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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1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30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文件
赣应急字〔2021〕59号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安全
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1年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应急管理局,安源煤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以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为抓手,以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牛鼻子”,持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扎实推进集中攻坚阶段各项工作,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根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切实减少一般事故,努力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现就切实做好全省煤矿整治三年行动2021年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责任
(一)自觉做到“两个至上”。清醒认识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性复杂性,深刻汲取省内外各起煤矿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法治意识和责任担当,把“零死亡”作为最坚定的信念,把安全生产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煤矿企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方针政策,切实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前提、基础和保障,始终把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的位置,不断增强煤矿职工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党史教育活动,用好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坚持学史力行,不断提高应对风险挑战、推进实际工作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压紧责任、细化措施,牢牢守住煤矿安全生产的底线红线。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紧盯集中攻坚阶段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分析研究,拿出管用有效措施,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切实解决安全红线意识不牢、管理责任层层递减、企业内部安全监督弱化等深层次矛盾和长期积累的老大难问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实行安全承诺制度,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每年不少于2次组织研究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切实做到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安全责任“五到位”,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十个一次”工作。安源煤业集团对所属煤矿矿长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其他煤矿也要切实压紧落实上的责任链。建立健全覆盖煤矿企业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021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正常生产煤矿必须建立并公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实行“一岗一清单”。2021年底前,全省煤矿企业都要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三)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产煤市县应急局要按照省应急厅公告的全省煤矿日常监管责任主体单位名单,切实履行对每一处煤矿的日常监管职责,结合实际“一矿一策”开展监管;每季度对辖区煤矿至少全覆盖检查一次。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跟踪问效、一盯到底。设区市应急局和驻地煤监分局要定期沟通会商煤矿安全情况,共同督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要问题。严格执行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工作机制,按照明确的联系指导范围和职责,落实好局领导包片、监管人员包矿开展帮扶指导服务制度。认真践行安全发展理念,开展全覆盖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活动。
二、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
(四)严格对标对表检查。将安全生产大排查作为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抓手,在做实做细做深上下功夫。在做实上,要全系统、各环节的彻查,实现煤矿自查自改、企业内部检查、监管检查、监察执法四个100%,不留盲区和死角。在做细上,煤矿企业每次自查、监管部门每次检查后,都要形成报告,对发现的问题都要纳入“两个清单”并动态更新,最后形成“一矿一策”。在做深上,要进一步完善制度、细化措施、健全机制、创新方式方法,着力推动解决深层次问题。2021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对全省煤矿及其上级公司的安全生产大排查,着力解决“看不到、想不到、查不透”和“看惯了、习惯了、干惯了”等问题,为实现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五)强化煤矿自查自改。各煤矿矿长要负总责、带头抓,对照大排查通知要求和《井工煤矿安全自检表》221项检查内容,在2021年4月、10月底前,分别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自检自改,不能以日常隐患排查或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代替,并在今后坚持每半年一次。通过全面自查自改,不仅要把问题隐患拎出来,还要由表及里,深入分析安全理念、管理、制度、设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并纳入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强化问题整改落实,“两个清单”和自查自改报告要及时更新,在井口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同时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公司,接受企业员工和社会监督。煤矿上级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一矿一组”要求派驻工作组蹲点指导,分系统、分专业对煤矿自查自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注重对企业自身问题的排查,重点解决机构设置、岗位责任、人员配备、任务指标、安全投入、灾害治理、设备设施等重大问题。
(六)强化部门监管排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不仅是煤矿整治三年行动的牵头部门,也是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的牵头部门,要明确辖区每一处煤矿的大排查负责人、大排查时间,分类组织实施,逐矿形成排查报告,每月进行汇总分析,对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区域性问题,要纳入“两个清单”,并推动解决。对生产建设煤矿自查自改避重就轻、搞选择性排查,对深层次、“屡教不改”等问题视而不见,排查不认真、走过场、自查报告失实的,要责成煤矿重新开展自查自改,并对大排查或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从重进行处罚。对停产停工矿井,要落实盯守、巡查责任,严防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
三、强化灾害治理,严防各类煤矿安全事故
(七)严控重大安全风险。煤矿企业要定期组织开展重大风险辨识,制定重大风险管控方案,制作并公示煤矿安全风险“一图一牌三清单”,在井口等显著位置公示重大风险管控清单,在重大风险管控区域和相应地点设置风险告知牌板,对风险类型、危险程度、管控措施、责任人、监督人和限定作业人数等进行公示。煤矿企业应建立年度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年度和月度重大风险管控清单、督查记录台账等档案;每月25日前将当月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下月重大风险管控工作重点报煤矿企业上级公司;每月5日前将当月重大风险管控清单和上月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报煤矿所在市级应急管理局和驻地煤监分局。煤矿企业要定期向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工作情况,各煤矿每季度向属地应急管理局、驻地煤监分局报告一次,省投资集团公司每半年向省应急厅、江西煤监局报告一次。各地、各单位要全面梳理出三年行动开展以来,辨识管控的重大安全风险,列出清单,逐一进行“回头看”,确保管控到位。
(八)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强化煤矿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岗位开展隐患排查,分析隐患成因、制定消除措施,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正常生产煤矿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煤矿证照情况是否齐全有效、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齐全、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是否达到要求、是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自查,坚决杜绝不顾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任务和经营指标,强令冒险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违法违章冒险蛮干。各地要通过邀请专家、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指导帮助企业排查整治隐患;要采取暗查暗访、专项检查、联合执法、综合督查等形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切实推进隐患“清零”。2021年底前,企业自查、各级检查发现的一般隐患,要全部整改到位;重大隐患确实难以年内整改到位的,要严格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求,确保安全生产。
