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辉隆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复混肥料项目
发布时间:2025-02-21
安全评价单位名称: | 江西辉隆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年产40万吨复混肥料项目 | |
简 介: | ||
江西辉隆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位于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人代表:李刚。注册资本:伍仟壹佰万元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肥料销售,化肥销售,货物进出口,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年产60万吨复混肥料项目经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批准立项(项目统一代码为:2018-360999-26-03-001398)。该年产60万吨复混肥料项目分多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年产20万吨复混肥生产装置已于2018年12月通过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期工程(年产20万吨复混肥)于2024年4月通过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该公司位于宜春市经济开发区,位于江西金钾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的西侧,两公司厂区之间采用了厂区主道路隔开。该园区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选址周边无车站、码头、公园、学校、体育场等公共场所,无风景名胜区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该公司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但产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故不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液氨、硫酸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年版)中,其中原料液氨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高毒物品,该公司未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液氨罐区构成三级重大危险源。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企业液氨年用量超过360t,办理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证号:赣宜危化使字【2022】D000001号,有效期为2022年3月10日至2025年3月30日,许可范围:液氨(使用)。 该公司于2023年12月通过标准化复评,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化工)证书(证书编号:宜(经)AQBHGⅢ2023000039,有效期至2026年12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2021】第八十八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645号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7号令(79、89号令修改)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应当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为促进安全生产,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延期换证准备工作,企业委托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称:赣安中心)对其现有年产40万吨复混肥料项目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受江西辉隆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赣安中心组织评价组,于2024年10月开始着手评价工作。评价人员在收集有关资料,调查研究、实地检测检查的基础上。通过对装置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和定性、定量评价等项工作,根据《安全评价通则》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要求,编制完成本评价报告书。本次评价,一方面为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延期换证工作提供帮助;另一方面为企业正确认识本危险化学品生产风险,制定安全措施,改善安全管理,提升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安全可靠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 ||
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 檀廷斌 | |
技术负责人: | 周红波 |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王海波 | |
评价报告编制人: | 檀廷斌 | |
报告审核人: | 黄香港 | |
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 | 檀廷斌、曾华玉、谢寒梅、王冠、郑强 |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檀廷斌、曾华玉、谢寒梅、王冠、郑强、黄香港、周红波 | |
技术专家: | / | |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 | 檀廷斌、郑强 | |
时间和主要任务: | 时间:2024.10.1~2025.2.20; 主要任务: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
评价报告: | ||
因企业存在商业技术保密,评价过程略 一、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1、该公司主要存在中毒和窒息、火灾、爆炸(包括爆炸、容器爆炸和其它爆炸)、触电、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车辆伤害、灼烫、淹溺等危险因素,另外还有粉尘、毒物、噪声和振动、高(低)温等有害因素。 2、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该公司不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703号令修改)可知,该公司的98%硫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该公司不涉及剧毒化学品。 根据《高毒物品目录》(2003版)卫法监[2003]142号,该公司中的氨属高毒化学品。 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2号)的规定,该公司不涉及监控化学品。 根据《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3号,该公司氨为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9号),该公司产品和工艺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工艺。 根据《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该公司涉及的氨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3、该公司液氨罐区构成危险化学品三级重大危险源。 4、该公司不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5、经危险度评价,该公司的207硫酸罐区、208液氨罐区危险度等级为I级,其危险程度属于高度危险;101生产车间、102生产车间危险度等级为II级,其危险程度属于中度危险。 6、该公司按《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号)评定,风险分级最高得分94.4分,为蓝色区域(或低风险区域)(IV级),属轻度危险区域,可以接受(或可容许的)。 二、安全生产条件 1、该公司所在地是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已取得政府出具的土地使用许可证。 该企业厂区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八大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该公司与周边敏感场所距离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3、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的要求,该公司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为①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一类防护目标外部安全防护距离(≤3×10-6)为:以罐区为中心340m。②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二类防护目标外部安全防护距离(≤1×10-5)为:以罐区为中心240m。③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三类防护目标外部安全防护距离(≤3×10-5)为:不存在。 在以上范围内无相应的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无一、二、三类防护目标。该公司个人和社会风险可接受。 4、根据事故后果模拟计算可以发现,液氨储罐管道完全破裂,在“静风,E类”条件下,发生中毒扩散死亡半径最大,可达1394m,会对周边企业、民众造成影响。 5、根据多米诺分析可知,该公司液氨储罐容器爆炸产生的多米诺半径为37m。 6、由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评价结果可以看出,在选定的单元中,作业危险均在“一般危险”或“稍有危险”范围,作业条件相对安全。 在日常的安全管理中重点是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抓好操作及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确保人员具有与工程技术水平相适应的技术素质和安全素质并进一步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并确保其贯彻落实。 7、该公司总平面布置,出入口及厂内道路符合规范规定,满足防火距离要求。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通风,设置相应的疏散通道,腐蚀环境采取了相应的防腐措施,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8、该地区所在地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该公司采取了抗震设施。 9、该公司无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备、设施与工艺条件、内部介质相适应,安全设备、设施齐全,安全附件及检测仪器、仪表定期进行了校验,按规定设置了防雷、防静电接地并定期进行检测,火灾、爆炸危险环境电机按要求采用防爆或隔爆型等。工艺管理及设备设施符合规范的要求。 10、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了相应的水消防系统,配备了相应的灭火器材;配备了防毒面具及防护用品,作业场所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11、安全管理 (1)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符合要求,安全责任到人,逐级负责;应急预案分工明确,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安全检查、安全设备设施维护保养、隐患整改、防火防爆管理、事故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罐区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等规章制度健全。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符合《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到位,现场检查无违章现象。 (3)该公司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了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 12、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该公司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3、该公司经整改后现场情况与设计变更图纸相符,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14、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项,我们提出了相应整改建议和措施,该公司针对隐患进行了相应的整改。 三、评价结论 综上所述,该公司年产40万吨复混肥料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相关安全生产证照齐全。该公司个人和社会风险可接受。企业建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相关从业人员资质符合要求,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安全管理有章可循。企业日常管理开展较好,生产至今未发生大的安全事故。评价时生产装置和现有安全设施运行正常、有效。评价认为该公司年产40万吨复混肥料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状况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要求,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
提交时间: | 2025.2.21 |
0090(已排)江西辉隆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送审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