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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12-14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安监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5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现就推广随机抽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诚信自律和社会监督,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推进江西科学发展、绿色崛起提供更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2016年底,随机抽查在全省安监系统得到普遍运用,检查任性、执法扰民、执法不公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较好解决,随机抽查成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暗访暗查等监管监察执法活动的主要方式。

(三)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实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确保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推进,实现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公正高效。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的要求,对不同的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优化安全生产领域市场环境。

——坚持公开透明。坚持在阳光下运行执法权力,公开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随机抽查对象、程序、事项、结果等,强化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协同推进。建立完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数据,与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需求相适应,与有关部门执法及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二、随机抽查的主体、对象及方式

(一)随机抽查主体。

随机抽查主体是全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省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在全省范围内按照市级行政区域随机抽取待查对象,直接组织或者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安全监管部门实施随机抽查。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随机抽查工作。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随机抽查工作。

(二)随机抽查对象。

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意见所称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是指各类从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安全检测检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省安监局于20164月底前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抽查对象建议名单。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省安监局有关部署完成。自2017年起,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一般每年更新一次

(三)随机抽查方式。

以监管监察执法人员书面审查、现场查为主,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有关专家作为技术支撑。

三、工作程序

    (一)科学制定监管计划。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关于本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的规定,根据各自的监管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对象安全生产状况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计划,并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之中,确随机抽查的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对象、抽查内容等,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制订分级分类监管处置办法

    (二)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原则上由各业务监管机构会同本级安全监察执法机构,并邀请纪检监察机构参与,对各自监管权限领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报告等相关台帐进行随机抽查,报分管领导审签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原则上每个月抽查1至2次,发现典型,以点带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确保监督检查有力、有度、有为。列入经营异常目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 

 (四)明确随机抽查的主要内容。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以及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等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中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纳入事中监管范围。

 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状况及其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情况,以及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纳入事后监管范围。同时,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情况,以及所出具报告的真实性等情况,一并纳入事后监管范围。

抽取确定监管工作对象后,调阅相关资料进行研究,根据监管对象安全生产的现状明确核查的重点内容。重点内容主要为:(1)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符合性或保持性;(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依照设计及法规要求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的符合性及真实性;(3)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或复审结果的公正性、真实性;(4)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咨询、评价、评估等报告的符合性、真实性;(5)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事项对涉及各行业监管领域特殊要求的,由各业务监管机构结合监管领域专业特点,进行相应补充完善。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于2016年6月底前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2017年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监管执法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更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五)组织实施及有关要求

1.抽取专家组成员。为切实减轻被抽查监管对象负担,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要求,参与现场查的专家费用由组织实施检查的安全监管部门承担,各业务监管机构要结合抽查对象的特点,按照对行业领域监管专业技术的要求,确定专家组成员构成后,再随机抽取3-5名专家。

专家组成员原则从本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选聘。凡与被随机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或同一隶属主管部门,以及参与了被随机抽查对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设计、安标化咨询及评审等任务的专家,应遵守回避制度,不得选聘。对特殊复杂情况的,可直接聘请行业内知名专家或国家专家库有关专家。

专家参与现场检查工作要严肃认真,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保守被检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现场检查结束后,专家组应进行合议,出具专家检查报告。专家检查报告要逐条陈述存在的具体问题或隐患,并提出整改的措施和建议。

2.选派执法人员。组织实施查的执法人员随机安排,由负责抽查监管对象的业务监管机构或安全监察执法机构的持有安全生产执法证件2名以上人员组成

3.现场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前,应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并调阅被抽查的监管对象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设施及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有关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检测检验、咨询、评价报告等专项技术图纸资料,以及安全生产有关不良记录等情况,根据查阅情况,制定书面现场执法检查计划,明确具体的现场检查范围及重点内容。

现场监督检查时,要深入生产经营单位一线,主动出示证件、告知执法内容,做到规范、文明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要按照确定的现场核查范围及重点内容,逐项记录检查情况,并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记录。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做好现场取证或制作询问笔录。

4.分级分类处置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依照执法程序进行处置。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对现场检查与图纸资料核查,发现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安全专篇、检测检验、评价、评估、咨询、考评等报告结果,与实际不相符的,应依法依规对有关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六)开展联合抽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与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随机抽查,共同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依照各自职责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互通执法结果,形成执法合力。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组织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随机抽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联合抽查,也可以直接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依法处理。

    (七)实现抽查成果综合运用对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按程序对外公开,涉及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纳入安全监管执法统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管理,并直接与被抽查监管对象的社会信用挂钩,报送至江西省企业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平台,对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查结果作为机构资质和个人资格考评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各类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曝光或通报,形成有效威慑,引导推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尊法守法。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报反馈。

 (八)实施挂牌督办。对检查中发现抽查监管对象存在的重大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要进行挂牌督办,并抄告至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应移送负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督促落实整改。要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被抽查监管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实施整改,整改完成后要逐级向负责组织现场检查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十)从严整改复查。在规定时限内接到被抽查监管对象整改回复后,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程序组织现场复查,验收合格的予以销号;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十一)建立执法档案。要按照一企一档、一案一卷原则,建立随机抽查监管工作执法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减、抽取、涂改和销毁档案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随机抽查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创新和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保障抽查经费,充实执法检查力量,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根据“三定”方案、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规定,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明确职责,理清分工,加强合作,共同做好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确保一方平安。

(三)注重宣传培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总结交流执法经验,努力提升执法能力,完善随机抽查执法模式和方法。

(四)严格规范操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流程(见附件)进行操作;要建立随机抽查监管工作评议制度,定期开展执法分析,总结经验,剖析问题,纠正错误,完善措施,并及时对监管工作流程进行修改完善。

(五)强化廉洁自律。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强化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理念,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有关要求,确保程序正义,确保廉洁执法。

(六)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定期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扩大随机抽查的影响面,自觉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在本部门推广随机抽查的任务安排和时间进度要求,请各地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书面报至省安监局,具体实施开展情况要求每个季度进行统计上报。

 

件: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流程图 

 

附件

 

                                

 

江西省安监局

                              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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