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2-06-01
评价报告名称 |
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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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原名南昌昌东工业园区,隶属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是南昌市唯一设在城区内的开发区,也是江西省城市规划范围内最大的省级高新园区。2001年9月经南昌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06年3月8日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12年12月经省政府批准为重点省级工业园区;2013年经省政府批准为副县级单位;2018年1月22日经省政府批准更名为江西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2001年园区设立了园区管理委员会。辖8个行政村,3个社区居委会。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首期规划面积为3.64平方公里,总控制性规划面积达21.5平方公里。
目前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已建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存在数量不等的易燃、有毒和腐蚀性危险化学品;该工业园区评估范围内的企业不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等;该园区评估范围内的企业不涉及重大危险源;容易波及周边环境的危险有害因素主要有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等。
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各类企业布置相对分散,未集中在一个区域内,涉及到多种危险化学品,大多数企业为人员密集型企业,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及事故的多米诺效应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有必要对该工业园区的整体风险进行评价,提出降低园区的整体安全风险的措施与建议,为降低园区整体风险提供技术参考,指导园区企业进入的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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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人员 |
职责 |
姓名 |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
从业登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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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戴 磷 |
1100000000200597 |
019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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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成员 |
戴 磷 |
1100000000200597 |
019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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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 伟 |
S011035000110192001525 |
027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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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余平 |
S011035000110192001601 |
029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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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寒梅 |
S011035000110192001584 |
027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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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人 |
戴 磷 |
1100000000200597 |
019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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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审核人 |
王 冠 |
S011035000110192001523 |
027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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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控制人 |
王海波 |
S011035000110201000579 |
032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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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周红波 |
1700000000100121 |
02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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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的问题及安全对策措施 |
产业选择的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
1)根据现有的情况及2021年3月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应急厅、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发布的江西省化工园区认定合格名单(第一批)公示名单,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未列其中,园区内已有的化工企业在园区认定为合格的化工园区之前均不应进行新、改、扩建,不得新引进化工企业,并且在园区进行新企业入驻或者原有企业新建项目均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合理进行规划、选择入驻项目。
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化工企业布局较为零散,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园区内,化工企业布局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存在一定的问题,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继续布置化工企业已不能满足要求(不包含加油站),应在适当条件下进行搬迁。
要建立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企业,在整改不能到位的情况下,可对其实施关停甚至退出园区。
2)园区应根据国家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禁止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产业或设备进入该工业园区。同时,对进入企业的选择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产业政策,尽可能选择生产工艺先进、技术成熟、本质安全水平高、能耗低、产值高和对环境影响小的企业引入园区内。
3)规划设立园区的当地人民政府要建立入园的企业、建设项目准入和退出机制,制定入园准入清单。要充分考虑园区产业链的安全性和科学性,不再接纳危险化学品企业入园。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园区产业链安全和安全风险容量要求,作为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企业、涉及粉尘爆炸项目、冶金及涉氨制冷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大力支持产业匹配、工艺先进的企业入园建设,严格禁止工艺设备设施落后的项目入园,严格限制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建设。新建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企业、涉及粉尘爆炸项目、冶金及涉氨制冷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装备安全设施,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储存装置必须装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宜化工集中区内。
4)凡入园企业,应依法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严格安全设计管理,从严审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对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淘汰工艺设备及高能耗、重污染、安全生产条件得不到保障的小规模项目坚决不予审批;严格禁止工艺设备设施落后、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项目建设,严格限制本质安全水平低、安全风险高的项目建设,严格控制涉及光气、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
5)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位于未规划并获得批准的化工园区内,应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合核准。涉及“两重点一重大” 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得进驻该园区,已有企业应进一步满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3]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79号令修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
6)要充分考虑园区产业链发展,有选择性接纳目入园。建议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及建设部门按照青山湖区整体规划确定发展思路,加快研究并建立化工园区安全准入标准,既避免“捡到篮子里的就是菜”,避免引入的危险性较小的项目占据了化工集中区安全容量相对较大的地块。
7)尽量减少建设储存以及使用含有液化有毒气体(液氨、液氯、氟化氢)的项目;限制储存以及使用易爆炸物品(如环氧乙烷、硝酸铵、过氧化氢等)以及具有自热物质(如黄原酸盐、固体甲醇钾、固体甲醇钠、连二亚硫酸盐等)、自反应物质(如偶氮二异庚腈、2,2'-偶氮二异丁腈)等物质的项目;
