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文件

江西省安监局转发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0

赣安监管煤字〔2017〕37号

 


 

 

江西省安监局转发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现将《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以下简称《通知》)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省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和复工复产煤矿都必须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应于4月中旬前完成自检;复工复产煤矿在复工复产前必须开展自检,未开展自检和自检出的隐患、问题未完成自改的,不得申请复产验收。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煤矿矿长是自检自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和所属煤矿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走形式、不走过场,认真开展自检。对自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认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重大隐患要按照规定上报。

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属地监管,发现煤矿企业自检不认真、走过场、自检报告严重失实的,要责成煤矿企业委托第三方重新排查,并对查出的隐患从严处罚;对企业自检发现并落实整改的问题和隐患,可从轻予以处罚;对企业上报的重大隐患,要按规定挂牌督办。

四、煤矿自检自改结束后,要进行认真分析,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提交自检自改报告。自检自改报告按属地管理原则,于2017年4月底前,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监察机构。

请将本通知传达到所辖煤矿企业,并督促煤矿企业立即开展自检自改。

 

附件: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

 

     附件

  

                              江西省安监局

                             2017310

 

 

 

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 版权所有 电话:0791-87379386 0791-87379377 传真:0791-87379377 赣安QQ群:62630376

赣ICP备11006889号-1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872号金涛大厦A座16楼 技术支持:易动力网络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