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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16-09-01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让更多的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政府、市民、行业、舆论的监督监管,吉安市9月1日起正式施行《吉安市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主要是将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等7种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管理限期为一年。由吉安市安委办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黑名单”, 并向发改、财政、国土、城建、银行、证券、保险、工会、供电等部门和单位通报有关情况,通过公布企业诚信和失信行为,实行联动管制措施,对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只有将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且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才能在“黑名单”中除名,倒逼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吉安市安监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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