8)涉及危险化工工艺或者主要生产流程在中高压条件下完成的项目,建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论证其对于工业园区社会风险值和个人风险值的影响后实施;
9)以园区安全发展为载体,鼓励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改造现有生产线,及时更换安全系数低、技术参数落后和已近老化的装置、管线、监控元器件等,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10)该园区现有化工生产多以间歇和半间歇操作为主,工艺复杂多变,自动化控制水平低,现场操作人员多,部分企业对反应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工艺控制要点不掌握或认识不科学,容易因反应失控导致火灾、爆炸、中毒事故,造成群死群伤。
11)入园企业须在建设项目准入、选址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具体内容,有针对性的开展定量风险评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园区规划的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
1)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民用建筑较多,部分企业停产后租赁作为商用场所,人口数量增加,目前园区尚未开展园区规划工作,园区应针对工业园区实际发展的需要进行工业园区安全发展规划,并及时调整规划,与项目内存在火灾、爆炸、中毒等生产、储存装置或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针对工业园区实际发展的需要,出现新的法规政策与园区发展相背时,应及时对《工业园区安全发展规划》进行重新规划;
2)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原有的自然村庄较多,在园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存在居民区、学校、特定保护区域,尽量避免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建设涉及挥发腐蚀性物料、毒性气体、可燃气体的项目;
3)园区内及周边设有多条国道、快速路、一环线快速路等,引进项目在设计时应将甲乙类装置、甲乙类罐区与国道、高速公路距离不应小于100m;园区内铁路和高铁穿境而过,引进项目在设计时应考虑与铁路的安全距离要求。
4)由于工业园区内部及四周有民居分布,安全发展规划应考虑园区内各企业的行业准入及卫生防护距离,对于安全防护距离,应充分考虑《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及《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 T 37243-2019对于“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一般防护目标”的相关要求。
5)引进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在选址时,应计算事故伤害半径,企业办公区、相邻企业的生活区、办公区等不得位于伤害半径;非危险化学品企业生活区、办公区、车间等位于相邻企业相应的个人风险线范围外;
6)引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在选址时,应计算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确保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如无法避免时应制定具有可行性、合理性的相关措施;引进项目必须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要求的卫生防护距离;国家相关标准未规定卫生防护距离的企业或项目与最近的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距离应满足外部防护距离要求;
7)完善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医院、应急救援设施、疏散场地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应与现有规模相适应,并预留未来发展空间;
8)园区目前配置的专业消防队伍人员与装备与现有园区规模不匹配,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新建的消防站应满足下列要求:
(1)消防站的位置:应设在工业园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消防站应设置在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200m。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2)消防站及服务范围:消防站内储存泡沫液量较多时,宜设置向消防车快速灌装泡沫液设施。消防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车库大门应面向道路,距道路边不应小于15m。车库前场地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地面,并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道路。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到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消防站人员配备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相应级别的标准。
(3)消防车辆配备:消防车辆配备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相应级别的标准。
9)随着园区的快速发展,从业人数的激增,企业内外部的道路交通及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不仅适应企业人流的技术条件,同时还必须满足应对突发事件,社会急救车辆的通行与施救行动,园区在规划建设和入园企业建设时要重点注意。
(1)该园区危险化学品运输通过园区内部道路、一环线-国道、高速连接线-高速运输,道路两边附近存在商场、学校及大量居民,个人风险出现超标,特别是液氨等毒性气体、液化石油气等液化气体的运输影响较大,园区所在政府应采取重新规划园区外运输路线或限时限速、设置专用车道、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运输、对于需求量不大易于获得的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尽量采用钢瓶运输等安全措施;应尽量在白天进行运输且未卸货运输车辆不得长时间停留在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及主要交通线旁,来减少安全风险和运输事故的发生。
(2)园区为综合性园区,交通流量较大,且涉及较多非危化品运输车辆、私家车,管委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运输运输货物的种类、包装方式、运量等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
10)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涉及架空电力线,引入项目时应尽量避免在附近设置散发腐蚀性气体和散发粉尘的车间/装置;与甲乙类装置应保持1.5倍杆高以上距离;在其上风侧45m范围内不应布置大型循环水装置;对现有情况下应密切关注电力设施的腐蚀及积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11)加大对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落后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的企业淘汰力度。
12)为限制危化品车辆在园区乱停、乱放现象,园区应设置专门的危化品车辆停车场。根据园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开发建设时序,根据危险品运输现状,对停车场所设置情况进行论证分析。危化品停车场规划建设时应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1)危化品停车场距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00m,距明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2)园区危化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停车位初步可确定为20辆,随着化工园区的逐步发展,危化品停车场应考虑未来危化品车辆增多,预留危化品停车场用地。
(3)危化品停车场应核定停车数量,严禁超量停放,且应按不同性质危险化学品车辆分区停放,严禁装载性质相抵触、易发生化学反应、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车辆混停。
(4)危化品停车场应建立严格的出入登记制度,车牌号、驾驶员、押运员、装载货物名称、数量及出入时间应如实登记,严禁未经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验审合格的危险化学品车辆停放。
(5)危化品停车场内严禁明火,严禁火种进入停车场,外围及场内应有明显的禁火禁烟标志。停车场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并保证完好有效,防爆区域电气线路、设备的设置安装应符合防爆要求。
(6)危化品停车场应建立严格的值班巡查制度,值班巡查人员24小时保持在岗在位,每小时巡查1次,严格填写巡查记录,值班室应设置报警电话。值班巡查人员每班不应少于2人,且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
(7)危化品停车场严禁外来人员进出,进出人员应严格登记。停车场内车辆停放合理,并保留消防车通道,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式停车场车辆出口不得少于2个,保持畅通。
13)园区应根据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企业发展的规模、生产特点,规划双电源供电条件。
依据《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重要负荷的供电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重要负荷的设备供电应根据电源条件及负荷的重要程度采用下列供电方式之一:1)双重电源供电,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内切换。2)双重电源供电到适当的配电点互投装置后,采用专线送到用电设备或其控制装置上。3)小容量负荷可以用一路电源加不间断电源装置,或一路电源加设备自带的蓄电池组在末端实现切换。
14)园区应根据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企业发展的规模、生产特点建设完善园区的应急疏散点和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点和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原则上应选择在上风向,在灾害影响(火灾、爆炸、毒气扩散)范围外,能容纳所疏散的人员,重点是以能够保护避难人员面遭大火引起的辐射热伤害、爆炸冲击波伤害的空地;可将不同区域之间的防护绿地、广场及其其他封闭空间、防爆坡等作为避难场所。
15)新引进企业及项目均应按照Ⅵ烈度进行抗震构造设防,重要设施(办公楼、生产装置、甲乙类罐区等)均提高一级进行设防。
