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现状评价

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3万吨/年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

发布时间:2026-08-04


安全评价单位名称:

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3万吨/年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简介:


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九江市濂溪区濂溪产业园滨湖片区内,成立时为规划的化工园区。公司成立于2007419日,注册资金贰仟贰佰叁拾肆万元整,属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思辰。该公司于20231227日取得九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九江市应急管理局等八部门公布的关于公布九江市化工重点监测点名单(第二批)的通知(九工信字[2023]83)中的企业,已被认定为九江市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

公司一期1万吨/年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于2015年由湖南化工医药设计院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于20168月建设完成,20175月对1万吨/年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进行验收,由南昌安达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验收报告。20171025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赣)WH安许证字〔20170956,企业于202010月进行了延期换证2021年公司进行扩建二期2万吨/年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由江西通安安全评价有限公司编制了安全预评价报告,202112月由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取得了相关批复,企业于2022年进行施工建设,并经自动化诊断,满足江西省化工企业自动化提升实施方案的要求,2023715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及相关单位对二期2万吨/年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进行了现场验收,由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编制了验收报告,通过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根据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化工企业自动化提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赣应急字〔2021190号)的要求,企业同时于2023年委托北京慎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一期1万吨/年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进行自动化诊断评估和自动化控制改造设计,2023824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及相关单位对一期1万吨/年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自动化控制改造工程进行了现场验收,由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编制了验收报告,通过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企业现有在役装置为3t/a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于202310进行延期换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赣)WH安许证字〔20170956,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至20261024日。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生产所属行业为C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公司现有在役装置涉及的建构筑物为:可燃液体罐组、乙烯罐组、乙烯压缩机房、室外汽化、乙烯储罐区(乙烯球罐、卸车泵区、卸车区、汽化区)、综合车间、聚合车间、精馏干燥车间、包装车间、危险品库、成品库1、成品库21#仓库、2#仓库、控制室及空压制氮、冷冻厂房、机电维修车间、消防及循环水装置、污水处理装置、事故水池、事故应急池、变配电室、地面火炬、辅房(原锅炉房)等公用辅助设施。

现有在役装置涉及的主要原材料有乙烯、正己烷、三乙基铝﹑主催化剂(复合型钛系催化剂,采用MgCl2作为复合载体,含2~5%的四氯化钛)、硬脂酸钙、压缩空气、氮(压缩的)、冷冻介质(冰河冷媒、氟利昂)、柴油、天然气(作燃料用)。产品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2022年修订,2026年新增)的有:乙烯、正己烷、三乙基铝﹑催化剂(含四氯化钛)、氮(压缩的)、柴油、氟利昂(二氯二氟甲烷)、天然气(作燃料用)。

其中乙烯、天然气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由于四氯化钛含量极低,属于催化剂的成分,该催化剂不辨识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项目聚乙烯生产过程中涉及的聚合工艺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企业项目装置中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有生产单元1万吨聚乙烯生产装置(聚合车间、精馏干燥车间)、综合车间,储存单元危险品库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四级,乙烯罐组(含汽化区)、乙烯球罐区(含汽化区)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三级。

该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下设生产部、研发部、设备部、安全部、品质部、财务部、营销部、总经办等部门。

该公司现有员工152人,公司主要负责人1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人经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人中有2人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化工安全专业),已注册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条件许可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受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承担了其3万吨/年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现状安全评价工作,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的要求,与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协商确定了评价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127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的要求,赣安中心组织项目评价组,对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周边情况、总平面布置、设备设施、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及相关证照进行了检查和审核。评价报告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和<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文件赣应急字[2021]100号文的规定编制本报告。

本评价涉及的有关资料由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本评价是就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现有3万吨/年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做出的安全现状评价,本评价报告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本报告通过后因各种原因超过时效,项目周边环境发生了变化,本报告不承担相关责任。

本安全评价报告未盖公章无效;涂改、缺页无效;安全评价人员未签名无效;安全评价报告未经授权不得复印,复印的报告未重新加盖公章视为无效报告。

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黄香港

技术负责人:

周红波

过程控制负责人:

檀廷斌

评价报告编制人:

黄香港

报告审核人:

王波

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

黄香港、王冠、李景龙、谢寒梅、黄伯扬

注册安全工程师:

黄香港、王冠、李景龙、谢寒梅、黄伯扬

技术专家:

/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

黄香港、王冠

时间和主要任务:

