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收评价

兴国县梅窖镇寨脑水泥用石灰岩矿

发布时间:2019-08-17

安全评价单位名称

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

项目名称:

兴国县梅窖镇寨脑水泥用石灰岩矿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简介:

江西兴国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梅窖镇;兴国县梅窖镇寨脑水泥用石灰岩矿为其所属矿山,该矿山为一新建矿山,采用露天开采方式,矿区面积0.033km2矿区位于兴国县城北东80°方位,直距60km,矿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5°45′55″~115°46′06″,北纬26°23′51″~26°24′00″。行政隶属兴国县梅窖镇

兴国县梅窖镇寨脑水泥用石灰岩矿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方式,产品为石灰岩矿石。采用深孔爆破作业,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机械铲装,汽车运输。

兴国县梅窖镇寨脑水泥用石灰岩矿于2017年1月委托赣州市金辉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了《兴国县梅窖镇寨脑水泥用石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发案》,2016年8月委托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编制了《兴国县梅窖镇寨脑水泥用石灰岩矿详查地质报告》,并取得了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3607002018067130146440);2018年10月委托赣州永安安全生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了《兴国县梅窖镇寨脑水泥用石灰岩矿露天开采安全预评价报告》,2018年10月委托陕西宇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编制了《江西兴国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兴国县梅窖镇寨脑水泥用石灰岩矿露天开采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之后取得了赣州市行政审批局《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审查同意<关于江西兴国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兴国县梅窖镇寨脑水泥用石灰岩矿露天开采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的批复》(赣市行审(3)字[2019]102号)。经过矿山三个月的整改建设,矿山各系统已基本形成,经过试生产运行,各系统运行正常。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江西兴国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委托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赣安中心”)对兴国县梅窖镇寨脑水泥用石灰岩矿露天采场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为了确保安全验收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的《验收评价导则》的要求,我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组织评价人员对该矿进行了现场勘察,收集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建设项目资料,根据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要求,对照《江西兴国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兴国县梅窖镇寨脑水泥用石灰岩矿露天开采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法规要求,运用了安全检查法进行了符合性评价。在此基础上,编制该评价报告,以作为该矿安全设施验收的依据。

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邓飞

技术负责人:

管自强

过程控制负责人:

黄香港

评价报告编制人:

邓飞、陈浩

报告审核人:

伍建生

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

邓飞、陈  浩

注册安全工程师:

 

技术专家: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

邓飞、陈浩

时间和主要任务:

完成时间:2019814日;

主要任务:安全设施验收评价;

评价报告:

一、评价对象及范围:

安全验收评价范围:根据湖南联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兴国县梅窖镇寨脑水泥用石灰岩矿露天开采建设项目。

评价范围:为《江西兴国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兴国县梅窖镇寨脑水泥用石灰岩矿露天开采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开采区域内的安全设施(包括基本安全设施和专用安全设施)符合性有效性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安全对策措施。

本评价报告不包括碎石破碎场地及职业卫生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中不涉及到的内容亦不列入本评价报告评价内容。

二、评价结论

本评价报告通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运用安全检查表分析法系统进行定量、定性分析评价,得出如下结论。

1)经过安全检查分表的对照检查评分,该建设项目否决检查项14项,全部符合;普通检查项74项,符合71项,符合率95.95%,故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能满足安全生产活动。

2)该矿山开采生产过程中,存在炸药爆炸、爆破伤害、容器爆炸、触电、坍塌、机械伤害、车辆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火灾、 粉尘、噪声等12类危险、有害因素,其中,由于矿体的赋存条件、人为开采的影响和人的因素等原因,炸药爆炸、爆破伤害、容器爆炸、机械伤害、高处坠落、车辆伤害为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坍塌、触电、火灾、粉尘和噪声危害等虽然不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发生,但引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较大。矿山应对存在的主要的危险、有害因素,采取相应的安全预防措施。

3)该矿山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评价公司对其提出整改建议后,矿山已对评价小组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相应的整改、完善。经复查,整改达到安全规程要求。矿山今后应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以确保企业长期安全生产。

综上所述,兴国县梅窖镇寨脑水泥用石灰岩矿通过整改建设和试生产,开采现场基本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要求,安全设施基本符合《江西兴国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梅窖镇寨脑水泥用石灰岩矿露天开采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评价结论:兴国县梅窖镇寨脑水泥用石灰岩矿安全设施具备安全生产验收条件。

提交时间:

2019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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