16)预防地质灾害工作:加强动态监测和险情巡查,做好预警预报。成立了预防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信息反馈、宣传等工作。落实社区地质灾害(隐患)监测人员,并制定和完善社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工作预案,使受地质灾害威胁范围内的企业居民了解灾害隐患、撤离路线、防灾避灾措施等事项。要督促居民、基层单位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尤其是汛期加强监测频率,密切观察地质灾害的发展趋势,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上级部门及领导报告,如情况紧急要立即报告,并迅速组织人员撤离。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险情巡查,做好防范突发性地质灾害工作,并做好值班记录。对重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协调有关单位,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减灾措施。要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当天气情况发生变化时,立即将相关信息通知到辖区各有关单位、企业、地灾监测人和受威胁的群众,并做好有关防灾减灾工作。严格汛期值班和灾情速报制度。地质灾害具有突发性的特点,要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辖区企、事业单位要严格实行值班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表,以便在灾害发生后能在第一时间知悉灾害情况,确保上报下达、传递到位。一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要按照分工要求,立即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力争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17)厂外危险化学品管道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承担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扩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外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涉及更新、改造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手续。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18)架空电力线
(1)该园区存在架空高压线,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m,35-110千伏10m,154-330千伏15m,500千伏20m。
(2)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3)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 10-2的规定。如将高压线移到地下,高压电缆外皮到地面深度不得小于0.7m,位于车行道和耕地下,不得小于1m。35kV 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 200m3或总容积大于 10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0m。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离(m)
19)城镇燃气
(1)对新修建建(构)筑物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防护距离是完全参照GB 50028-2006规定执行的。一些新建的人口密集型项目虽然满足GB 50028-2006距离要求,但处在燃气管道潜在影响半径范围的区域,则要求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评估和获得相关项目许可,依据管道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可接受,才能允许新建项目施工。
(2)在燃气管道运行过程中,根据风险管理的要求,定期进行高后果区识别和风险评估,落实风险管控措施。采用内外检测技术、管道变形监测技术、维修维护技术、排流和阴保智能监控预警,全面掌握管道本体安全状况,加强管道本质安全管理,降低管道失效可能性。同时利用AI电子网格化在线监控技术,实现管线周边施工活动的全天候实时监控,利用无人机对高后果区航拍、设置管道风险告知宣传栏、地面标识、宣传告知,完善管道周边环境收集、基础信息采集、地质灾害监测、管道巡查巡检、应急演练等燃气管道管理工作。通过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制定并调整风险管控对策与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合理可接受水平。
(3)新建的高压、次高压、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00mm的中压管道和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200mm的低压管道必须采用防腐层辅以阴极保护的腐蚀控制系统。
(4)当燃气管道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止车辆冲撞等外力损害的有效防护措施;当地下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沟、热力管沟、电缆沟、联合地沟、隧道及其他沟槽时,应采取防止燃气泄漏到沟槽中的措施。当燃气管道穿越铁路、公路、河流和城镇主要干道时,应采取不影响交通、水利设施和保证燃气管道安全的防护措施。
(5)在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01MPa的燃气管道上,应根据检修和事故处置的要求设置分段阀门。
(6)城镇燃气调压站站址的选择应符合城乡规划和系统设置的要求,站内设置调压装置的建筑物或露天设置的调压装置与周围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7)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8)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园区项目安全布局:
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各企业布置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和其它安全卫生规范的规定,并充分考虑风向因素,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消防和疏散通道以及人货分流等问题。园区总图布局应考虑以下问题:
1)拟入驻企业、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对选址进行充分论证并严格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建设,避免因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防火间距等不符合造成企业不能生产的局面。
2)后建企业应服从于先建企业,尤其是毗邻而建的企业,相邻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企业自己内部建构筑物及装置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相邻企业之间的建构筑物及装置之间的防火间距也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3)建议入园企业选用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选址及总图布置的合理性进行确认,将危险性较小的项目布置在园区的边缘地带,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布置的园区的中间地带,同时考虑各项目危险源的多米诺效应,以保证项目建成后园区整体社会风险和个人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4)严格执行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的规定;
5)充分考虑工业园区与周边其他工业区等区域相互影响,合理设置工业园区与周边其他工业区等区域间缓冲带,减少两者之间相互影响。
6)园区要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要求,结合园区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逐步推进园区封闭化管理。原则上要按照核心控制区、关键控制区、一般控制区的防护等级,通过采取不同的封闭监控管理手段,实行封闭化管理。通过封闭化管理,严格控制人员、危化品车辆进入园区。进出园区的危化品车辆都要安装带有定位功能的监控终端,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和专用停车场所,限时限速行驶措施,由园区监控中心实施统一监管。对暂时无法进行封闭化管理的园区,要首先对重大危险源和关键生产区域进行封闭化管理,加强安全防控。
9)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公安机关、城乡规划、商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在高压输电线、油气输送管道、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距离内,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对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拆除或者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8)该园区所在地地震烈度Ⅵ度,建设单位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执行,其中重要构筑物(甲乙类车间、危险化学品仓库、罐区、甲类仓库、综合楼、办公大楼)抗震设防应采用7度。
园区安全管理及应急:
1)园区所在地的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应按园区发展规模要求明确园区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设置园区安全管理机构;配足配强与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力量、配足配齐与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园区监管执法装备,强化对安全监管人员的全面培训,切实提高安全监管能力,保障安全监管执法到位;实施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协调解决园区内企业之间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统筹指挥园区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园区企业开展安全管理情况检查或互查安全园区层面应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
2)园区作为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各环节集中的区域,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确保园区安全监管有序、有力、有效。要根据化工企业(项目)的发展实际,及时增配高素质的安全监管人员,重点配备与园区产业特点相适应的懂化工工艺、仪表自控等专业安全监管人员。原则上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配备不少于8名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其中监管人员要相对固定,监管人员年龄、工作经验、专业技术要搭配合理,同时配置与完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专用执法车辆和现场监督检查设备。
3)建议园区加强园区层面的制度建设,制定园区各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管理协作的制度。建议园区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目标考核和指标控制体系。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专家库;
4)建议园区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沟通机制,与园区企业之间保持有效地即时通讯信息,并将各企业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应急处置方法告知周边的企业和居民,保证园区内企业发生事故时,园区周边单位能够及时、准确的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化。
