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翔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1-07
|
江西吉翔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安全现状评价 |
||
简介: |
|
||
江西吉翔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24日,地处国家精细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江西省精细化工产业基地——江西乐平工业园区,是一家以医药中间体、农用化学品及磷精细化学品为主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安全生产许范围的生产能力:为21.5kt/a五氯化磷、4000t/a正丁基硫代磷酰三胺、250t/a 3,5-二氯 苯甲酰氯及副产60t/a三氯氧磷。公司于2019年公司在厂区现有厂房(102和104~107生产车间)内改建年产600吨对氨甲基苯甲酸一水合物、苯并二呋喃酮化合物、苯并[b]噻吩-3(2H)-酮1,1-二氧化物、N,N-二己基对醛基间甲苯胺等精细化学品项目,现仅保留之前102生产车间21.5kt/a五氯化磷的产品生产。
吉翔公司现有员工110余人,其中管理、工程技术人员26人。公司现行职能部门包括:办公室、生产部、安全环保部、供销部、财务部等。公司成立有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安全环保部作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公司近三年来,公司在2019年2月13日,在乐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得“关于江西吉翔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年产600吨对氨甲基苯甲酸一水合物等精细化学品项目备案的通知”(2019-360281-26-03-000903),并在后续对该项目逐步执行了安全条件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等项目工程建设的施工、设备安装、试运行生产(部分产品)的工作。主要内容为在厂区现有厂房(102二车间和104六车间~107九车间)内改建年产600吨对氨甲基苯甲酸一水合物等精细化学品项目,同时取消了4000t/a正丁基硫代磷酰三胺、250t/a 3,5-二氯 苯甲酰氯及副产60t/a三氯氧磷。另外,2019年间公司法人由陈国良变更为张明(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未变更)和全厂进行控制系统(SIS)升级改造(已验收)。
公司的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建(构)筑物、生产工艺、生产装置、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等均未发生改变。
现生产装置设施运行平稳,未发生一般以上任何事故。 |
|||
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
戴 磷 |
||
技术负责人: |
马 程 |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王海波 |
||
评价报告编制人: |
戴 磷 |
||
报告审核人: |
周红波 |
||
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 |
戴 磷、王 冠、黄伯扬、罗沙浪、倪宏华 |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戴 磷、王 冠、黄伯扬 |
||
技术专家: |
/ |
||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 |
戴 磷、罗沙浪 |
||
时间和主要任务: |
时间:2020.12.16;主要任务: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
评价报告: |
|
||
企业名称:江西吉翔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责任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张明(2019年3月之前为陈国良)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地址:江西省乐平市乐安江工业园塔山区
占地面积:57.3亩
安全生产许可证:(赣)WH安许证字[2007]0457号
许可范围:21.5kt/a五氯化磷、4000t/a正丁基硫代磷酰三胺、250t/a 3,5-二氯 苯甲酰氯及副产60t/a三氯氧磷
许可日期:2018年3月23日至2021年2月12日
一、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根据企业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原辅物料、实际操作等条件分析,可以确定本公司生产中存在有中毒和窒息、火灾(爆炸)、灼烫、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淹溺、其他伤害、噪声与振动、高温等危险、有害因素。其中中毒,火灾是本公司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1)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的规定之中,本公司(21.5kt/a五氯化磷)生产工艺过程中涉及原材料主要有液氯、三氯化磷和氮气(保护气体)、氯化氢(中间物不纳入评价),生产的产品为五氯化磷和副产盐酸。其中,本公司涉及的原料液氯为剧毒化学品。
(2)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3号)的规定,本公司(21.5kt/a五氯化磷)涉及的盐酸为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的规定,本公司(21.5kt/a五氯化磷)未涉及有三氯化磷、五氯化磷属监控化学品。
(4)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的规定,本公司(21.5kt/a五氯化磷)未涉及有易制爆化学品。
(5)根据《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的规定,本公司(21.5kt/a五氯化磷)中涉及的液氯属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物质。
(6)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规定,本公司(21.5kt/a五氯化磷)涉及的液氯、三氯化磷属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物质。
