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余林新能源有限公司新余高新区集中供汽项目
发布时间:2023-05-15
项目名称 | 江西余林新能源有限公司新余高新区集中供汽项目 | |
简 介 | ||
江西余林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13日,注册地位于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春龙大道原光伏交易市场A2-303,法定代表人为林锦,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热电联产、天然气综合利用、天然气项目投资、沼气发电、合同能源管理、蒸汽供应、燃气管网设施和工程的建设、运营、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根据2018年印发的《江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文件中明确要求,大力推行集中供热,启动淘汰县(市、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和中心城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结合新余高新区目前企业分散用能现状及新余市关停中小燃煤锅炉政策的要求,对还没有实行集中供汽且蒸汽使用相对集中的产业园区,通过新建园区蒸汽管网向企业提供标准化高品质的蒸汽,既可满足企业用汽需求,又可满足政府环保要求。经新余市政府政府招商引资,2020年1月江西余林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江西新余高新区签署的集中供热投资协议,江西余林新能源有限公司将作为江西新余高新区的唯一热源企业建设集中供热中心。江西余林新能源有限公司拟根据江西新余高新区企业近期用汽及园区发展规模,热负荷增涨需求情况,拟投资建设10×18t/h锅炉(8用2备)集中供汽中心和供热管网。 江西余林新能源有限公司新余高新区集中供汽项目(以下或简称“本项目”)于3月9日在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项目统一代码为:2020-360598-44-03-001034。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本项目属第4430类: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9号),本项目为城镇基础设施中的“城镇集中供热建设和改造工程”,属鼓励类。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涉及的主要原、辅物料有:天然气(锅炉、天然气发电机组燃料)、水、有机膦酸盐和聚羧酸盐复合物(阻垢剂、缓蚀剂)、氯化钠。此外,转动机械(如水泵)会使用到润滑油等。本项目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为天然气,不涉及剧毒化学品、高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天然气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本项目锅炉使用的燃料天然气为气态,未列入《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本项目不涉及危险工艺,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推进江西余林新能源有限公司新余高新区集中供汽项目在设计上实现本质安全化,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受江西余林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对江西余林新能源有限公司新余高新区集中供汽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 ||
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 王波 | |
技术负责人: | 周红波 |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檀廷斌 | |
评价报告编制人: | 王波、黄伯扬 | |
报告审核人: | 王冠 | |
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 | 王海波、罗沙浪、谢寒梅、苏睿劼 | |
技术专家: | / | |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 | 王波、黄伯扬 | |
报告完成时间和主要任务: | 报告完成时间:2023年5月15日 主要任务: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
评价报告: | ||
7.1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结果 7.1.1危险化学品辨识结果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涉及的主要原、辅物料有:天然气(锅炉、天然气发电机组燃料)、水、有机膦酸盐和聚羧酸盐复合物(阻垢剂、缓蚀剂)、氯化钠。此外,转动机械(如水泵)会使用到润滑油等。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022年调整),本项目燃气锅炉使用的燃料天然气属于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022年调整),本项目不涉及剧毒化学品。 根据《高毒物品目录》(2003版),本项目不涉及高毒化学品。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本项目不涉及易制毒化学品。 根据《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本项目涉及的天然气属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本项目不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5]第190号,经[2011]第588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信部令[2018]48号)、《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原化学工业部令第11号)、《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令第1号),本项目不涉及监控化学品。 根据《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0年第3号,2020年5月30日),本项目锅炉使用的燃料天然气为气态,未列入《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 7.1.2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结果 通过对本项目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知:(1)将供汽中心划分为燃料输送系统、锅炉设备及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化学水处理设备及系统、厂内蒸汽管道,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为火灾、爆炸,中毒窒息、容器爆炸、灼烫、触电、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淹溺、坍塌等,主要有害因素为噪声、高温与热辐射、有害物质。应重点关注本项目为预防火灾、爆炸,容器爆炸、灼烫事故应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 7.1.3危险化工工艺辨识结果 本项目为蒸汽生产及供应项目。根据《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本项目不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7.1.4重大危险源辨识结果 本项目涉及的物料中属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中的重大危险源辨识物质主要是天然气。本项目供汽中心厂区内的天然气不涉及储存设施,仅存在于输送管道内,厂区内天然气在线量少,远低于规定的天然气临界量50t。