5)根据园区实际情况,应进一步加快智慧园区的建设,加快园区应急平台规划和建设,整合园区应急物资,建设基础支撑体系和综合应用系统,实现园区事故灾难的监测监控、预警预测、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总结评价和培训演练等功能,满足园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和日常综合监督管理的需要。规划并增加医疗卫生救助中心。
6)应根据绘制的“红橙黄蓝”安全风险等级空间分布图,实行差异化管理,并实施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完善承包商管理制度;建议园区加强园区层面的制度建设,制定园区安全管理协作的制度。
7)园区应尽快完善液氨等毒性气体运输道路的规划与设置,修建危化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划定危化品车辆行驶路线,设立危化品车辆行驶路线指示标志,建立为化学品车辆在园区的跟踪运行系统;设置具有雾穿透能力的电子路牌指示语音系统,建立应急避难场所。
8)园区层面应按要求更新完善园区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及专项预案;建立健全园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9)建立统一的应急协调指挥和通信系统平台,实现对各类应急求助报警电话的统一接、处警。加强专业应急队伍、企业应急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以及专家队伍建设,建设以公安消防为主、以企业消防为辅,专业和专职相结合的园区应急队伍体系。
10)建议园区构建园区一体化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并依托信息平台,对园区安全生产状况实施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建立与园区周边社区、企业危险性告知和应急联动体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11)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应根据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特点,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配备专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应成立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为园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园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急委主任由园区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应成立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为园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指挥消防、公安、安监、环保、医疗、气象等联动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建立园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应急响应中心,集公共安全、道路交通、消防、医疗急救、化学事故、防灾减灾、市政抢险、环境保护等功能于一体,履行应急救援综合管理职能。承担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负责接收、核实事故报警信息;承担安全监控、灾害事故预警;组织编制各类灾害事故应急预案,督促辖区各企业做好各类灾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及时妥善处理善后工作;承担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12)建立健全园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体系由园区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成,包括园区和企业两个层面。园区总体预案由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和发布,园区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程序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交通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加强政府部门预案、园区预案、企业预案之间的相互衔接。
13)建立健全园区内企业及公共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及园区专业应急救援队应急救援力量应与现有产业园规模相匹配。
14)应督促园区企业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论证,对应急预案应按要求定期演练,编制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演练报告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1)演练概括:介绍演练的基本情况,如演练组织单位、责任人、对应的应急预案名称、演练的时间、地点、保障措施、人员培训情况、演练类别、演练流程和经过、演练预期目标等基本信息。2)效果总结:(1)应急预案适宜性充分性评估(2)演练效果评估:人员到位情况、职责和操作情况、现场物资情况、个人防护情况、协调组织情、实际演练效果;3)存在的问题:详细描述演练全过程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4)改进的措施:针对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5)预案修订措施:根据演练实际情况及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对演练所对应的应急预案做出相应的修订措。
15)化工企业、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16)强化管委会日常安全管理,督促园区内对于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采取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进行风险辨识分析,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对其他生产储存装置的风险辨识分析,针对装置不同的复杂程度,选用安全检查表 、工作危害分析、预危险性分析、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FMEA)、HAZOP 技术等方法或多种方法组合,可每5年进行一次。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时,应邀请设计人员、本厂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参加,并由有 HAZOP 工作经验的人员主持。
17)重大危险源装置控制
(1)应督促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
(2)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液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测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等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3)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应设置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PLC成DCS成SIS等先进的自动控制系统。
(4)对重大危源中的性气体,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毒液体的一级或二级重大息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1S);按GB50770-2013要求其组成部分传感器、控制系、执行器的电到应具备合格的完整性等级要求;
(5)重大危险源中储存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监控系统;
(6)通过现阶段对企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全面达到重大危险源内部视频监控、定期检测评价、信息储存的管理要求,为实现区域重大危险源设置监控网络,与省市实现联网创造基础,今后通过设置区域监控中心,将突发事件控制在初期,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可通过远程指挥技术得到及时、有效应对,消除突发危险事件可能 成的重、特大后果风险。
18)“二重点一重大”装置控制
(1)“二重点”装置自动化控制应使用PLC或DCS或SIS等先进的自动控制系统,参数选择搅拌电机信号,液位、温度、压力远传及连锁并有30天记录可查,
(2)精细化工生产中反应失控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有效管控描施,涉及的反应工艺危险度被确定为2级及以上的,要根据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安全仪表系统;反应工艺危险度被确定为4级及以上的,在全面开展过程危验分析(如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基础上,通过风险分析(如保护层分析)确定安全仪表的安全完整性等级,并依据要求配置安全仪表系统。
(3)其他工艺装置控制宜采用先进的PLC或DCS控制系统。
19)要督促相关企业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淘汰老旧设备。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是诱发事故的物质基础。为防止生产设备超寿命运行引发安全问题,应明确各个反应设备等的设计使用寿命年限。生产过程尽量实现自动化、机械化操作,减少操作人员接触有毒化学物质的时间。特种设备需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建立建全有关设备技术档案,切实加强储罐、管线、电气设施、防雷防静电设施等设备设施的检查、检测与维护保养,不断采用先进的安全检测和控制技术,确保设备完好,做到安全使用。
20)园区应积极倡导各企业加强人员培养,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21)园区应积极倡导各企业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江西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通用指南》(赣安办字〔2016〕55号)构建全省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和管控机制,推动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指导推动入园企业按照《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13861-2009)等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对危险源(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触发诱因及其损害后果等进行全面识别分析,并相应确定风险类别、风险等级,实施安全风险公告警示,绘制企业“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企业要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构建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并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和智能化手段,精准管控安全风险,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害后果。