(九)严格监管倒逼退出。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倒逼,依法依规、统筹协调”原则,在行政许可和执法检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安全生产标准规范,通过严格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推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标准的落后产能加快淘汰退出。按照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方案,严格监管“十四五”暂时保留小煤矿,发现弄虚作假逃避关闭、违法生产的,立即依法淘汰退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停必停、该关就关、能退则退。持续推动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且不能有效治理的煤矿淘汰退出。对即将淘汰退出的煤矿,认真组织实施停产,防止突击生产,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有序实施关闭退出,坚决防范在实施关闭过程中发生事故。
(十)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预案管理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对企业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工作的管理,进一步督导企业应急队伍的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煤矿安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精准性。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定期组织辖区煤矿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煤矿企业要强化煤矿调度中心建设,发挥调度中心参谋部、指挥部、作战部的枢纽作用,赋予并落实井下班组长、调度员等紧急情况撤人权;井下出现瓦斯超限、透水征兆等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加大投入,推进煤矿专业救援队伍装备建设和队伍建设,定期开展煤矿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救援演练,提升煤矿应急救援能力。
四、夯实安全基础,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
(十一)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充分发挥安全文化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的引领、警示、教育和规范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板报、宣传栏等宣传舆论工具,积极建设矿山安全文化园地、安全文化长廊,广泛开展安全流动红旗、安全知识竞赛、安全座谈等活动,在企业内部营造人人讲安全、人人会安全的浓厚安全文化建设氛围。在全省煤矿开展“三敬畏”、“反三违”活动(敬畏生命、敬畏法规、敬畏职责,反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组织安全普法知识竞赛、宣誓承诺等活动,集中宣传曝光一批正反面典型,推动“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常态化,培育重制度、敬规则的良好氛围,强化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和法规执行力,全面提升全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十二)着力提升安全技能。深入开展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技能提升培训教育,严格执行煤矿对从业人员实行矿、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认真开展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深入推进全员安全培训教育活动,到2021年底,确保煤矿企业在岗和新招录从业人员100%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确保2021年底前对全省所有煤矿班组长轮训一遍。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加强煤矿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监管,凡开展执法检查等检查活动,都应把煤矿企业开展安全培训情况纳入检查内容,并实行“逢查必考”,对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实行安全生产知识抽查考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全省所有地方煤矿、有条件的省属煤矿要取消夜班生产,2021年底前,全省所有煤矿要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
(十三)纵深推进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风险管控试点示范建设,2021年底前,力争全省二级达标煤矿不少于4处(安源煤业集团所属煤矿不少于3处、萍乡市地方煤矿不少于1处)。达标煤矿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录入信息系统;煤矿上级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自查(无上级企业的煤矿自行开展)并形成自查报告,通过信息系统向相应的考核定级部门报送自查结果。强化动态达标管理,全年按省应急厅10%以上、市应急局不低于30%、县级应急局100%的比例对达标煤矿开展动态抽查,凡发现标准化水平滑坡的,一律给予降低等级处理;凡发现不符合达标基本条件的,一律取消等级、责令停产整改。开展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为重点的行为规范活动,推行岗位作业流程标准化。
(十四)强化技术改造升级。深化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管控”专项行动,全面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大力开展系统优化改造升级,持续推进煤矿“一优三减”措施落实,进一步优化生产系统,减生产水平、减采掘头面、减下井人数,积极推进“一井一面”“一井两面”。升级改造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实现人员精准定位和超员监测预警。因地制宜选择机械化开采工艺和设备,大力推进采煤、掘进机械化改造,逐步淘汰炮采工艺,改善工作面安全条件,减低劳动强度,减少作业人员。稳步推进自动化智能化,积极推进乳化液泵站自动控制、暗斜井架空乘人装置自动化开停、地面井下皮带溜子运输设备远程集中控制、中央水泵房自动化排水、地面压风机集中远程监控,以及煤矿工业电视监控系统等工作,努力实现无人则安、少人则安。全省煤矿原则上只能安排一个水平组织生产。
五、严格依法行政,提升煤矿监管执法效能
(十五)创新执法方式方法。坚持执法检查“四个并重”,做到井上和井下并重、图纸资料和作业现场并重、制度措施和责任落实并重、设备设施和人员素质并重。坚持全面精准分析研判,对辖区内煤矿重大风险,市县应急局与驻地煤监分局每半年至少会商分析一次,省应急厅与江西煤监局每年至少会商分析一次,建立重大安全风险台账,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一矿一策”实施精准执法。开展“互联网+”远程监管,用好国家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定期调阅、分析、汇总辖区煤矿瓦斯、一氧化碳超限及问题隐患处理情况,研判重点企业重大安全风险,提升执法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时效性。严格落实联系指导制度,采取暗查暗访、专项检查、联合执法、综合督查等形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煤矿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系统性重大风险,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推动问题协调解决。
(十六)严格规范精准执法。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版)》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执法。严格执行省、市、县三级年度执法计划,将辖区内所有煤矿全部作为重点企业名单并实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切实做到执法闭环管理,定期对监管执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发挥专家技术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由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找准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监管执法工作有效性针对性。加大执法力度,扎实开展重点执法、交叉执法、专项监察、集中整治、打非治违等专项执法活动,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切实推动煤矿企业遵法守法。建立信用监管机制,推行安全承诺制度,依据企业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强化对“关键少数”问责追责,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追根溯源,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
(十七)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展“打非治违”攻坚,重点打击整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法规标准不执行、蓄意违规突破法律法规底线等煤矿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治理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依法进行惩处。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对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等非法违法行为,要坚持露头就打,铁心硬手、重拳出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刑衔接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发现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