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中京加油站有限公司寻乌县中京公司汶口加油站项目
发布时间:2023-08-21
安全评价单位名称 | 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 |
项目名称: | 寻乌县中京加油站有限公司寻乌县中京公司汶口加油站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
简介: | |
寻乌县中京加油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3日,法定代表人林志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4MA7DJ8429N,注册资本600万元。该公司出资建设的寻乌县中京公司汶口加油站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澄江镇汶口畲族村,主要经营范围为汽油、柴油、润滑油等化工成品销售及烟草制品零售等。 该项目于2021年12月取得了寻乌县自然资源局下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60734202100123),2022年10月取得了赣州市行政审批局下发的《关于对寻乌县新建加油站规划确认的通知》(赣市行审证(5)字〔2022〕16号),2022年11月取得了寻乌县行政审批局下发的《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项目统一代码:2211-360734-04-01-659776。 该项目运营过程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为95#汽油、92#汽油和0#柴油,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2022年第8号)辨识:“汽油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汽油为易燃液体,类别2;柴油为易燃液体,类别3。” 该项目为新建工程,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的要求,该公司委托贵州朗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完成了《寻乌县中京加油站有限公司汶口加油站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并于2023年1月取得了审查批复。2023年2月该公司委托海湾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了《寻乌县中京加油站有限公司寻乌县中京公司汶口加油站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以下简称“设计”)并取得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截至2023年7月,该项目已完成站房、罩棚、承重罐池、加油岛、卸油台、隔油池等建(构)筑物及其相关安全设施建设。加油区布置了两排加油岛并新装了4台4枪多油品带油气回收功能的税控加油机,油罐区内共设置了5个容积均为37.5m3的油罐,其中95#汽油储罐1个,92#汽油储罐2个,0#柴油储罐2个,总容积187.5m3,折算为汽油容积为150m3(柴油罐容积折半计入),按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规定的等级划分,属于二级加油站;该项目卸油、加油设备均设置了油气回收系统,并布置了卸油、输油、油气回收、通气管道等相关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改)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该公司委托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对该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 |
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 刘志强 |
技术负责人: | 周红波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檀廷斌 |
评价报告编制人: | 刘志强、林大建 |
报告审核人: | 戴 磷 |
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 | 刘志强、林大建、王 波、谢寒梅、罗沙浪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
技术专家: | |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 | 刘志强、林大建 |
时间和主要任务: | 2023年7月8日收集资料、现场勘察 |
评价报告: | |
评价对象:寻乌县中京公司汶口加油站项目安全设施 评价范围:该项目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建(构)筑物(包括站房、罩棚、承重罐池、加油岛、卸油台、隔油池等)、工艺流程、经营、储存场所、公用工程、安全管理等方面。 该项目设计中布置的停车区充电桩目前未安装,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内。 特别说明:本评价仅为该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在该项目安全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如有该项目以外的设施、运输、作业活动或涉及该项目的运输评价、职业卫生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方面的变更等均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包括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二、评价结论 寻乌县中京加油站有限公司寻乌县中京公司汶口加油站项目安全设施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其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应急字〔2021〕100号)等相关要求,具备安全验收条件。 | |
提交时间: | 2023年8月21日 |
现场照片: |
(8.21终稿)寻乌县中京加油站有限公司寻乌县中京公司汶口加油站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