22)应该在园区项目危险源全面普查的基础上,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数量,监督指导企业进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和登记工作,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方法和标准,将园区项目的重大危险源加以分级,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的有效安全监管。
23)鉴于重大危险源不断变化,园区政府应每半年或一年对重大危险源的分布进行统计核实,完善登记建档工作,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的预报预警机制。
24)制定工业项目区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预案中要特别强调应对可能重大事故及其多米诺效应的紧急举措,并在网上发布,告知社会公众。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应急预案在既要注意和省市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还要保证与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重大危险源企业预案的协调一致。并且,要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一般每年至少应进行1~2次。
25)在园区内应定期组织跨企业的应急演练(可以代替企业自身的应急演练),锻炼企业间应急协作的能力,实现园区应急互动时的无缝衔接。
26)完善生产经营企业、项目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要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危生产经营企业、项目安全监管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协商,对政府其他部门开展的监督执法活动予以。安全监管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制度,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园区的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
27)园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应对园区内部分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及部分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隐患未进行整改落实的企业加强监管,督促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28)园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应要求涉及企业间防火间距不足、与企业外电力线间距不足的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整改设计及整改安全设施验收;
29)园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应对园区内存在租赁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备案制;租赁企业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30)园区应当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1)园区管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32)园区内企业尚存在以下主要问题需要完善,园区应督查企业进行整改和完善:(1)部分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2)部分工贸企业未设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部分涉及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4)企业应对安全警示标志进行日常维护;(5)部分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缺乏安全生产知识。(6)部分工贸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欠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建立或不完善;(7)部分工贸企业安全设施未按三同时要求进行;(8)部分企业安全警示标志损坏或缺失;(9)涉及重大危险源的部分企业尚未备案;(10)部分企业未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11)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12)部分企业存在有租赁行为,未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3)园区内部分工贸企业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14)应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15)部分工贸企业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安全隐患项未整改落实;(16)事故管理制度措施应明确从工程技术、教育培训和管理的要求。(17)化工企业专业检查对人员应明确要求各专业部门负责人员参加。(18)化工企业要明确责任部门,按照《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的要求,全面收集生产过程涉及的化学品危险性、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全部安全生产信息,并将其文件化。(19)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更新信息文件。(20)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风险辨识分析,应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21)化工企业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与安全要求;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防止和纠正偏离正常工况的方法及步骤;操作过程的人身安全保障、职业健康注意事项等。(22)企业应制定开停车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制度;(23)企业应按要求建立健全设备台账; (24)企业应建立装置泄漏监(检)测管理制度;(25)企业应制定电气设备、线路检查和维护管理制度(26)企业应制定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专业会签和技术负责人审批制度;(27)企业应按要求设置安全周知卡及告知牌。(28)部分企业组织隐患排查记录不全,排查出隐患登记记录不全;(29)企业特殊作业应严格按作业票证管理制度执行;(30)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等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并跟踪整改情况,记录在案。
33)整治运输环节,着重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安全协查制度。对不具备资质或在内河以及其它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进行剧毒化学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予以处罚。
34)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管。严格控制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布置,确保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距离的设置,要督促有关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危险化学品管道标志和警示标识,健全有关资料档案;落实管理责任,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测,加强日常巡线,发现隐患及时处置,确保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
35)要求入园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按照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重点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其他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36)加强技术服务,拓展安全生产能力建设
园区要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模式,通过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行业协会等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安全检查服务外包;引进各种专业服务机构,推行检修作业服务外包,实施日常、定期和计划外检修;引进各种检测检验机构,定期为企业开展检测检验服务,强化企业硬件运行安全条件;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协作组的管理模式,进行互查互评和企业自律,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引进第三方预测企业安全风险,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督促企业落实聘请安全专家制度,定期为企业提供安全技术服务、宣传教育培训,不断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等方式,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提升企业自身安全保障能力。
37)建设和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监察信息系统,实现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 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动态监控平台及网络系统。
38)完善试车管理,提高试车安全保障条件。试生产(使用)是危化品企业从施工建设到生产过程转变的重要环节,要充分认识加强试生产阶段安全监管的重要性,试生产企业存在系统不稳定,工艺参数不确定,安全制度措施不齐全,操作人员业务不熟练等诸多因素,极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危化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编制《试生产方案》和试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建立试生产领导小组,完成各项操作规程编制下发,配备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完成各项安全设施检验检测,并保证检测检验合格有效,相应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同时做好物质及技术等各项准备工作,落实试生产方案中的各项工作及可能出现问题的对策措施,开展有针对性应急处置演练,确保试生产安全。
39)企业进行新生产工艺的小试、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生产储存装置的开停车,关键装置的检维修作业,废弃危险物料处理和废旧装置拆除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重要活动,要在实施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所在地安监部门备案。
