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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3-03-03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3-03-06 10:26 信息来源:政法处 字号:[] [] []

设区市和赣江新区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驻赣企业和省属集团公司:

为巩固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全面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水平,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之前,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得到全面提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部分行业领域有专门的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规定规定。

二、落实责任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双重预防机制保障安全投入,明确各环节人员责任,通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企业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依法组织建立并落实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从业人员要结合本岗位职责,具体遵守和落实双重预防机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等发包或者租赁给其他单位的,应明确各方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实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法定要求,从监管执法、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双重预防机制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定期分析和研判安全风险和隐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三)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应按照职责,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风险分级管控

(一)全面开展风险辨识。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危险源、风险点和危险环节开展辨识,重点辨识以下内容:

1.生产区或整体运营区域存在的系统性安全风险;

2.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和作业活动存在的安全风险;

3.安全设施设备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存在的安全风险;

4.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生产经营环境,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相邻的作业环境、场所等存在的安全风险;

5.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职业素养、个人防护、日常作业行为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技能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6.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处置、事故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7.其他可能产生安全风险的因素。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其他行业领域按照风险特点适时开展辨识评估。

(二)科学评估风险等级。生产经营单位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按照《江西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通用指南》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分类梳理、评估。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并定期更新。重大安全风险应填写清单、汇总造册,按照职责范围报告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风险评估过程要突出遏制重特大事故,高度关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险源、劳动密集型场所、高危作业工序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以及新工艺、新技术、地下矿山新的水平(中段)、采区(盘区)等

(三)分级有效管控风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针对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通过隔离危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等措施,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达到回避、降低和监测风险的目的。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管理,逐一落实企业、车间(项目)、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尤其要强化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生产区域、岗位的重点管控。高度关注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辨识评估风险,动态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四)完善公告公示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建立“一图一牌三清单”,即企业“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风险告知牌和风险管控责任清单、措施清单、应急处置清单。重点岗位作业人员签订岗位风险辨识管控确认书(包括上下工序及本工序风险辨识、防范措施、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四、隐患排查治理

(一)明确隐患排查治理内容。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一般和重大进行分类管理,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排查:

1.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运行以及人员履职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存在危险(危害)因素的场所和区域的设施、设备、工具的安全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4.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作业、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作业、危险场所动火及维修作业、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电气维修作业以及其他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5.作业场所安全风险危害告知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

6.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相关行业领域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

7.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8.其他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情况。

(二)开展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事故隐患专项排查: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布或者修改;

2.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3.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4.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以及大型活动;

5.其他应当进行事故隐患专项排查的情况。

(三)及时治理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发现一般事故隐患应确定治理措施并限时治理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同时,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及时验收,并制作复查验收报告,及时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四)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事故隐患整治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及时撤出相关作业人员。对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五)建立隐患治理工作台账。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应当建立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患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数量、性质和治理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还应当建立专门的信息档案,至少包括下列要素:

1.事故隐患排查人员、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具体情形、报送情况和监控措施;

2.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和文件;

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及相关会议纪要等文件。

五、加强综合治理

(一)加强监管执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差异化、精准化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确定不同的检查频次、重点内容;要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挂牌制度,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要坚持寓执法于服务之中,组织专家开展精准指导服务,实行远程“会诊”与上门服务相结合,帮助解决安全生产难题。对重大风险管控不力、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极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停止民用爆炸物品供应、吊销证照,以及停产整顿、上限处罚、关闭取缔等执法措施。

(二)加强联合惩戒。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或者不报送重大事故隐患信息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录入信用信息公共平台,并向社会公布。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以及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等严重危害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

(三)推动社会参与。进一步发挥事故隐患举报奖励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对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在高危行业、领域依法实施安责险,推动保险机构落实事故预防技术规范,切实发挥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严查严管只收保费未履行事故预防职责、服务内容缺失、聘请不符合资质的机构、弄虚作假等行为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等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治理。完善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部门之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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