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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 江西煤监局 江西省能源局关于推动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 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26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文件 |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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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能源局 |
赣安监管煤字〔2016〕85号
江西省安监局 江西煤监局 江西省能源局关于推动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
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有关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能源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行〔2016〕55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改革和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38号,以下简称《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81号)。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严格安全生产准入,严格监管监察执法,倒逼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依法加快退出,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执法检查范围
全省所有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
三、执法检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意见》方面。重点检查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节假日停产和恢复生产方案及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宣传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情况,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情况,以及煤矿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数据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图纸与实际是否相符、开采深度是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以及被责令停产、停建矿井是否存在明停暗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灾害防治方面。《江西省安监局、江西煤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安监管煤字〔2016〕27号)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煤矿瓦斯防治制度、瓦斯抽采措施、防突规定落实情况,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空区密闭管理情况等;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以及资源整合矿井和近3年来发生过水害事故的矿井建立防治水制度及配备机构、人员情况,防治水基础管理情况,井下水害隐患治理、地面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矿井排水设备设施配备情况,水害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等。
(三)超强度、超能力生产方面。重点检查煤矿是否存在接续紧张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是否存在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而组织生产问题,是否公示生产能力,是否按照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是否按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分解安排月度生产任务,矿务局(公司)是否存在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公示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行为等。
(四)安全生产条件方面。重点检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采用正规工作面开采、淘汰木支护情况,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情况等。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重点检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工作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年度达标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安全质量标准化机构、人员、资金及相关责任制度落实情况,每月组织人员对煤矿各专业达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及对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情况等。
(六)其他方面。煤矿安全培训开展情况,煤矿主要设备和安全设施日常管理情况以及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本地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和内容等。
四、 工作安排
上半年以来,全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的统一部署,开展了以推动安监部门依法监管、严格执法和提升监管执法能力,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的“监管执法年”活动,同时,按照省安监局、江西煤监局《江西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全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进行了监管监察执法,在此基础上,安属地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联合执法检查三种方式开展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
(一)属地执法检查(7-11月)
7月底前,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的省属和市属煤矿,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的县属和乡镇煤矿,逐项对照检查内容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要登记造册,汇总分析,督促企业按照“五落实”的要求抓好整改。请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于7月31日前将对本辖区煤矿企业属地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和《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上报省安监局、江西煤监局、省能源局。属地执法检查报告要包括执法检查组织、实施情况和检查企业名单、覆盖范围、检查结果、违法查处、企业整改要求等情况。
8-11月,按属地监管原则,各设区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前一阶段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对辖区内煤矿进行持续执法检查。
(二)专项执法检查(8-11月)
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结合“监管执法年”活动和重大灾害防治工作,以事故多发、灾害严重、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落后产能退出意愿不强、超能力生产冲动强烈的地方和煤矿企业为重点,对所辖各产煤县(市、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既要检查各县(市、区)执法检查开展情况,也要深入煤矿企业对照检查内容进行重点抽查。各煤监分局要按照2016年执法计划和已经部署开展的煤矿瓦斯防治、水害防治、超能力生产、安全投入、安全培训、设备安全、建设项目等7个专项监察,对辖区内煤矿进行专项执法。
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监分局要及时总结专项执法开展情况,形成阶段性报告(包括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专项行动进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建议,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于9月1日前、11月1日前,分两次将专项行动阶段性报告分别上报省安监局、江西煤监局、省能源局,11月1日前还需同时上报《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总表》。
(三)联合执法检查(10-11月)
省安监局、江西煤监局、省能源局组织联合检查组,以违法违规问题严重、事故隐患多的地方和煤矿为重点对象,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贯彻落实国发〔2016〕7号文件要求不力的地方政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继续组织生产和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煤矿予以调查处理,并公开曝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产煤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煤监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煤矿安全执法专项行动方案,明确煤矿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负责领导,认真落实专项执法检查任务,并结合工作实际,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序开展。
省能源集团公司也应参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对所属煤矿开展全面检查,及时总结检查情况,分别于7月31日、9月1日和11月1日前将执法检查情况(包括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建议,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连同《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分别上报省安监局、江西煤监局、省能源局。
(二)严格执法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事故隐患要依法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对经整改仍达不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行为。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驻矿盯守、交叉检查、突击抽查和政府约等有效措施,强化对证照不全、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吊)销及长期停产、停工煤矿的监管监察,严厉打击停产停工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严防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煤矿违规突击生产。
(四)强化舆论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对认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的地方和企业及时进行宣传,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及时反馈信息。认真总结经验,注重抓好正反方面典型,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报送拟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煤矿名单。
(六)坚持廉洁自律。参加执法专项行动的人员要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得有任何影响执法专项行动结果公正性的行为。
附件: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总表
江西省安监局 江西煤监局 江西省能源局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