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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关于下达2016年度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16
赣安监管政法字〔2016〕25号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下达2016年度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省局机关各处室,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为规范我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落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促进依法治安,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4号)有关规定 ,结合工作实际,现将2016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总体要求。以十八届五中全会及省委十三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生产方针,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为主线,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目标,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强化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促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工贸行业等直接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推动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权益。
二、纳入计划的任务和人员
(一)考量因素。一是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确定的安监部门的职责。二是安监部门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三是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人数和承担能力。四是重点监督检查的地区、领域、行业和企业规模与特点。五是道路交通情况、执法车辆和装备情况。
(二)本计划纳入的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等有计划的现场检查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与“双随机”抽查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机结合。
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突出以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责的符合性等为重点的监督检查,包括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制度、安全投入保障、隐患治理体系和台账建立、制定和实施安全培训计划等情况;专项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方面的某些特定事项,突出以“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为重点的监督检查(如: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包括针对特定时段、特定范围、特定对象安全生产的专门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是涵盖安全生产各个方面的较为全面的检查,突出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等级管控为重点的监督检查,包括组织有关安全专家,开展“会诊”式监督检查(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定级的监督检查)。
事故调查处理、核实群众举报、调查查处非法违法行为等因无法预知,不纳入具体计划。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计划外监管执法的,其所用日期计入本处室(单位)监督检查工作任务量;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的监督检查计入本处室(单位)任务量。
(三)我局现有公务员和参公人员106人。其中局机关61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13人,安全生产监察总队32人,外派借用3人,未取得执法证8人,实际在岗执法人员为95人。不纳入监督检查计划人员:局领导(10人);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14人);专职从事内勤、文秘、财会、执法监督、综治、纪检、党务工作(15人,不含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纳入监督检查计划人员共59人。
(四)安全生产监察总队每人每月监督检查不少于10日;高危行业监管处和职业卫生监管处每人每月监督检查不少于5日;其他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每人每月监督检查不少于2日;专职从事内勤、文秘、财会、执法监督、综治、纪检监察、人事和党务工作的人员根据局领导安排参与有关监督检查活动,但不作具体任务安排。
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局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局机关工作的,纳入所在机关处室监督检查计划。
三、监督检查具体任务分配
(一)监管一处。共6人,其中1人未取得执法证,列入计划4人,监督检查时间不少于240日。监督检查重点:整合矿山、以自然山脊为界的整改露天采石场、三等以上尾矿库和“头顶库”。人均检查的矿山数不少于25家(次);监督检查时间人均不少于60日。
(二)监管二处。共5人,列入计划4人,监督检查时间不少于240日。负责对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等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重点:不在化工园区或集中区的危化企业,重大危险源,使用危险工艺的企业,国家和省列为重点监管的企业。人均检查生产企业不少于20家(次),其他企业不少于5家(次);监督检查时间人均不少于60日。
(三)监管三处。共5人,其中1人未取得执法证,列入计划3人,监督检查时间不少于180日。监督检查重点:园区企业安全基础设施,冶金和建材等危险性较大的企业。人均检查企业数不少于20家(次);监督检查时间人均不少于60日。
(四)烟花爆竹监管处。共6人,其中1人未取得执法证,列入计划4人,监督检查时间不少于240日。监督检查重点:在国家和省督查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事故的企业,本轮许可中新增设整条生产线的企业。人均检查的生产企业数不少于20家(次),经营企业不少于2家(次);监督检查时间人均不少于60日。
(五)煤矿监管一处。共4人,列入计划3人,监督检查时间不少于180日。监督检查重点:关闭退出矿井、瓦斯灾害和水害严重矿井。人均检查的生产企业数不少于15家(次);监督检查时间人均不少于60日。
(六)煤矿监管二处。共5人,列入计划4人,监督检查时间不少于240日。监督检查重点:关闭退出矿井、瓦斯灾害和水害严重矿井。人均检查的生产企业数不少于16家(次);监督检查时间人均不少于60日。
(七)职业卫生监管处。共5人,列入计划4人,监督检查时间不少于240日。监督检查重点: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家具制造、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水泥生产、电子制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人均检查的企业数不少于20家(次);监督检查时间人均不少于60日。
(八)人事处。共6人,专职从事党务和人事工作2人,列入计划3人,监督检查时间不少于72日。监督检查重点:高危和冶金企业。监督检查时间人均不少于24日。
(九)规划科技处。共2人,列入计划2人,监督检查时间不少于48日。监督检查重点:甲级、乙级资质机构。检查中介机构数不少于12家(次),安全标志生产企业不少于12家(次)。监督检查时间人均不少于24日。
(十)办公室。共6人,其中2人未取得执法证。根据安排派员陪同局领导监督检查,参加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不作具体任务安排。
(十一)事故调查统计处。共4人,列入计划3人,监督检查时间不少于72日。监督检查重点:已结案的较大事故责任单位,高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及自查自报。监督检查时间人均不少于24日。
(十二)政策法规处。共5人,专业从事执法监督1人,专业从事综治工作1人,列入计划2人,监督检查时间不少于48日。督促检查重点: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执法监督,安全生产宣传和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社区创建。检查指导企业不少于30家(次)。监督检查时间人均不少于24日。
(十三)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共32人,其中3人未取得执法证,基建办借用1人,外派借用1人,机关借用8人,后勤中心借用1人,专业从事财会1人,内勤人员2人,另有3人未取得执法证,列入计划14人,监督检查时间不少于1680日。受省安监局委托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监督检查企业数(含暗查暗访企业数和督查企业数,以下均同)不少于330家(次)。其中执法一科(非煤矿山)年度检查企业数不少于50家(次);执法二科(危险化学品)年度检查企业数不少于55家(次);执法三科(综合监管)年度检查企业数不少于60家(次);执法四科(烟花爆竹)年度检查企业数不少于55家(次);执法五科(职业卫生)年度检查企业数不少于60家(次)。
(十四)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共13人,基建办借用1人,外派借用2人,专业从事财会1人,内勤人员1人,列入计划7人,监督检查时间不少于168日。监督检查重点:高危企业。监督检查时间人均不少于24日。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制订监督检查计划。省局各处室(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具体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送局“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备案。要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与被检查方代表签字确认。各市、县(区)安监部门要参照本计划下达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二)严格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主体适当,监督检查达到规定的覆盖率、整改率,监督检查内容符合规定,各类执法文书规范,执法行为符合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合法,执法决定的内容适当等;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自由裁量、审查决定、告知送达、执行以及案卷归档合法等。
(三)切实做好监督检查的有效保障。做好车辆保障工作,力促省两个平台保障我局公务用车,并保障必要的执法装备;加快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力争尽快上线运行移动行政执法系统终端。
(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的工作考核。省局“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至少每季度对各处室(单位)现场检查记录和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并形成文字报告,经局执法年领导小组审议后行文通报。
江西省安监局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