2026120日等进行勘查

评价报告: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89号令修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及《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的要求,并与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协商,确定本评价范围为:

目前该公司现有生产装置为3t/a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

本次现状评价范围为:可燃液体正己烷、乙烯罐乙烯压缩机房、室外汽化、乙烯储罐区(乙烯储罐、卸车泵区、卸车区、气化区)、综合车间、聚合车间、精干燥车间、包装车间、危险品库、成品库1成品库21#仓库、2#仓库、控制室、空压制氮、冷冻厂房、机电维修车间、消防及循环水装置、污水处理装置、事故水池、事故应急池、变配电室、地面火炬、辅房(原锅炉房等公用辅助设施。

注:停用的燃气锅炉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只是针对其进行描述。本次评价范围不包括在建、停用和未验收、未审批的装置设施

通过对项目的周边环境、总平面布局进行综合安全评价;对各项安全措施、设施、器材等进行配套性和有效性评价;对可能造成重大后果的事故隐患采用相应的数学模型进行事故模拟,分析事故的最大损失,以及发生事故的概率;对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有效性、针对性进行评价;对各类人员的培训取证情况及强制检测的设备、设施情况进行评价;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措施与建议。

厂外运输不在本评价范围之内。该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消防、职业卫生等方面的问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评价报告是在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基础上完成的,如提供的资料有虚假内容,并由此导致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及其它后果均由委托方自行承担。如委托方在企业评价组对现场检查完毕后,对现有的工艺、设备、设施、地点、规模、范围、原辅材料等自行进行改造,造成系统的安全程度也随之发生变化,本报告将失去有效性

因企业存在商业技术保密,评价过程略

评价结论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对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3万吨/年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生产安全现状的分析与研究,确定了评价单元;根据生产过程危险、有害因素的分析,选择了定性、定量多种评价方法对所划分的单元进行了分析、评价,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进行了辨识,较系统、全面地剖析了该项目安全生产的现状。

10.1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结果

1)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役装置的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可燃气体爆炸、可燃液体蒸汽爆炸、触电、机械害、场内车辆害、起重设备致害、高处坠落、淹溺、灼烫、物体打击、跌落、坍塌、容器爆炸、管道爆炸、粉尘爆炸、中毒、窒息、泄漏、其他伤害等。项目最主要的危险因素是火灾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可燃液体蒸汽爆炸容器爆炸、管道爆炸、粉尘爆炸)、中毒。

2)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役装置涉及的物料有:乙烯、正己烷、三乙基铝﹑主催化剂(复合型钛系催化剂,采用MgCl2作为复合载体,活性成分为四氯化钛)、硬脂酸钙、氮(压缩的)、氟利昂(制冷剂)、乙二醇、压缩空气、柴油、天然气(作燃料用)。产品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

其中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2022年修改、2026年新增)的有:乙烯、正己烷、三乙基铝、氮(压缩的)、四氯化钛、柴油、氟利昂(二氯二氟甲烷)、天然气。

产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3)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役装置涉及的各种化学品中不涉及剧毒化学品。

4)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役装置涉及的各种化学品中不涉及监控化学品。

5)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役装置涉及的各种化学品中不涉及易制毒化学品。

6)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役装置涉及的各种化学品中不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7)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役装置涉及的各种化学品中不涉及高毒物品。

8)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役装置涉及的各种化学品中的乙烯、天然气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由于四氯化钛含量极低,属于催化剂的成分,该催化剂不辨识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9)由于天然气纳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管理范围,因此不适用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及特别管控措施。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役装置涉及的各种化学品中不涉及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

10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役装置包装车间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区域,聚乙烯危险性质为非导电性,粉尘分级为IIIB企业于202111委托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粉料进行了粉尘可爆性判定、粉尘云最小点火能、粉尘云最小爆炸浓度检测,检测结论为粉尘可爆,粉尘云最小点火能为>1000mJ粉尘云最小爆炸浓度为500~520g/m3。车间现场电气设施的防爆级别为Ex tD A21 IP65 T200℃,满足防爆要求。

11)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022年修改,2026年新增)辨识,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役装置不涉及爆炸物。

12)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役装置不涉及限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13)根据辨识,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一期、二期工程均为同一产品),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聚合工艺。

14)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规定,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中,乙烯、正己烷、三乙基铝、柴油、天然气属于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内物质。