40)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及复产安全监管工作
(1)严格执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
园区管委会安环部要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时报告停产、复产情况。企业要在停产(复产)前7天将停产(复产)报告及方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复产报告需经当地安监部门组织复产验收批准后,企业方可恢复生产。停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停产原因、期限、停车时应具备的安全条件、停车程序和停产期间安全管理措施。复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计划复产时间、复产前的准备工作及复产过程中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详细的复产方案以及安全条件的确认情况。
(2)切实加强企业停产期间的安全管理
要督促停产企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认真做好停产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一是严格危化品装置停车管理,制定停车方案,完善重点危险作业岗位的紧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严格落实危险作业许可制度,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动土、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断路、吊装、抽堵盲板等特殊作业安全条件和审批程序;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带班、跟班制度,及时处置异常情况。二是做好设备设施的清理处置和维护保养。对停产装置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空或置换有关装置、设备设施及管道内的危险物料。三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停产期间要开展好员工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核,稳定员工队伍,提高安全意识。
做好永久性停产企业的处置工作。因转产、关闭或其它原因决定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备设施及管道内的危险物料进行清理置换,确保无危险化学品残留,并及时拆除危化品生产储存及使用装置。
(3)突出重点,严把复产验收关
停产企业在恢复生产前,要制定详细的开车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向安监局提出申请。安监局收到复产申请后,要聘请有关专家对企业提交的开车方案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具备开车条件后方可复产,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准开车复产。在复产验收时要重点把握:(一)严格执行复产开车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跟班、带班制度,随时掌握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终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二)严格控制化工装置开车期间现场作业人数,并在开车装置周围设置警戒带,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开车区域。(三)制定和完善详细的生产装置开车时异常情况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好应急物资,完善重点危险作业岗位应急处理措施,并落实到岗位和每个操作人员。(四)严格复产开车程序。在开车准备阶段,要严格按照设备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的要求执行,在化工投料阶段,各项工艺指标要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如发现工艺指标偏离,必须立即停止开车工作。(五)对因检修而拆除的安全阀、爆破片、泄压阀、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火灾自动报警仪等安全设施,必须按要求全部回装后方可开车,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六)对于DCS/PLC等自控系统,开车前必须进行仪表调校,同时对联锁投用情况进行确认,合格后方可开车。
41)大力加强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明确各岗位、专业、人员隐患排查具体内容,开展事故隐患(安全风险)预警告知,加强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安全教育、作业管理和事故防范,实时跟踪隐患治理进展,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治理情况,做到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上报载体,推行安全管理负责人月度例会制度,强化主要负责人履职考核,落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
42)园区如进行扩容,应按照相关要求,重新进行园区整体风险评估。
43)园区企业未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建议园区督促各企业建议消防自我评估制度,并监督其定期进行评估,及时完善消防体系和设施;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更新信息文件。
44)企业应制定事故管理制度应明确事故分级管理的要求,同时预防措施制定未明确要求应从工程技术、教育培训和管理三个方面制定建议完善现有企业事故管理制度。
45)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应急预案相关内容、完善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46)企业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根据企业生产特点按照《碱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 [合订本]》、《酸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 第1部分:盐酸》、《酸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 第10部分:氟硅酸》、《酸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 第12部分:氢溴酸》、《酸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 第2部分:硫酸》、《酸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 第3部分:硝酸》、《酸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 第4部分:磷酸》、、《酸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 第6部分:冰醋酸》、《酸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 第7部分:发烟硫酸》、《酸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 第9部分:氢氟酸》、《过氧化氢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醇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醛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苯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酯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醚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酮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等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的要求进行更新。
17)生产安全是国家反恐怖主义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乎国家安全。园区要高度重视,组织各单位学习,认真对照,贯彻落实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48)园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重大危险源企业制定处置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和开展演练。不断强化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做好反恐应急准备。要强化危险化学品领域反恐应急报告制度,遇到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49)要对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控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上述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规范的生产、经营、使用、购买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对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的购买实行实名登记制,提升防范等级和防范水平,严防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督促从业单位在购进和销售环节严格执行货物查验制度,以确保安全;
50)要对危险化学品聚集区域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重点区域的单位、人员加强危险化学品反恐防范工作宣传教育,要利用广播、宣传栏、横幅标语等形式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购买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尤其是易燃易爆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防范和反恐培训。
5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52)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按照国定要求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用安全生产主要包括:各岗位作业人员劳保用品的配备和更新、安全检查咨询及评价费用、安全隐患整改费用、应急演练及管网应急抢险设备配备维护及保养的费用、安全培训及安全宣传的费用等,并建立安全费用使用台账;
5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对风险点进行公告或者通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54)开展目视化管理,完善类安全警示标志、阀门状态装置和管道流向标志;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55)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56)要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应急响应、协同配合、力量调动及处置措施,认真做好人员、预案、装备、物资储备等应急准备工作。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演练,积累应急救援经验,提升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抢险救援的能力,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
