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检查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5-06-13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落实差异化安全监管要求,积极推进分类分级行政检查,合理配置行政执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检查制度,明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实现“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避免随意检查、选择性检查、问题隐患处置“宽松软虚”等问题,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执法和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以高质效执法促进高水平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分类施策,动态管理。综合考虑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安全风险等级、企业信用状况、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等因素,对应急管理部门直管行业领域企业进行精细化、差异化分类,并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和管理,提高行政检查的针对性、时效性。
(二)坚持重心下移、合理分级。全面压实属地责任,强化省市引领,实施分级检查。安全生产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以县级为主实施,省市两级发挥优势、主动担当,杜绝“重优轻劣”检查倾向,带头抽取规模大、基础弱、风险高的企业开展检查,精准高效控风险、除隐患、遏事故。
(三)坚持要素融合、综合监管。持续推广“互联网+执法”“线上+线下”执法模式,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为主线,通过企业自查自纠、涉企指导帮扶、专项监督检查、层级联合执法、线上预警监测等方式,推动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部门监管执法质效同步提升。
三、企业分类标准
(一)行业领域类别。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分为煤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八大行业等企业类型。其中,工贸八大行业参照《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执行。
(二)产权权属关系。根据产权权属划分为中央驻赣、省属(含外省省属)、市属企业和其他类型。
(三)安全风险情况。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特点、安全风险等级、安全管理难度等,将其划分为重点企业和一般企业。
1.重点企业包括:
⑴煤矿;
⑵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头顶库”;
⑶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重点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企业;油库;
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
⑸单个熔炉规模(体量)2吨以上金属冶炼企业,涉粉作业10人以上粉尘涉爆企业;
⑹近三年发生过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⑺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企业;
⑻近三年行政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
⑼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不含重点特殊时段停工停产后复工复产)的高危行业领域企业。
2.一般企业包括:
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
⑵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⑶烟花爆竹零售点(店);
⑷其他除重点企业以外的企业。
四、检查对象频次
(一)重点企业。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职责范围内的重点企业,原则上应在一个执法年度内进行“全覆盖”检查。本部门执法力量难以实现的,应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作出说明,明确实现“全覆盖”检查所需年限,并在相关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合理安排。同时,对重点企业结合所属行业类别、安全管理状况、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生产安全事故及违法情况等因素,分为“A、B、C、D”四类安全风险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
1.煤矿。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要求,划分为A类(安全保障程度较高)、B类(安全保障程度一般)、C类(安全保障程度较低)、D类(长期停工停产)。
2.非煤矿山。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要求,划分为A类(安全风险低)、B类(安全风险一般)、C类(安全风险较大)、D类(重大风险)。
3.危险化学品。划分为A类(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B类(涉及重大危险源但不涉及剧毒气体(含液化气体)、爆炸物的经营企业;油库)、C类(涉及重大危险源且涉及剧毒气体(含液化气体)、爆炸物的经营企业;涉及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硝酸铵生产使用的化工企业;涉及硝化、氟化、氯化、过氧化、重氮化、光气化之外的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企业)、D类(近三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企业;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涉及爆炸物生产的企业;涉及硝化、氟化、氯化、过氧化、重氮化、光气化等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企业)。
4.烟花爆竹。划分为A类(三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三年内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过行政处罚,且无非法生产经营记录的企业)、B类(三年内未发生过亡人生产安全事故,上一年度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过行政处罚,且无非法生产经营记录的企业)、C类(三年内未发生过亡人生产安全事故,但上一年度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过行政处罚或存在非法生产经营记录的企业)、D类(三年内曾发生过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上一年度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过行政处罚、存在非法生产经营记录、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销号、被纳入失信惩戒名单任一情形的企业)。
5.工贸。划分为A类(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B类(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非高温熔融金属、涉爆粉尘、重点有限空间作业和重大危险源企业)、C类(存在高温熔融金属、涉爆粉尘、重点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D类(近三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上一年度行政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完成整改的企业,或被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企业)。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一个执法年度对重点企业档次实施动态调整,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调整。
(二)一般企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对重点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的前提下,对一般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原则上一般企业不再具体划分“ABCD”检查类别,可以参照重点企业分类方式,根据行业领域、生产经营规模、安全管理状况、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对一般企业进行细化分类并确定抽查比例。对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在本省注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烟花爆竹零售点(店)等企业,必要时可提高抽查比例或纳入重点企业进行管理。