该公司生产单元1万吨聚乙烯生产装置聚合车间、精馏干燥车间)、综合车间,储存单元危险品库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储存单元乙烯罐组(含汽化区)、乙烯球罐区(含汽化区)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

15)根据重大事故模拟计算: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3万吨/年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乙烯球罐发生容器整体破裂时BLEVE爆炸时,其最大死亡半径为630m重伤半径为848m轻伤半径为1384m多米诺半径422m

16根据危险度评价,己烷罐区、乙烯罐区、乙烯球罐区、聚合车间、精馏干燥车间、综合车间的危险分值均大于15分,属于高度危险;危险品库单元的危险分值介于1015分之间,属于中度危险;包装车间、成品库1、成品库21#仓库、2#仓库单元的危险分值在10分以下,属于低度危险。

17根据多米诺效应分析,乙烯球罐发生多米诺效应的影响区域会延伸至厂区以外,其余设备的多米诺效应的影响区域主要为厂区内,乙烯球罐发生容器整体破裂时BLEVE爆炸时,其多米诺半径422m,会引起多米诺半径范围内的周边装置发生多米诺效应事故。

18采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开发的重大危险源区域定量风险评价软件进行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计算:

个人风险定量计算结果危险化学品在役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

1)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一类防护目标(≤3×10-6)等值线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为215m,该范围内不存在此类防护目标

2)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二类防护目标(1×10-5)等值线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为115m,该范围内不存在此类防护目标

3)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三类防护目标(3×10-5)等值线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为95m,该范围内不存在此类防护目标

从个人风险分析效果图中:该公司个人风险等值线内不存在相应的敏感场所及相关防护目标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满足要求。

社会风险分析:该公司社会风险曲线分布在容许范围内,属于可接受风险

19)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AQ3067-2026的要求进行检查,企业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0)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判断结果:85.8分,为III级(黄色),属于中度危险区域。

21)根据液化烃罐区安全风险排查,本企业液化烃储罐区不存在否决项,得分为88分,属于一般安全风险储罐区

22)根据《化工企业液化烃储罐区安全管理规范》AQ3059-2023的要求,由于该公司液化烃储罐区的设计施工建设在本规范发布实施前,并通过竣工验收取得安全许可,属于在役液化烃储罐区,根据AQ3059-2023的要求在役液化烃储罐区的安全管理适用该规范要求。因此针对在役液化烃储罐区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企业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了完善整改

23)企业在役装置自动化提升改造满足<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化工企业自动化提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文件赣应急字〔2021190号的要求。

10.2安全生产条件

1)厂址及与厂外民居、公共设施、企业的间距

1)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20231227日取得九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九江市应急管理局等八部门公布的关于公布九江市化工重点监测点名单(第二批)的通知(九工信字[2023]83)中的企业,已被认定为九江市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本次属于延期换证,选址符合当时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符合当时市、县的规划和布局。

2)企业对外部影响主要是乙烯等泄漏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影响。乙烯球罐发生容器整体破裂时BLEVE爆炸时,其最大死亡半径为630m重伤半径为848m轻伤半径为1384m多米诺半径422m

3)根据企业环评批复,企业卫生防护距离为300m,在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批准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环境要求高的项目。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周边民居的卫生防护距离满足要求。

4)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中的定量风险评价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为215m,经过辨识分析,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满足要求。

5)项目为现有化工项目,不属于重化工。项目化工生产、储存装置与鄱阳湖间距为1150m,满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字〔201856号文的要求。

6)企业建构筑物与周边企业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等相关规范要求。

项目装置与公路、铁路等距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7)该公司周围环境无不利影响,交通运输便利,当地自然条件温和,地震烈度Ⅵ度,按Ⅵ度抗震设防,设计对正己烷储罐、危险品库、综合车间、乙烯球罐区提高一度采取了抗震措施地震灾害的危险较小地质条件好。

2)总平面布置

总平面布置,出入口及厂内道路符合规范规定,能满足防火距离要求。

3)建(构)筑物

厂内主要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通风,设置相应的疏散通道,腐蚀环境采取了相应的防腐措施,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4)工艺及设备、设施

无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无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设备、设施与工艺条件、内部介质相适应,安全设备、设施齐全,安全附件及检测仪器、仪表定期进行了校验,按规定设置了防雷、防静电接地并定期进行检测。工艺管理及设备设施符合规范的要求。

对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项,提出了相应整改建议和措施,企业针对隐患进行了相应的整改。

