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景德镇发电厂第三贮灰场
发布时间:2025-01-16
| 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景德镇发电厂第三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估报告 | ||
项目名称: | 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景德镇发电厂第三贮灰场 | ||
简介: | |||
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景德镇发电厂(以下称景德镇发电厂)位于景德镇市昌江区(鲇)鱼山镇义城村,公司前身为江西景德镇发电厂,始建于1972年,现有两台66万千瓦级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 随着国家“上大压小、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在景德镇市鱼山镇义城村两台66万千瓦级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建成发电后,原在景德镇市北郊青塘厂区的发电机组(装机容量500MW)停止发电。因原在景德镇市北郊青塘厂区的发电机组每年发电排出灰渣约25万m3,在青塘附近先后设置了三个贮灰场,其第三贮灰场位于青塘厂区及昌江西侧的景德镇市河西旸府滩垦植场内,又名第三灰渣库。 1992年由水利电力部上海勘测设计院设计,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施工,采用分期筑坝方案。由初期坝和多级子坝组成,初期坝坝顶标高+53.0m(黄海标高)。设计五级子坝,第五级子坝坝顶标高78m,设计总库容约760万m3。 2001年施工了第三级子坝,子坝坝顶标高+68m。因异地新建2台发电机组投入运行,老厂机组关闭及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等多方原因,第三贮灰场排灰高度至+67m,运行至2009年8月即停止排灰,尚未实施闭库,由景德镇发电厂负责日常的检查、维护。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估导则》(国家能源局,国能安全〔2016〕234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景德镇发电厂委托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称:赣安中心)对第三贮灰场进行安全现状评估。 | |||
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 许玉才 | ||
技术负责人: | 管自强 |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檀廷斌 | ||
评价报告编制人: | 许玉才 | ||
报告审核人: | 郑 强 | ||
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 | 黄伯扬、郑强、许玉才、管自强、王纪鹏 |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 | ||
技术专家: | / | ||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 | 许玉才 | ||
时间和主要任务: | 2024年9月23日 | ||
评价报告: | |||
7 安全评估结论 根据国家已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本着科学、公正、合法、自主的原则,对景德镇发电厂第三贮灰场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及危害程度进行了分析,对导致该贮灰场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性、定量评估,得出如下结论: (1)贮灰场可能存在工程、自然灾害危险因素有:暴雨、雷电。 (2)贮灰场停止运行期间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有:坍塌、高处坠落等。 (3)第三贮灰场按《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技术规定》(DL/T5045-2006)规定,为三级灰坝。 (4)贮灰场1#坝稳定性系数为1.70、2#坝(含3#、4#-1、4#-2坝)稳定性系数为1.78、5#坝稳定性系数为1.94,满足规范要求,排洪能力满足设计要求。 (5)通过对各单元安全检查表分析评估,各评估单元得分均在80分及以上,坝体结构、排洪设施等技术保障条件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6)根据《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估导则》等贮灰场安全等级评定标准,属正常灰场。 结论:景德镇发电厂第三贮灰场具备《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估导则》(国能安全[2016]234号)的规定的5方面的条件,为正常灰场。 | |||
提交时间: | 2025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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