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宜春石油分公司高安新兴加油站改造工程
发布时间:2024-11-05
安全评价单位名称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宜春石油分公司 |
项目名称: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宜春石油分公司 高安新兴加油站改造工程安全条件评价 |
简 介: |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宜春石油分公司高安新兴加油站是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宜春石油分公司下属加油站,为在役加油站。现有规模为:双枪加油机4台、30m3汽油罐1个、30m3柴油罐3个,总罐容120m3,柴油容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为75m3,为三级加油站。 改建后加油站规模:双枪加油机5台、四枪加油机1台、30m3汽油罐1个、50m3柴油罐2个,总罐容130m3,柴油容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为80m3,为三级加油站。 | |
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 郑 强 |
技术负责人: | 周红波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檀廷斌 |
评价报告编制人: | 郑 强 |
报告审核人: | 戴 磷 |
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 | 郑强、王冠、曾华玉、王波、谢寒梅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
技术专家: | |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 | 戴磷、郑强 |
时间和主要任务: | 时间:2024.8.30-2024.11.5;主要任务: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 |
评价报告: | |
评价结论: 一、项目危险性评价 通过对该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及定性、定量分析,结果为: 1、该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为:火灾、爆炸等危险因素和健康危害等有害因素。该项目涉及的汽油、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其中汽油属于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特别管控的危险化学品,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涉及重点监管的化工工艺,未涉及在剧毒、监控、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及高毒物品。 2、根据预先危险性分析结果,该项目储存、经营过程中火灾、爆炸的危险等级为Ⅲ级、触电、车辆伤害、高空坠落等的危险等级为Ⅱ级。 3、根据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结果,在选定的各单元危险源及潜在危险的危险等级均处于“一般危险、需要注意”和“稍有危险,可以接受”,作业条件相对安全。 4、根据危险度分析结果,该项目油罐区危险度为Ⅲ级,属低度危险。 5、根据站址、总平面布置安全性评价,该项目各建筑物均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6、该项目拟采用成熟的工艺设备,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制造、安装、检测检验的情况下,其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 7、该项目危害物质为汽油、柴油,应重点防范火灾、爆炸危害,做好防火防静电措施。保证该项目罐区、加油区无明火产生,不应有非站内工作人员在站区辅房内住宿的情况;卸油口应设置防静电报警器,罐区法兰应跨接,防止静电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二、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 通过对该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辨识,在储存、经营过程中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主要为火灾、爆炸。 由危险等级排序可看出,火灾、爆炸是该项目最主要的危险因素。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文的相关规定,该项目中汽油属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该项目最主要的危险、有害因素为火灾爆炸,因此应重视汽油卸油、储存、加油的安全对策措施。 四、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在采取措施后得到控制及受控的程度 该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如果采取了本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该单位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检查,严格执行安全规程,杜绝违“三违”等不良作风,加强设备的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保证应急设施、设备的完好等工作,则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就可能相对减少,即使发生事故,也会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 该项目涉及的汽油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潜在着火灾、爆炸的危险性,应按照《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的防范和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火灾、爆炸的危险性的风险程度得到有效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五、评价结论 综上所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宜春石油分公司高安新兴加油站改造工程在工程建设和运行阶段,总平面布置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建设施工、安装调试及生产运行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将本报告书中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落实到位,真正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程建成后其危险、有害因素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安全风险在可接受范围,从安全方面分析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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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24.11.5 |
中石化江西宜春石油分公司高安新兴加油站改造工程安全条件评价报告(终稿已排).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