57)工业园区内现有或拟建企业应按《消防法》、《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江西省消防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且每年应做好消防安全检测。
58)工业园区内现有或拟建企业重点岗位、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均应做到持证上岗。
59)工业园区内企业及其员工消防能力
为规范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达到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标,企业必须要有"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四个能力),企业消防安全要"自理":
①企业应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②企业应建立火灾隐患判定整改制度,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逐级报告;
③企业应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员工应掌握使用方法并能熟练操作,并根据火灾危险性,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④员工应熟悉本单位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逃生技能,火灾发生时,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全体员工的消防知识。
新上岗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等。消防部门或派出机构应将通过随机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考试和消防设施、器材操作技能考核;设定起火点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查看处置初起火灾的情况;检查单位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及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检查档案资料、记录等形式进行考核。
60)现有燃气站场及管网安全管理
(1)防腐控制
对现有管道腐蚀的控制应从对管道的腐蚀预测、对管网的安全评估做起。预先发现隐患,提出预防措施,以达到最低的事故率,减少损失,保障管网的安全运行。
(2)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除了取证上岗外还应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业务技能考核,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具体培训内容包括:本岗位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及控制措施、劳保用品的正确使用与维护、岗位常见问题及其处理方法、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常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等,从而实现场站员工的本质安全;
(3)加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通过实现设备的机械化、自动化、设置安全装置、定期设备检测及维护保养、保证电气安全可靠、保持作业场所合理布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等方式,实现场站工艺管道及设备的使用的本质安全;
(4)安全警示标志
埋地燃气管网必须保证具有燃气管道走向警示标志,尤其存在交叉施工路段必须设置足够的燃气警示标志;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合法合规运行是保障安全平稳运行的基础,只有充分识别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才能更好地建立适应于城镇燃气企业场站、管网、客户、工程四大块安全管理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企业和员工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6)开展行为风险管控
识别那些关键的不安全行为、监测和统计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并采取整改行动,最终降低不安全行为发生的频率,进行行为安全管理的关键在于识别关键行为、收集行为数据、提供双向沟通、消除安全行为障碍已通过行为观察并对工作危害进行分析.制定控制和改进措施.可以达到控制风险、减少和杜绝事故的目标。开展作业业活动行为安全管理.可以将燃气行业各项生产作业活动分成以下几大类:场站:槽车卸液作业、动静密封点查漏作业、管道防腐作业、加臭作业、储罐降压作业、调压设施调压作业、日常巡检作业等,管网:管网巡检作业(包括中低压管网查漏)、交叉施工监护作业、管网附属设施检查与维护作业、置换作业、停送气作业、升降压作业、管道周边窨井检测作业、小区立管检测维护保养作业等,客户:户内维修作业、散户安装作业、改管作业、点火通气作业、挂表作业、安检作业等,工程:土方开挖回填作业、管道焊接作业、套丝作业、立管放飞作业、吹扫试压作业等。通过识别作业中存在的风险及后果,制定工作危害分析表,以达到控制风险、减少和杜绝事故的目标。
(7)加强事前事后的安全管理
以管网安全的第三方开挖监护为例:
(1)施工前对施工方负责人及施工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签订管道保护告知书,协助和监督其制定并落实管道保护方案,对施工人员及挖机司机进行管道保护告知,要求施工方在管道位置不明确的情况下使用人工开挖,管道位置明确后,可以使用机械开挖,挖机司机必须服从监护人员的要求进行谨慎操作,施工过程中巡线人员必须全程进行监护和指导;
(2)加强与建设局燃气办、道路建设管理部门沟通交流,组织城区内施工单位开展管道保护交流座谈会,强化项目经理、项目技术人员、挖机师傅管道保护意识;
(3)强化员工应急处置能力,针对每处开挖点的特点不同,预判可能发生事故后正确的处置措施,定期开展第三方破坏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8)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完善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确保所有发现的隐患能够及时处理,对于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隐患排查内容主要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不良因素、管理中存在的缺陷等。一般安全隐患必须在15日内整改完毕,漏气安全隐患(泄漏量>400ppm)必须在24小时内整改完毕。
(9)加强作业安全管理.包括:
a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
b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
c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告、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d完善并落实相关方管理制度,将承包方作业安全纳入企业的员工安全管理范畴;
e严格履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风险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
f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带气接驳、管道带压维修、动火作业、密闭空间作业、盲板封堵作业、零时用电、临近高压作业等)审批许可制度;
(10)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完善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建立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培训;
根据企业安全风险制定可能发生事故类型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完善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并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应急抢险演练,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加强应急预案的管理:应急预案是保障在事故状态下能够高速、高效地做好抢险、抢修工作,提高应对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减少或避免因处理措施不当而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措施。因此,预案的制定要全面而且细致,要涉及到所有可能遇到的问题,而且对预案要熟练掌握,这样才能在需要的时候发挥作用。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61)涉及使用液氨的企业,建议应急隔离与撤离的范围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南》(ERG2000)(由美国、迦南地和墨西哥交通运输部门共同制定),液氨发生不用程度泄露事故紧急隔离与撤离范围见下表:
紧急隔离带:是以紧急隔离距离为半径的圆,非事故处理人员不得入内;
下风向疏散距离:是指必粗采取保护措施的范围,即该范围内的居民处于有害接触的危险之中,必须予以撤离。
依据《江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的要求,园区应按照要求制定三年整治计划,并按照计划要求逐步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消防安全整治、道路运输安全整治、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和城市轨道交通)和渔业船舶安全整治、城市建设安全整治、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安全整治、危险废物等安全整治等几个方面全面展开。
园区内涉及“二重点一重大”的企业大多数设置了自动控制系统,部分工贸企业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未按照要求设置自动控制系统,采用现场仪表;不涉及重点监管的化工工艺。应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推进“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建设完善,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推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已建成投用的必须完成整改;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2012),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必须予以拆除。
应加强化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结合园区内企业类型,针对性的开展涉爆粉尘、液氨制冷、危险化学品停车场、建设施工、受(有)限空间作业等专项治理,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整改等措施,应坚决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加强承包商管理。园区应建立完善承包商入园作业管理制度,应对进入园区施工、检维修及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作业的承包商进行记录,实施诚信管理;应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应督促企业加强对承包商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目前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尚未建立应急管理平台,应按照要求完善应急管理平台的建设。
