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3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文件
赣应急字〔2019〕94号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改革主要精神
(一)精简资质认可事项。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甲级、乙级分级设置,取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地域限制,取得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但现有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照“1号令”换发新版资质证书前,不得在原资质认可机关批准的行政区域外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
(二)确定资质认可机关。原由应急管理部实施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原由江西煤监局实施的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可,一并由省应急管理厅承接实施,即省应急管理厅原有资质认可事项由“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认证机构资质认可(煤矿安全除外)”改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三)明确资质认可范围。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依法对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等相关行业领域实施安全评价资质认可,依法对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认可,在国家出台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目录之前,许可范围暂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1〕109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9号)公布的目录为依据。
(四)严格资质准入条件。自2019年5月1日“1号令”开始实施起,现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申请换发新版资质证书或申请变更“1号令”第十二条相关内容的,须满足“1号令”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经注册地资质认可机关核准后予以换发或变更。对于2019年12月底前提出换证申请并经审查合格的机构,准予核发有效期为五年的新版资质证书,对于2020年1月起提出换证申请并经审查合格的,新版资质证书有效期与原资质证书有效期保持一致。
(五)切断中介利益关联。项目审批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与主管部门脱钩。
二、健全资质审批工作制度
(一)资质申请。对符合条件且自愿申请资质的机构,按照相应清单(附件1:《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书及材料清单(2019版)》或附件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申请书及材料清单(2019版)》)准备资料,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办证大厅。
(二)大厅受理。省应急管理厅办证大厅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文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三)许可决定。予以受理的,省应急管理厅办证大厅及时转送给省应急管理厅科技和信息化处,科技和信息化处及时会同有关业务处进行联合审查。必要时,聘请专家评审,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审查和评审结论(需要专家评审时)作出许可决定,从受理到作出决定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但专家评审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四)结果公开。对审查合格的,在省应急管理厅网站予以公告,公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关信息(附件3:《安全评价机构信息公开表》或附件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信息公开表》),颁发资质证书,将相关信息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资质认可机关重点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保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执行、检测检验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实施检查,确保每三年对注册地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覆盖一次,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监管部门重点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行业内法规标准、评价检测报告完整性和真实性等情况实施检查。对于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老资质保持期间,其监管职责仍由江西煤监局承担;换发新版资质证书后,证后监管职责由省应急管理厅承接。
(二)强化属地监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填写《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附件5),书面告知省应急管理厅和项目属地应急管理局,接受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发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肃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将处罚结果及时抄报省应急管理厅。
(三)加强联合惩戒。畅通申诉、投诉、举报渠道,健全完善通报、约谈等管理机制,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视情节采取警告、约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措施,对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机构,依规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附件:1.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书及材料清单(2019版)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申请书及材料清单(2019版)
3.安全评价机构信息公开表
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信息公开表
5.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