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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落实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05

江  西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文  件

 

赣应急字〔2020〕12号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落实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

 

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赣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赣府发〔2020〕1号)要求,将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的5项权限赋予乡镇(街道)实施。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掌握赋权内容。分别为: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处罚;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4.责令停止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违法行为;5.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这5项赋予权限内容,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网站公示,并强化政策解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迅速对接落实到位。赋予权限后,乡镇(街道)为这5个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主体,以乡镇(街道)自己的名义独立依法行使执法权限,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乡镇(街道)积极认领赋权事项,编制承接事项目录,实行“一乡镇(街道)一目录”,依法向社会公布;要帮助乡镇(街道)对认领事项进行流程优化、规范管理,在人员培训、网络及技术应用等方面对乡镇(街道)予以保障和支持,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赋权工作落到实处;要严格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惩治执法不规范和腐败现象,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三、切实做好指导培训。省厅相关处室和单位要做好指导工作,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加强对各地实施赋予行政权力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赣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接本通知后要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乡镇(街道),并适时组织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程序,开展监管执法示范活动,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法制审核制度,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可追责。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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