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澜阳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露天开采整改工程
发布时间:2017-12-30
安全评价项目名称: |
上高县澜阳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露天开采整改工程安全验收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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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上高县澜阳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露天开采整改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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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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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4日,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矿进行现场检查,同时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宜市安监管一字现决[2017]6号),提出矿山未按设计要求开采,存在超范围开采等隐患,要求矿山进行整改。2017年3月江西省煤矿设计院受澜阳矿业委托对上述问题中涉及采场布置的部分,结合整改要求,编制了《上高县澜阳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露天开采整改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由于矿山在首采平台形成和超前剥离施工过程中,发现原设计+300m首采平台位置剥离浮土太厚,超过30m,而矿石量很少,开采不经济。故矿山考虑调整首采平台和运输装载平台位置和标高,又于2017年11月委托江西省煤矿设计院编制本整改工程方案设计(变更)。2017年12月江西省煤矿设计院编制了《上高县澜阳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露天开采整改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经一段时间的整改工程建设,矿山整改工程及安全设施已整改完成。
受澜阳矿业委托,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简称 “赣安中心”)承担了该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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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
伍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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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管自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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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控制负责人: |
朱小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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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编制人: |
伍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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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审核人: |
戴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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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 |
占伟、黎余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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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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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专家: |
黄伯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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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 |
王纪鹏、黄伯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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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和主要任务: |
2017年11月;勘查现场及周边环境,查阅相关技术资料、现场调研,收集安全验收评价所需的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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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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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对象:本次评价对象为上高县澜阳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露天开采整改工程,评价内容为《上高县澜阳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整改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简称《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设计的矿区范围内安全设施及矿山安全管理,检查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
评价范围:
1)平面范围:上高县澜阳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圈定矿区范围的生产、安全设施。
2)高程范围:+324.8m~+120m标高。
3)矿山碎石加工作业、外部运输、环境影响、职业危害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评价结论:
该矿山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员;建设项目遵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其“三同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且矿山电源配电系统以及与《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内容相符;排土场场址与《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设计相符。综上所述,该矿山无《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中否决项。
本报告对“三同时”程序、矿山露天采场、采场防排水系统、矿岩运输系统、供配电、总平面布置、排土场、通信系统、个人安全防护、安全标志及安全管理等11个方面的61项内容进行符合性评价,其中不符合项有3项,占检查项总数的4.92%,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6〕14号)附表《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规定的“不符合”项少于检查项总数5%的要求。
结论:上高县澜阳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露天开采整改工程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变更)》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要求,具备安全验收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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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17.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