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天台镇鑫和燃气站液化石油气经营
发布时间:2018-02-01
安全评价项目名称: |
袁州区天台镇鑫和燃气站液化石油气经营安全现状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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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袁州区天台镇鑫和燃气站液化石油气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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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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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在储存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液化石油气,属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以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袁州区天台镇鑫和燃气站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保证安全生产,特针对燃气站的安全状况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该站建于《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发布前,且2016年8月1日前未进行改造,仍采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进行评价。
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受托承担该液化气站燃气设施的安全评价工作,组成了评价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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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
戴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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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夏长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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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控制负责人: |
朱小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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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编制人: |
戴磷、王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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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审核人: |
马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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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 |
王冠、黎余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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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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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专家: |
黄伯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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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 |
占伟、黄伯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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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和主要任务: |
2018.01.03;勘查现场及周边环境,查阅相关技术资料、现场调研,收集安全现状评价所需的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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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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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范围
本次评价范围为袁州区天台镇鑫和燃气站站区范围内燃气设施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现状。即液化石油气的储存及装、卸车和灌装小钢瓶作业所涉及的危险品安全经营作业条件以及工艺、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及符合性的评价。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管理的组织、机构、人员、防护设施、作业环境及安全管理制度等。
本评价涉及的环境保护与消防评价的论述,不代表环保和消防主管部门的意见,环境保护与消防应以其主管部门检查的意见为准。
评价内容
通过危险、有害因素分析以及危险源辨识,充分查找物料、能源、生产装置、作业环境等环节的危险、有害因素,评价危险源被激发酿成事故后损失的严重程度,评价作业人员的操作条件和防止事故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符合要求等。包括:
1、检查该站的在用的燃气安全设施是否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按期进行检验、检测和校验。
2、评价站区内、外部环境条件的安全符合性;
3、评价燃气设施、消防设施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有效性;
4、检查审核管理、从业人员的危险化学品培训、取证情况;
5、检查、审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6、对工程在安全经营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7、从整体上评价项目的运行情况和安全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和可靠,从而得出评价结论。
评价结论
1、该站储存的液化石油气,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管三〔2011〕95号文件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2、该站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介质为液态烃类,可一次性可储存液化石油气及残液44.85T,未达到50T的临界量,未构成GB18218-2009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3、该站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包括混合气体爆炸和压力容器物理爆炸)、触电伤害、机械类伤害、高处坠落、淹溺、雷击和静电危害、冻伤、中毒和窒息等。
4、事故模拟和后果预测,1个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破裂爆炸时,其燃烧范围可达20m。1个5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破裂爆炸,燃烧范围可达208m。
5、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危险度评价,物料固有的危险程度为高度危险,由于采取了一系列的安全措施后,其危险程度可以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内,火灾爆炸指数评价结果:初始其火灾爆炸等级为“很大”,采取补偿后从“很大”降为“较轻”,危险等级达到了可以接受的程度。
6、根据安全检查表法检查:该站站址及总平面布置有1项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要求,燃气装置安全条件基本符合规范要求。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除按按GB/T29639-2013修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外,其他符合要求。
综上所述,袁州区天台镇鑫和燃气站站区内的燃气设施,基本符合储存经营液化石油气的安全条件及技术要求。应认真落实本报告第7章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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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18.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