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增设天然气管道第二个供气源项目
发布时间:2022-12-20
安全评价单位名称 | 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增设天然气管道第二个供气源项目 | ||||||||||||||||||||||||||||||||||||||||||||||||||||||||||||||||||||||||||||||||||||||||||||
简介: | |||||||||||||||||||||||||||||||||||||||||||||||||||||||||||||||||||||||||||||||||||||||||||||
建设单位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5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550970714R,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伍亿元整,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许栋,住所为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望山东路555号,经营范围为钢压延加工、销售;金属制品加工、销售;再生资源回收、加工、销售(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商务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金融、保险);企业营销策划;货物运输代理;电力、热力、燃气、自来水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2010年2月5日至2060年2月4日。 该项目是建设单位主体项目的配套项目,主体项目已办理有关审批、许可、备案手续。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天然气埋地管道、天然气调压柜、仪表及控制系统、可燃气体检测系统、供电系统以及配套的调压柜基础、柜区地面、道路、围栏。 主体项目南侧临滨海大道,南侧中部与滨海大道之间为中海油LNG东庄消防站,滨海大道西南侧偏东为中海福建燃气发电有限公司的燃气电厂,偏西为国家粮食储备库,国家粮食储备库南侧为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LNG接收站;西南侧自东向西依次为中海石油空气化工产品(福建)有限公司、望山路、莆田海发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风电设备莆田有限公司和莆田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秀屿港区;西侧、西北侧、北侧为前云村;东北侧、东侧为东沁村;东南侧、东北侧有燃气电厂的架空电力线经过。 该项目调压柜区设置于主体项目的天然气调压站(阀组)东北侧12m处。 该项目调压柜区西南侧为主体项目现有天然气调压站(阀组),北侧为主体项目厂区道路,隔路为主体项目氢气站(制氢装置已停用,仅保留氢气罐及控制室在用);东北侧为主体项目综合楼;东侧为主体项目办公楼;东南侧为主体项目1#出入口;其余方向为空地。 该项目拟新增的天然气管道由主体项目南侧滨海大道对面的市政天然气总管预留阀门接出,采用水平定向钻法穿越滨海大道、水渠后,自主体项目西南角进入主体项目厂区(此段长度约65m),主体项目厂区内管段采用开槽方式埋地敷设至(此段长度约55m)调压柜区,经钢塑转换管件转换为无缝钢管后出地面,与天然气调压柜连接,调压柜后管道由DN250变径为DN200,与主体项目现有天然气调压站出口预留的DN200管道连接,供主体项目使用。 该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的限制和淘汰类产业,未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安监总科技〔2015〕75号)、《推广先进与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第二批)》(安监总局 科技部 工信部公告2017年第19号)等国家规定淘汰的落后技术装备。 该项目的自然地理条件适合建设,与周边和环境的相互影响较小,保护控制范围和防火间距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安全要求。 该项目涉及的天然气(压缩的)属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天然气的危险性类别为类别1的易燃气体、加压气体;该项目和主体项目均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02〕第70号公布,〔2021〕第88号第二次修改)的有关规定,依法落实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责任,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对其位于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前云村望山东路555号的增设天然气管道第二个供气源项目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受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委托,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承担了该项目的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组织评价组对该项目进行了勘查,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分析,运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评价方法,对该项目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和定性、定量评价,在此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的要求,编制本评价报告。 本评价涉及的有关资料由委托方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在评价过程中得到了项目有关领导、负责同志的大力协助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 |||||||||||||||||||||||||||||||||||||||||||||||||||||||||||||||||||||||||||||||||||||||||||||
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 吴丹 | ||||||||||||||||||||||||||||||||||||||||||||||||||||||||||||||||||||||||||||||||||||||||||||
技术负责人: | 周红波 |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檀廷斌 | ||||||||||||||||||||||||||||||||||||||||||||||||||||||||||||||||||||||||||||||||||||||||||||
评价报告编制人: | 陈建风 | ||||||||||||||||||||||||||||||||||||||||||||||||||||||||||||||||||||||||||||||||||||||||||||
报告审核人: | 王波 | ||||||||||||||||||||||||||||||||||||||||||||||||||||||||||||||||||||||||||||||||||||||||||||
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 | 吴丹、陈建风、谢寒梅、曾华玉 |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吴丹、陈建风 | ||||||||||||||||||||||||||||||||||||||||||||||||||||||||||||||||||||||||||||||||||||||||||||
技术专家: | 无 | ||||||||||||||||||||||||||||||||||||||||||||||||||||||||||||||||||||||||||||||||||||||||||||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 | 吴丹、陈建风 | ||||||||||||||||||||||||||||||||||||||||||||||||||||||||||||||||||||||||||||||||||||||||||||
时间和主要任务: | 时间:2022.9;主要任务:现场勘查 | ||||||||||||||||||||||||||||||||||||||||||||||||||||||||||||||||||||||||||||||||||||||||||||
评价报告: | |||||||||||||||||||||||||||||||||||||||||||||||||||||||||||||||||||||||||||||||||||||||||||||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增设天然气管道第二个供气源项目安全预评价 建设单位: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许栋 项目总平面布置图设计单位:莆田盛锦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结果: 1.固有危险、有害因素 1)该项目涉及的天然气(压缩的)属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天然气的危险性类别为类别1的易燃气体、加压气体; 2)该项目和主体项目均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2.可能、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该项目可能、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如下:
3.危险、有害因素的可控程度: 1)该项目固有和可能、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均可以通过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使其得到消除、减少、控制或预防。 2)建设单位在落实可研、施工设计和本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后,该项目可以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安全要求,即项目的安全风险可以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3)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各类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并制定管控措施,由相应的责任人落实管控。在管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与执行的情况下,该项目固有和可能、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可以得到有效的消除、减少、控制和预防,即项目运行的安全风险可以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4.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 1)该项目可能的事故类别有:物体打击、触电、灼烫、火灾、坍塌、瓦斯爆炸、容器爆炸、窒息和其它伤害,共九类。 2)从预先危险性分析结果可以看出,该项目若未规范落实、严格执行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安全要求,则:调压工艺过程中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的危险等级是危险性的,极有可能造成人员较大伤亡或系统的较严重损坏,应及时通过完善设计、规范施工、严格验收、加强管理以消除、减少、控制或预防危险、有害因素,同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处置措施;调压工艺过程中发生火灾、坍塌、容器爆炸、窒息事故的危险等级是临界的,通常只可能造成一般事故,宜控制、预防危险、有害因素,并制定基本的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3)从作业环境危险性分析的结果可以看出,该项目调压柜区的作业环境在管控措施技术措施符合现行强制性法规标准的要求(但管理措施尚未完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调压柜区发生天然气泄漏时,因周边建筑场所与其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调压柜区天然气泄漏可能造成的火灾、瓦斯爆炸、窒息等事故不会影响周边其它建筑、场所;调压柜区的事故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4)火灾、瓦斯爆炸是该项目的主要事故风险,建设单位应予以重点防范。建设单位应重点落实调压柜区的安全管控措施,对可能造成燃气泄漏和产生点火源的危险、有害因素予以消除、减少、控制和预防,同时制定充分的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以应对可能的事故风险。 评价结果: 评价组认为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增设天然气管道第二个供气源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在采纳了本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后,可以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安全要求。 | |||||||||||||||||||||||||||||||||||||||||||||||||||||||||||||||||||||||||||||||||||||||||||||
提交时间: | 2022年12月 |
(终稿)预评价(2025.03.06)鞍钢冷轧第二气源.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