(三)检查频次。根据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要求,重点企业中,煤矿对应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年度内累计检查次数上限为A类(2次)、B类(4次)、C类(6次)、D类(4次)。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对应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年度内累计检查次数上限为A类(2次)、B类(4次)、C类(8次)、D类(12次)。
参照非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检查频次,结合我省实际,对一般企业中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未达标或未评定企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年度内累计检查上限分别为1次、2次、4次、6次。
各层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同一企业年度内累计检查次数不得超过次数上限,并按抽查检查规则确保一定检查频次。因信访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四)信用差异管理。根据《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对企业进行差异化监管。
1.一级信用主体。属于重点企业的,一个执法年度内不予现场检查;属于一般企业,2年内不再开展现场检查。
2.二级信用主体。属于重点企业的,一个执法年度内可以减少1次检查;属于一般企业,一个执法年度内不再开展现场检查。
3.三级信用主体。属于重点企业的,一个执法年度内增加1次检查;属于一般企业的,转为重点检查企业。
4.四级信用主体。属于重点企业的,列入近3年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象,每年度开展不少于10次检查。属于一般企业,转为重点检查企业,列入近3年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象,每年度开展不少于8次检查。
五、划分检查层级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统筹考虑检查对象、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涉企检查要求等因素,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统筹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行政检查。对列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年度监督检查抽查计划的企业,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仍负有属地监督管理职责。
(一)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承担的安全生产执法职责,负责对中央企业驻赣一级单位总部(分公司、子公司总部)、省属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和江西煤业集团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每年选取部分由下级负责执法的企业,通过重点抽查(年度抽查检查规则见附件,下同)、专项检查等形式开展行政检查,并视情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年度内每个承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处室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不少于1起)。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组织查办跨设区市和上级交办案件。
(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承担的安全生产执法职责,负责对辖区内中央企业驻赣二级及二级以下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省属企业二级单位(分公司、子公司)和市属企业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矿山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24〕17号)执行。每年选取部分由下级负责执法的企业,通过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开展行政检查,并视情实施行政处罚。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组织查办跨县(市、区)和上级交办案件。
(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承担的安全生产执法职责,负责辖区内除纳入省、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企业以外的其他所有企业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乡镇(街道)的执法工作,依法查办上级交办案件。
(四)乡镇(街道)和各类功能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省政府赋权的安全生产执法职责,根据本地区机构改革和执法体制改革实际,合理划分县级与乡镇(街道)、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执法职责,并指导乡镇(街道)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乡镇(街道)亟需且有能力承担的简易执法事项,可依法委托乡镇(街道)开展。
(五)层级协调联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厘清与市辖区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方面的执法职权,完善监督检查、线索移送、案件办理等协作配合机制。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对下级负责的企业开展抽查性质的行政检查时,应提前列入监督检查计划,采用与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开展的方式,下达的相关执法文书同时抄送下级应急管理部门。
(六)行政处罚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均有行政处罚权的违法案件,按照上述分级规则由对应应急管理部门实施。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将处罚案件交由或委托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办理,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再次移交。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办理下级应急管理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或者对下级办理的处罚案件进行督办。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处罚案件,可经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请上级部门办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宣传。实施分类分级检查是统筹发展与安全,规范涉企检查的重要举措。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防止多头重复检查,大力提升监管效能。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通过专题培训、政策解读、实地走访等方式,做好分类分级检查政策在监管部门和企业单位的宣贯,营造良好的涉企检查环境。
(二)夯实基准,精准实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照分类分级标准,摸清企业底数,强化建档管理,实现动态调整,并于每年11月底前逐级上报省厅备案。要精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等计划,加强各级计划制定和实施中的协同联动,避免在检查对象、内容和时间上重复或脱节。
(三)主动服务、强化监督。要强化涉企指导帮扶,在督促企业整改闭环的同时,推动企业健全完善内部隐患自查自纠机制,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监督内设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各监管业务处(科、股)室要落实执行责任,定期对分类分级检查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对因执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直管行业领域年度具体抽查检查规则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6月13日
附件
直管行业领域年度具体抽查检查规则
煤矿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抽取不少于2家煤矿开展检查,主要包括:1.近三年发生过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等煤矿。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每处煤矿开展不少于1次检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B、D类煤矿每半年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对C类煤矿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
