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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23
一、起草背景
今年5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明确对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同时,我省在落实《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关于对省直相关部门实施考核的规定要求上,尚缺乏相应的操作规范。
因此,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加强对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既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对标对表国务院安委会实施成员单位考核的的具体举措;也是健全完善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有效措施。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法规依据
本《细则》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委 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江西省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考核对象和内容。在应急管理综合考核明确考核对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45个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专项考核。同时,将考核对象分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成员单位(36个)和其他有关成员单位(9个)两类进行考核。
(二)优化了考核评分方式。明确考核工作由省安委会统筹组织,省安委会办公室具体实施。采用对照考核标准评分、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会评分和成员单位互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值配比为4:4:2,既有效提升了考核的透明度、公正度,也进一步提升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参与度,为各专业委员会提供有力的工作抓手。
(三)遵循了等次评定基本规则。按照《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关于省直单位考核等次评定的相关规定(排位前10为“优秀”),鉴于45个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中,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为36个,其它负有工作职责单位为9个(两者数量比为4:1)。因此,对于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和其他工作职责的两类单位,按比例分别给予8个和2个名额,评定为安全生产优秀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