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对坊民旺液化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存、经营项目
发布时间:2024-06-05
安全评价单位名称 | 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 |
项目名称: | 宁都县对坊民旺液化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存、经营项目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简介: | |
宁都县对坊民旺液化气站成立于2011-01-21,经营者为吴云生,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60730L73303072Y,企业地址位于赣州市宁都县对坊乡对坊村,所属行业为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宁都县对坊民旺液化气站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开业。 该站有2台25m³储罐、1台15m³残液罐;最大储气量65m³(包含15m3的残液罐)。该站取得了《燃气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赣2020051106P)有效期为2020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16日,取得了《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113607015-2027),有效期至2027年1月29日。主要经营的钢瓶装液化气供应宁都县对坊乡附近居民,平均日灌瓶量不超过200瓶。而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号)、《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赣建字〔2012〕4号)的要求,所有延续换证的城镇燃气企业需进行安全评价。 根据《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液化石油气为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液化石油气不属于监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高毒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根据《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2020年版,该项目涉及的液化石油气属城镇燃气,城镇燃气不适用《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及管控措施。其储存单元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四级),生产单元未构成重大危险源。 根据证照延期换证的相关规定,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受宁都县对坊民旺液化气站的委托,承担该站液化石油气储存、经营的安全现状评价工作。于2024年2月26日组成评价小组,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勘查、资料的查阅,经过与企业一起收集资料,并对部分安全技术问题及资料问题进行探讨,对该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分析导致事故的原因及后果,运用定性、定量的安全评价方法进行针对性评价,同时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得出评价结论,编制完成了本评价报告。本报告依据《安全评价通则》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写。该加油站对本报告所提供的资料附件的真实性负责。 | |
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 郑 强 |
技术负责人: | 周红波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檀廷斌 |
评价报告编制人: | 郑 强 |
报告审核人: | 王 波 |
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 | 郑 强、戴 磷、谢寒梅、林大建、黄香港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
技术专家: | |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 | 郑强、戴磷 |
时间和主要任务: | 2024年5月21日收集资料、现场勘察 |
评价报告: | |
评价对象:宁都县对坊民旺液化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存、经营项目。 评价范围:本评价范围为宁都县对坊民旺液化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存、经营项目储存、充装液化石油气所涉及的安全及管理方面,液化石油气配送及运输不在配送范围内。 二、评价结论 根据国家有关城市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宁都县对坊民旺液化气站提供的有关资料,通过对该气站的现场勘查,对该气站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采用危险度评价法、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安全检查表法等评价方法,对该气站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总结如下: 1、宁都县对坊民旺液化气站周边无公共设施、学校、医院及文物保护单位。该气站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2、该气站液化石油气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是火灾、爆炸(包括容器爆炸),其次是触电、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车辆伤害、冻伤、中毒等。 3、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安部2017年版),液化石油气不属于监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高毒物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2、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辨识,该气站的液化石油气未超过临界量,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根据《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液化石油气为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为特别管控的危险化学品。LPG是易燃易爆的甲类气体,因此,该气站应将危险源实行监控和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加强演练,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内容。 4、危险度评价中液化气储罐区为“I”级,属高度危险;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中LPG卸料、充瓶作业两个单元为为“比较危险,需要注意”范围;现场检查表中,本项目采用成熟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现状基本符合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平稳,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基本能够满足正常生产运行的需要。 5、该气站对储罐、管道等设备及防雷等设施都进行了检验检测;安全设施基本具备,进一步提高了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性、可靠性。 6、该气站有比较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有关人员经过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培训,设立了安全负责人,从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上保证了安全。 | |
提交时间: | 2024年6月5日 |
现场照片:
(终稿)宁都县对坊民旺液化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存、经营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