非煤矿山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抽取不少于8家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开展检查,主要包括:1.近三年发生过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2.属于C、D类的矿山(尾矿库)。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执法力量情况,在合理年度内对下列矿山开展全覆盖检查。主要包括:1.近三年发生过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2.省属非重点矿山;3.三等及以上尾矿库。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执法力量情况,在合理年度内对辖区内除省级、市级负责企业以外的矿山(尾矿库)开展全覆盖检查。
危险化学品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抽取不少于10家C、D类企业开展检查,主要包括:1.上年度发生过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2.《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确定的大型且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3.涉及硝化、光气化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4.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5.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企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执法力量情况,在合理年度内,对辖区内以下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主要包括:1.上年度发生过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2.涉及光气化工艺的生产企业、生产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3.其他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4.涉及硝化、氟化、氯化、过氧化、重氮化等五种高危化工工艺的企业;5.涉及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南昌市、萍乡市自行统筹将危险程度高、隐患突出的企业纳入检查范围,确定执法检查企业名单及检查频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执法力量情况,在合理年度内对辖区内除省级、市级负责的危化品(化工)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并自行统筹对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票据经营企业开展抽查检查。
烟花爆竹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抽取不少于10家C、D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展检查,主要包括:1.近三年内发生过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2.年度内许可证延期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黑火药、礼花弹、引火线生产企业;3.监测预警系统长期超期不处理的企业;4.举报投诉较多的企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1.烟花爆竹主产区(宜春市、萍乡市、南昌市),根据执法力量情况,在合理年度内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经营(批发)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2.烟花爆竹非主产区,在一个执法年度内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1.烟花爆竹主产区(宜春市、萍乡市、南昌市),根据执法力量情况,在合理年度内,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店开展全覆盖检查。2.烟花爆竹非主产区,根据执法力量情况,在合理年度内,对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店开展全覆盖行政检查。
乡镇(街道)。烟花爆竹主产区(宜春市、萍乡市、南昌市),根据执法力量情况,在合理年度内,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年度内开展全覆盖行政检查。
工贸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抽取不少于8家C、D类企业开展检查,主要包括:1.近三年内发生过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工贸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必查;2.钢铁企业;3.年产能5万吨以上的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4.涉粉作业人数30人以上的粉尘涉爆企业;5.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白、黄酒制造,皮革、毛皮、羽毛(绒)加工,造纸和印染等有限空间作业重点企业;6.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工贸企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执法力量情况,在合理年度内对辖区内以下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主要包括:1.发生过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工贸企业;2.单个熔炉规模(体量)2吨以上的金属冶炼企业;3.涉粉作业人数10人以上的粉尘涉爆企业;4.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白、黄酒制造,皮革、毛皮、羽毛(绒)加工,造纸和印染等有限空间作业重点企业;5.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工贸企业。6.应急管理部、省厅列入重点整治范围的企业。
赣州市自行统筹将粉尘涉爆风险程度高、隐患突出的企业纳入检查范围,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和检查频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执法力量情况,在合理年度内,对辖区内除省级、市级负责企业以外的其他重点检查工贸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
赣州市南康区应统筹县级、乡镇(街道)及各类功能区执法力量,在合理年度内对辖区内粉尘涉爆企业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抽取不少于10家培训机构开展抽查检查,主要包括:1.年培训学员2000人次以上的培训机构;2.举报投诉较多、学员满意度评价较低的培训机构;3.5年内未被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检查的培训机构;4.3年内被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过的培训机构。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重点培训机构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开展抽查检查(不包含已被省级抽查的机构),主要包括:1.新增培训机构;2.年培训学员1000人次以上的培训机构;3.群众投诉较多、学员满意度评价较低的培训机构;4.3年内未被省、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检查的培训机构;5.3年内被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过或被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点名通报过的培训机构。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列入省级、市级抽查对象以外的培训机构,在一个执法年度内开展全覆盖检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省内注册的8家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抽查检查。检查事项为机构资质保持条件。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在本辖区内从业的省内、省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近三年出具法定报告情况开展检查,每年抽查报告数量不低于10%。检查内容为省内、省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近三年在辖区内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内容与现场符合性等情况。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在本辖区内从业省内、省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近三年出具法定报告情况开展检查,每年抽查数量不低于25%(不包含已被市级抽查的报告)。检查内容为省内、省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近三年在辖区内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内容与现场符合性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