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江西省安监局新闻发布和
发布时间:2016-03-31
赣安监管政法字〔2016〕29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安监局新闻发布和
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设区市安监局,各省管试点县市安监局:
《江西省安监局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安监局
2016年3月31日
江西省安监局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新闻发布渠道,改进和规范新闻发布行为,加大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力度,提高安全生产舆论引导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营造良好氛围,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性原则,新闻发布内容必须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与省委、省政府的决策精神相一致,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做到严肃、准确、权威。
(二)坚持正确导向,积极引导公众正确理解新闻事实,以正面宣传为主,弘扬主旋律。
(三)坚持事实求是,全面、客观、准确地发布新闻,对媒体和公众坦诚相待,取信于民。
(四)坚持公开透明,尊重公众知情权,对安全生产中心工作和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规定,属于公开范围的主动及时发布。
第二章 新闻发布的内容、形式、时间及要求
第三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做出的重点部署、开展的重大活动;
(三)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标准及其执行情况,包括政策法规标准解读、违法违规行为曝光等;
(四)监管工作举措及监管成效,阶段性工作成绩;
(五)党风廉政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安全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本系统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六)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七)安全生产警示信息、安全知识等;
(八)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等诚信信息;
(九)需要发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每个季度举行1次,报请省政府新闻办批准后召开,发布安全生产重大事件、重要活动、重点项目等。
(二)新闻通气会。新闻通气会不定期召开,通报本局一段时期的工作计划或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重要活动等信息,并就新闻媒体关注的问题介绍有关情况,沟通相关信息。
(三)发布新闻通稿。不定期将本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动态信息、突发事件信息,以新闻通稿的形式提供给新闻媒体,同时将不涉密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在局门户网站上刊载。
第五条 新闻发布的时间及要求
新闻发布工作实行定期和及时发布相结合机制。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每年4次;本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每半年至少参加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1次,一年2次;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参加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1次。
第三章 新闻发言人及其职责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由局党组指定,代表省安监局向新闻媒体,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新闻。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宣传工作机构设在局政策法规处,具体承担新闻发布组织、协调、配合工作,具体发布内容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提供。
第四章 新闻发布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新闻发布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省局党组统一领导省局新闻发布工作。涉及全局性工作及重要政策文件的发布,根据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意见办理;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新闻媒体报道的敏感话题、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新闻发布,根据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意见,由局新闻发言人予以发布。
第九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的规定申报,获得批准后召开。局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言人宣传工作机构要根据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的要求,按照新闻发布会的程序,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后续总结等工作,确保新闻发布主动、及时、准确、权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宣传工作机构和实际工作部门(处室或局属单位)共同策划组织。新闻发言人宣传工作机构是新闻发布的组织承办单位,与新闻发布主题有关的实际工作部门是发布单位,涉及多个部门的,根据职责确定一个主发布单位。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会材料准备与审批程序
(一)材料准备。新闻发布材料一般包括主持词、发布词、答问参考和新闻通稿。发布主题仅涉及一个部门的新闻发布会,由主题涉及部门准备发布会发布词、新闻通稿与主题相关的问题口径,由新闻发言人宣传工作机构起草发布会主持词;发布主题涉及几个部门的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宣传工作机构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形成新闻发布材料。
(二)材料审批。各部门准备的发布材料在发布会前5个工作日汇总新闻发言人宣传工作机构。新闻发言人宣传机构汇总整理后提前3个工作日报局分管领导审批。重大、敏感性选题材料需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必要时可提前召开由相关人员参加的发布预备会,讨论发布内容,研判社会舆情,统一发布口径。
第十二条 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在新闻发布会召开前2天,邀请并确认相应的媒体记者参与采访报道。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
突发事件,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界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亦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部门或单位形象、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而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处室(单位)应第一时间报新闻发言人宣传工作机构,提供基本情况和素材,新闻发言人宣传工作机构可及时向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报备,共同商议新闻发布方案。对新闻媒体的新闻发布由新闻发言人宣传工作机构报请局领导确定口径后,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特殊情况,可由新闻发言人经授权直接向记者发布有关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