷道。

在下一步《开采设计》中应论证现有XJ1回风斜井及XJ2斜井坡度、稳固性及原有踏步设置情况是否满足安全要求(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井下溶洞发育,建议在设计阶段前,应进行物探,探明开采范围内溶洞分布情况,在下一步《开采设计》中根据物探结果进行巷道布置,避免溶洞对井下作业造成影响,原有已造成黄泥涌入的溶洞应进行支护处理。

在下一步《开采设计》应针对本矿中厚度小于4m的薄矿体及倾角大于50°的急倾斜矿体进行采矿方法的确定,并根据确定的采矿方法明确回采顺序、顶板管理、采空区处理方式、安全技术措施等。

在下一步《开采设计》应对井下选用的YT-28型凿岩机、YSP45型凿岩机进行生产能力验算。

在下一步《开采设计》应对出矿用LG820DRA型装载机进行生产能力验算。

在下一步《开采设计》应明确要求井下每台柴油设备应配备有效灭火器及尾气净化装置。

在下一步《开采设计》中应根据所选汽车长度设置两道风门间距,且应大于5m

下一步《开采设计》中应对明确矿山主扇应设置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井下照明应为一级负荷用电,在下一步《开采设计》应对明确井下一级用电设备,并将照明所需负荷加入备用电源负荷计算中。

在下一步《开采设计》中应对供电电缆的架设方式进行设计;并确保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净距不小于300mm

在下一步《开采设计》中应根据用电场所、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等对电缆进行选型,保证井上、井下用电安全。

在下一步《开采设计》中应对采矿工业场地周边及硐口周边排水沟进行详细设计说明。

根据地质资料,该矿水文地质条件应为中等类型,在下一步《开采设计》中必须对以下方面做出设计说明:(1)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防止泵房等井下关键设施被淹。(2)防水门的位置、设防水头高度等应在矿山设计中总体考虑。(3)防水门应设置在岩石稳固的地点,由专人管理,定期维修,确保其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4)编制矿山井下探放水方案,并对探水设备进行选型,确保井下防透水措施能够满足要求。

在下一步《开采设计》中应明确排土场卸载平台安全措施。

在下一步《开采设计》应对储气罐进行重新选型,使其与空压机供气量相匹配。

本次人员出入采用徒步方式,井下+401m中段东侧采场距离PD1平硐口最远距离约为1km,距离较远,建议在下一步《开采设计》中针对人员出入方式作出调整,建议采用井下专用运输车辆,运送人员出入井。

3预评价结论

1)明溪县聚岩磨粉厂下龙坑方解石矿总体布置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规程。各系统所拟选用的设备技术上可行,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规程要求。

2矿山在下阶段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施工及生产运行中,如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认真落实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安全措施,采纳本报告中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真正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要求,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可以得到控制。

结论:明溪县聚岩磨粉厂下龙坑方解石矿改扩建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提交时间

2019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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