(7)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性工艺安全联锁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赣安[2009]20号),本公司(21.5kt/a五氯化磷)涉及有氯化工艺属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8)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辩识,本公司生产6个单元均不构成重大危险源;该公司储存4个单元中仅205原料仓库单元构成三级重大危险源,其他3个单元均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二、主要单元评价结果
(一)定性、定量评价结果
(1)安全检查表评价,公司总体上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2)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103生产车间、205仓库(液氯等)的中毒与窒息存在有属于显著危险,其危险性是比较高的;而其他的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其他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均属于稍有危险,可以接受。
(3)事故树分析评价,可知外力破坏、违章作业、安装质量、设备故障及腐蚀等因素构成了输气管线液氯泄漏事故发生的基本因素。x1~x16的结构重要度系数最大,也就是说,外力破坏、违章作业、安装质量、设备故障是造成管线气体泄漏事故发生的最重要因素。
(4)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评价,变配电装置、导热油炉的火灾或爆炸,电缆漏电故障属于Ⅱ~Ⅲ级,其风险程度为危险的会造成人员伤亡系统损坏。
(5)危险度评价法,对205危化品仓库一及液氯储罐间计算得分为16分,属高度危险;103生产车间计算得分为12分,中高度危险。
(6)根据重大事故后果计算分析法评价结果,计算单只液氯钢瓶泄漏的有毒气体致死浓度扩散半径为58.7m,气体吸入致重病扩散半径126m。在使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院出版的《CASSTQRA重大危险源区域定量风险评价与管理》软件计算,得出该企业事故重大模拟后果,死亡半径67m,未出现多米诺交谈效应情况。
(7)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法对其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进行计算,本公司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一类防护目(<3×10-6)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经计算距离为120m。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二类防护目标(<1×10-5)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经计算为70m。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三类防护目标(<3×10-5)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经计算距离为50m。生产装置的社会风险值曲线未落在不可接受区,公司周边不涉及有高敏感等场所,满足相关政策要求。
(8)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公司总体得83.1分,为Ⅲ级(黄色),属中度风险区域。
(二)安全生产条件
1、厂址与厂外居民区、公共设施、企业的间距
本公司所在地厂址(2005年)符合国家规划,与厂外公共设施、企业的防火间距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本公司厂址位于在已纳入乐平市塔山精细化工产业集中区安全发展规划范围内,符合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进行生产。
2、总平面布置
总图平面布置,建(构)筑物、道路等总体上符合规范规定,均能满足防火距离要求。
3、建(构)筑物
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通风,设置相应的疏散通道,腐蚀环境采取了相应的防腐措施,总体上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4、工艺及设备、设施
本企业无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工艺简单,设备、设施与工艺条件、内部介质相适应,安全设备、设施齐全。爆炸危险环境涉及液氯使用场所的排风电机按要求选用了防爆或隔爆型电机。工艺管理,设备设施符合规范的要求。
5、作业场所
作业场所设置相应消防供水系统,配备了相应的灭火设施和器材及防护用品,对作业场所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总体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12、本公司所在地的安全条件较好,周边环境安全。选址能满足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
13、本公司总平面布置、厂区道路安全可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14、本公司采用成熟的工艺和设备,工艺设备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建设安装,设备选型与工艺、介质相适应,生产储存设施有良好的安全可靠性,其运行生产风险程度在可接受安全范围。
(三)安全管理现状
1、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符合要求,责任到人,逐级负责;应急预案分工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设备设施维护保养、隐患整改、防火防爆管理、事故管理、仓库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等规章制度健全,符合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严格,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现场检查无违章现象。
3、本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4、本公司对生产贮存场所、安全管理体系中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了整改,安全生产情况有了进一步的完善。
公司近三年来未发生一般性以上生产工艺、设备、工伤亡等各类事故。
三、安全评价结论
江西吉翔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风险属可接受范围,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建议:
1、应进一步完善生产装置中的安全设施保障内容,提高本质安全度。
2、应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安全管理保障体系。 |
|||
提交时间: |
202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