5)作业场所

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了相应的水消防系统、泡沫消防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配备了相应的灭火器材,作业场所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对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项,提出了相应整改建议和措施,企业针对隐患进行了相应的整改。

6)公用配套工程

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3万吨/年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与生产相配套的供电、供水、供蒸汽、冷冻、压缩空气等均能满足生产要求。

7)安全管理

1)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符合要求,安全责任到人,逐级负责;应急预案分工明确,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安全检查、安全设备设施维护保养、隐患整改、防火防爆管理、事故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等规章制度健全。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符合《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能执行到位,现场检查无违章现象。

10.3评价结论

1、安全生产条件结论

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针对现场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并对存在隐患进行了相应的整改,现已整改完毕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3万吨/年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现场设备设施与设计图纸一致,安全生产设施投用涉及危险工艺(聚合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乙烯、天然气)、重大危险源(生产单元1万吨聚乙烯生产装置(聚合车间、精馏干燥车间)、综合车间,储存单元危险品库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四级。储存单元乙烯罐组(含汽化区)、乙烯球罐区(含汽化区)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三级DCSSISGDS系统与安全设施设计一致,且满足工艺生产的需求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均已取证,主要负责人、重大危险源操作人员等人员满足相应的学历、专业要求;该公司根据《江西省化工企业自动化提升实施方案》(试行)(赣应急字[2021]190的要求进行了全流程自动化控制诊断及自动化提升改造设计并已验收。该公司有关从业人员资质符合《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该公司根据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安委办[2024]1)的相关要求,已建设了特殊作业审批与作业管理场景功能以及人员定位场景功能,并已投入使用。针对现场提出的安全隐患项企业整改到位安全生产设施投用,定期进行隐患排查

综上所述: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3万吨/年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的安全风险属可接受范围,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2、建议

1)对本报告提出的隐患整改建议认真研究落实,切实采取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定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保证整改资金到位,及时消防或控制隐患,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主席令[2025]第64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生产、使用、经营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从业人员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水平。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工艺、设施、设备、原料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技术、设施、设备建立包括工艺操作、特殊作业、设备管理、储存条件、开停车和检维修、变更等全部生产作业环节在内的过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并组织有效实施。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影响其正常使用,不得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储存专柜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3企业应该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GB17681-2024的要求,继续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措施。

4)应每三年针对“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运用HAZOP方法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析。

5强化安全措施;加强公司、车间、班组的安全检查,消除现场的各类不安全隐患;认真巡检,发现隐患及时报告;要制订公司、车间、班组的安全检查表,开展有周期的检查;发现安全隐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督促改进现场安全状况。

6安全阀、压力表以及有毒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器属于强检仪表,必须保证其按期进行检测,保证其灵敏可靠,建立完整的档案记录和检验记录。

7)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场所是生产过程中最易发生事故的场所,应严格工艺纪律,加强工艺控制,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强化危险源辨识,充分利用危险源辨识信息,实施危险控制管理。现代化安全管理的观点是危险是可以认识的,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危险辨识实质上是危险认识的过程,对安全管理具有战略意义,是现代化安全管理的基础。危险源辨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危险源类型2可能发生的事故模式及波及范围3事故严重度4本质安全化程度5人为失误及后果6已有安全措施的安全可靠性等。通过危险辨识,摸清系统危险分布及特点,便可根据轻重、缓急,有针对性的部署安全工作,制定危险控制方案。

8)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和自身完善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应急救援的能力,逐步达到本质安全的目的。

9)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不断修改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岗位练兵,提高员工的操作和判断、处理故障的能力,强化安全管理,创造条件在企业推行职业安全健康体系,实现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10)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AQ3067-2026,企业应持续进行对照检查,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提交时间:

2026.8.4

现场工作照片:

d5cfbae0-a9e9-4e06-b529-0ab22ae6eef7.png

现场勘查人员(从左到右):企业陪同人员、黄香港(评价人员,报告编制人)、企业陪同人员

151bd9d1-3145-4386-8a46-a4400a3e7488.png

现场勘查人员(从左到右):企业陪同人员、企业陪同人员、王冠(评价人员,项目组成员)

0262(已排)-九江中科鑫星现状评价  (终稿) .pdf


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 版权所有 电话:0791-87379386 0791-87379377 传真:0791-87379377 赣安QQ群:62630376

赣ICP备11006889号-1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872号金涛大厦A座16楼 技术支持:易动力网络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