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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专项普查的函
发布时间:2015-12-17
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专项普查的函
管一函〔201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部署,为全面摸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以下简称采空区)规模和分布、安全状况、所需治理经费等情况,加快推进采空区治理,有效遏制和防范因采空区而诱发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同时为编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和争取采空区安全隐患治理政策提供技术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决定在前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普查基础上,委托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院)对全国采空区进行专项普查。
一、普查范围
包括全国范围内特别是重点矿区内的有主采空区和无主采空区。有主采空区是指有开采主体的地下矿山矿区范围内的采空区;无主采空区是指开采主体已不存在的,以及在历史开采过程中形成的已关闭或废弃地下矿山的采空区。
二、方式和内容
(一)普查方式。有主采空区信息由矿山企业填报,无主采空区信息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填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填报的信息实行逐级审核,由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后报送长沙院。
(二)普查内容。有主采空区,主要对矿山企业基本信息、矿体产状及地质条件、三下开采状况、采空区对目前开采的影响情况及采空区治理费用等内容进行普查。无主采空区,主要对矿山企业开采历史信息、采空区总量及影响地表面积、移动影响范围内的地表情况以及采空区治理费用等内容进行普查。
三、时间和进度
普查从2015年7月开始,到2016年2月底结束,分两个阶段实施。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5年7-10月)。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辖区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填写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有主采空区情况普查表(附件1),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填写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无主采空区情况普查表(附件2),经逐级审核后,于
(二)抽样核查阶段(2015年11月-2016年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长沙院对上报的有主采空区相关信息,按照3%~5%的比例进行抽样核查;对重点矿区无主采空区进行调查摸底。
四、组织和实施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普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普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填报数据信息的审核工作,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长沙院要及时与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及时核对相关信息,确保数据的可靠性。
(三)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赴现场对采空区信息进行抽样核查时,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
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