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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规范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明确主体责任 规范流程要求

发布时间:2016-06-01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由企业组织。就此,江西省安监局日前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根据通知,企业在组织验收时,要制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方案,并提前告知安全监管部门。企业负责通知参与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评价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由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有关人员组成,可以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范围为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含设计变更)的设计范围。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含设计变更)完成所有安全设施的建设。对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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