按照本园区的产业发展定位,已制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园区项目准入条件,应制定“禁限控”目录,禁止自动化程度低、工艺装备落后等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进区入园;禁止园区项目只引进生产设备及其工艺包,未配套引进与其相关的安全包与控制技术,拼凑式设置安全设施以及生产工艺安全防控系统。应严格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严防高风险项目转移,严禁承接其他地区关闭退出的落后产能;建立并完善园区内企业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要及时淘汰退出园区。
应按照要求和实际情况完善园区公共设施。结合园区产业特点,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安全生产、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维修服务、应急救援等各方面的需求,以有利于安全生产为原则,应依照要求和规划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公用管廊、道路交通、应急救援设施、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本园区化工企业应按照《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化工企业自动化提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2021年12月24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赣应急字〔2021〕190 号)要求完善自动化控制系统。
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现有生产性企业70%以上为针纺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多数为100人以上企业,有两家超过了1000人,因部分企业建成时间较长,部分电气线路老旧,大多数企业电气设备及用电不规范,极易引起电气火灾事故,应加强该类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规范用电,电气线路及时检修或者更换,并且企业应加强逃生演练。
应加强涉氨企业的管理,例如评估范围内的江西省兆驰光电有限公司和南昌市天亮食品有限公司,对于氨的储存、使用场所应按照要求进行安全“三同时”工作。
虽本次评估范围内未涉及木制品加工企业,但是园区内存在较多的小型木制品加工企业,因其企业大多数规模较小,管理人员缺乏安全管理知识,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较差,应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其进一步完善安全设施及措施,预防因粉尘或者喷漆作业引起的粉尘爆炸、火灾爆炸或者中毒等事故。
园区内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应遵循"成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从现状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情况来看,综合利用是园区工业固体废物的主要利用途径,工业团体废物首先根据其属性、成分判别是一般固体废物还是危险废物,不能判别的应通过采取危险废物浸出毒性试验确定。园区在发展其主导产业的同时,还应注意引进一些企业作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补链项目,尽量将园区产生的固体废物在内部消纳,减少处置成本。同时,园区应建立固体废物的专门管理机构,对固体废物的产生、综合利用、处置、贮存、排放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计,无法综合利用需要排放固体废物的工业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渣场。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区内建设固体废物的临时堆场。
危险废物处置:园区应督促企业与有相应类别资质的危废处理单位签订危废处理协议,危废在园区内暂时储存,后收集至有处理资质的危废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危废的暂时存贮应在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 18597-2001/XG1-2013)提出的防渗、防流失等措施以及对贮存场所建构筑物的要求,还应满足以下要求:危度贮存场所应远离办公及生产控制集中区;临时堆放场地面硬化防腐,设顶棚和围墙,达到不扬散、不流失、不渗漏的要求;防止雨水径流进入贮存、处置场内,贮存、处置场地周边设置导流渠;设计渗滤液集排水设施;按GB15562.2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建立档案制度,记录入场的周体水成物的种类和数量等信息,长期保存,供随时查阅;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度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mm以上的空间;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带;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致, 并注册登记,作好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受单位名称;必须定期对贮存危险废物的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 落实固废处置方案,签订协议,尽可能及时外运,避免长期堆存;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建设应单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切实落实上述措施,能够确保规划区建设产生的危险废物不流入环境,最大限度削弱危险废物对环境的影响。
应督促各企业进行应急疏散路线的建立和张贴,尤其是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涉及危险化学品(例如液氨、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等)泄漏的安全疏散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及时更新、定期演练。
江西天亮食品有限公司拟建设的液氨制冷冷库因使用液氨量较大,处于建设阶段,应按照要求进行安全“三同时”,因其距离园区内村庄较近;江西省兆驰光电有限公司已建设液氨站,氨分解制氢气和氮气供工艺使用,应按照要求完善安全“三同时”工作。上述液氨使用及储存场所应按照要求设置相关的安全设施,并采取安全措施,液氨储罐的基础、防火堤及管架、管墩等,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h;使用及储存场所应设置氨气检测报警仪,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相关场所不应布置无关的管道,尽量选用球罐或者卧式罐,储罐应设置防晒、冷却水喷淋降温或有良好的绝热保温措施,应与禁忌物料严格隔离,相关场所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应采取喷雾水流对事故状态下的氨气泄漏后氨浓度进行稀释,有效降低毒物浓度;作业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严加密闭,防止泄漏,工作场所应有全面通风和局部排风措施;爆炸区域内应采用防爆电器;应至少配备两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长管式防毒面具、重型防护服等防护器具,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静电工作服,戴橡胶手套,可能接触液体时,防止冻伤;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设置相应的吸收装置;快速冻结装置应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相关的作业人员数量不应超过9人;控制室、配电间应与制冷场所进行防爆分隔;储罐充装时,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液氨气瓶应放置在距离工作场所至少5m以外的地方,并且通风良好;设置合格的防雷防静电设施,接地设施必须完好;钢瓶搬运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在传送过程中,钢瓶和容器必须进行接地,防止产生静电;禁止使用点此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或将瓶阀作为吊运着力点;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应急泄漏处理设备;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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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
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已形成现代针纺业、制衣业、食品饮料业、印刷包装业、生物医药业、医疗器械、电子信息业、化工、建材业等特色产业为主的综合性园区。目前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已建项目众多,本报告从各园区的产业规划、总体布局、社会环境、公用工程及配套设施、安全管理、应急体系、已建和在建项目物料及生产过程安全性分析着手,对园区在建设、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评价,通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评估范围内的企业进行了检查,并且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多米诺分析法、事故后果模拟、风险值评价法等方法对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进行了定性定量评价,可知:
根据安全防护距离和安全容量等相关计算,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现有的安全容量、安全风险在可接受范围;江西车仆实业有限公司/江西车仆润滑油有限公司等少量化工企业作应作为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重点设防区域及防控目标;园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应进行合理的规划;应结合产业导向优化新建项目的风险控制和空间布局、园区风险分析,采纳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建立完善与园区项目相匹配的公用工程基础设施、应急救援设施、避难场所、防灾设施及个人防护设施,完善园区物流输送及管廊设置,完善园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体系,持续降低园区安全风险,确保园区安全风险可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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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工作时间 |
2021.06.22 |
报告提交时间 |
202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