故本项目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7.2各评价单元评价结果 一、产业政策及政府规划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9号),本项目为城镇基础设施中的“城镇集中供热建设和改造工程”,属鼓励类。 本项目于3月9日在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项目统一代码为:2020-360598-44-03-001034 本项目供汽中心拟建于江西新余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光大道以北泉州大道以南,用地性质属工业科研混合用地。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政府规划。 二、项目选址及周边环境单元 本项目选址及周边环境单元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供热规划规范》《供热工程项目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三、供汽中心总平面布置及建(构)筑物单元 对本项目供汽中心总平面布置及建(构)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共列42项,其中符合项40项,2项可研未提及,后期设计需完善。 本项目供汽中心新建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本项目供汽中心新建建(构)筑物与相邻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四、供热管网单元 对本项目供热管网单元进行安全检查,共列39项,其中符合项25项,14项可研未提及,本报告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后期设计需完善。 本项目供热管网单元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主要有地震、气象灾害、物理爆炸(爆管事故)、灼烫、其他伤害,其中地震、物理爆炸(爆管事故)的影响等级为Ⅲ级(危险的),会造成人员伤亡及系统损坏,要立即采取防范对策措施;气象灾害、灼烫、其他伤害的影响等级为Ⅱ级(临界的),处于事故的边缘状态,暂时还不致于造成人员伤亡、系统损坏或降低系统性能,但应予以排除或采取控制措施。 五、生产工艺及设备设施单元 通过预先危险(PHA)分析可知,本项目车间子单元主要危险因素中火灾、爆炸,容器爆炸等级为Ⅲ级,危险性较大,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使其风险转为可接受风险,控制发生泄漏事故至关重要;其他危险因素中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灼烫、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危害危险等级为Ⅱ级,处临界状态,暂时还不致于造成人员伤亡、系统损坏或降低系统性能;高温有害因素危险等级为I级,危险性小,其风险是可接受风险。 通过对本项目蒸汽锅炉爆炸事故后果模拟,在距离爆炸中心43.965m以外的人员和建筑物、设备基本上不会受到伤害。 六、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单元 通过预先危险分析,本项目给排水方面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中毒窒息、淹溺、机械伤害,危险程度均为Ⅱ级(临界的),处于事故的边缘状态,暂时还不会造成人员伤亡、系统损坏降低系统性能,但应予排除或采取控制措施。 通过预先危险分析,供配电子单元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为:火灾、触电,危险程度为Ⅲ级(危险的),会造成人员伤亡和系统损坏,要立即采取防范对策措施。 通过预先危险性分析,自动控制子单元压力仪表故障、温度仪表故障、自动调节系统失控故障、自控电源系统失电故障、自控接地系统故障的危险等级为Ⅱ级(临界的),处于事故的边缘状态,暂时还不会造成系统损坏降低系统性能,应从技术、管理方面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通过预先危险性分析,消防、通风、交通子单元主要的危险有害因素为中毒窒息、淹溺、容器爆炸、机械伤害、车辆伤害,危险程度均为Ⅱ级(临界的),处于事故的边缘状态,暂时还不会造成系统损坏降低系统性能,但应予排除或采取控制措施。 本项目拟定的给排水、供配电、消防、通风方案能满足正常运行需求。 7.3应重视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锅炉间和燃气发电机间的外墙、楼板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锅炉间与其他辅助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锅炉应设置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1)在点火程序控制中,点火前的总通风量应当不小于3倍的从炉膛到烟囱进口烟道总容积;由于结构原因不易做到充分吹扫时,应当适当延长通风时间;(2)单位时间通风量一般保持额定负荷下的燃烧空气量,对额定功率较大的燃烧器,可以适当降低但不能低于额定负荷下燃烧空气量的50%;(3)熄火保护装置动作时,应当保证自动切断燃料供给,并进行充分后吹扫。 锅炉应设置下列电气联锁装置:1)当引风机故障时,应自动切断鼓风机和燃料供应;2)当鼓风机故障时,应自动切断燃料供应;3)当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应自动切断燃气供应;4)当室内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高于规定值时,应自动切断燃气供应和开启事故通风机。 燃气、蒸汽管道与附件不得使用铸铁材质,燃气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 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检测及鉴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可燃气体监测装置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校验,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 供热管道焊接接头应按规定进行无损检测,对于不具备强度试验条件的管道对接焊缝应进行100%射线或超声检测。直埋敷设管道接头安装完成后,应对外护层进行气密性检验。管道现场安装完成后,应对保温材料裸露处进行密封处理。 本项目供热管网(地上敷设和地下敷设供热管道)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的距离,应符合CJJ/T34-2022《城镇供热管网设计标准》附录A的规定。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供热管道,应及时停止使用,经修复或更新后方可启用。 按现行CJJ/T 220《城镇供热系统标志标准》的要求为本项目供热相关场所设置有关安全标志、专用标志,并定期维护。 7.4评价结论 综上所述,江西余林新能源有限公司新余高新区集中供汽项目在切实落实项目可研和本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安全对策建议基础上,通过在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细化各项措施和要求,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严把质量关、严格施工安全管理和检查,使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实处,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建立必要的事故应急体系和措施,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可得到有效控制,安全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 ||
提交时间: | 2023年5月15日 | |
现场影像: |
自左往右依次为建设单位李工、评价单位黄伯扬、王波。 |
江西余林新能源有限公司新余高新集中供汽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终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