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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系统政商交往行为指引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31

中共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系统政商交往行为指引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31 09:44 信息来源:政法处 字号:[] [] []

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党委,赣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党组织,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党组织:

《江西省应急管理系统政商交往行为指引清单》已经厅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加强宣传引导,抓好督促落实,着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应急力量。


中共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委员会

2022年10月20




江西省应急管理系统政商交往行为指引清单


为厘清政商交往边界,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营造亲而不狎清而有为“亲”“清”政商关系,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和模范机关建设,特制定本指引清单

一、正面清单

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商交往中,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主动靠前、勇于担当,引导支持企业攻坚克难、安全发展,切实做到“八要”。

(一)要积极推动政策落实。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供咨询服务,及时清理废止与新发展理念不相符的政策规定,扶持企业安全发展。深入推进应急管理惠企政策落实落地,企业符合政策条件,不申请即兑现,确保各项惠企政策直达市场主体。

(二)要平等对待市场主体。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应急管理政策出台前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在行政审批、要素获取、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和监管执法等方面,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本地企业和外来投资企业、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三)要靠前提供优质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实行“全天候”贴心政务服务,推陈出新服务举措,压缩办事时限和流程。充分利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推行“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建立健全帮办代办机制,让市场主体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有条件的对一些违法行为依法采取低烈度的教育惩治手段,对企业非主观恶意、非拒不整改的轻微违法行为,以告诫提醒为主,可罚可不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谨慎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依法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行政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落实安全生产“首违不罚”“轻微不罚”规定。

(五)要开门纳谏听取意见。出台有关应急管理政策措施要充分考虑对发展的影响,制定涉企政策或者做出涉企重大利益决策前,注重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认真听取有关企业、行业协会或商会的意见,邀请相关人员参加有关调研考察及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活动,并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工作餐。用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重视企业对应急管理系统政务服务工作的评价,不断改进提升。

六)要力促安全应急产业发展。加强政策指导,加快安全产业和应急产业融合,发挥省应急管理科学院等科研单位作用,支持应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为助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经批准,可以参加企业或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推介会、展销会、项目对接会、座谈会、研讨会、年会等活动,出行、就餐、住宿按公务出差标准执行,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

(七)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加强动态研判,组织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和专家,开展安全生产远程技术指导服务,与企业及时沟通、交流,解决企业安全方面疑点、难点问题,防止企业满负荷生产造成事故隐患。为困难企业提供免费安全体检服务,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开展安全体检和专家指导服务,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积极落实整改措施的,不作为处罚依据。落实安全费用税前列支政策,指导企业依法将计提的安全生产费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帮助企业减少税收压力。

(八)要诚信守法履约践诺。建立完善诚信履约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承担机制,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批复、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优惠条件。

二、负面清单

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商交往中,要坚守底线,遵纪守法,严禁触纪律法律政策红线,严格执行“八严禁”。

(一)严禁违规收取企业财物。不得违规在企业兼职、挂靠或借用资格资质证书;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和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以职务影响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商会、行业协会担任高级职务或挂名领取薪酬。

(二)严禁“新官不理旧账”。对于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变更等理由违约毁约,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三)严禁漠视企业合理诉求。不得推诿扯皮、拖延时间让企业多头跑、多次跑、重复跑;不得敷衍塞责、行政不作为,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与民营经济人士交往片面避嫌;不得对企业反映强烈、急需解决的问题视而不见,处置办理不及时、不彻底。

(四)严禁执法不公不严。不得违规巧立名目任意执法、越权执法、选择性执法;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以罚代管、重罚轻管;不得违反轻微不罚“首违不罚”规定,对企业擅自加码处理;不得执法检查走过场,对明显问题视而不见;不得执法放水,对严重违法行为不予处理。

(五)严禁不合理增加企业负担。不得到有关企业扎堆调研、观摩考察;不得频繁邀请企业负责人参加公务活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不得在政府资金安排、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等方面,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区别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六)严禁从事违规经营、敛财活动。禁止本人或者纵容、默许近亲属其他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与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不得违规向企业筹资、借款、借车、借房,不得摊派、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收取费用或索取其他好处。

(七)严禁违规参股持股。不得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八)严禁违规干预插手企业经济活动。不得滥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力违规干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有关企业的具体经济活动、经营活动;不得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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