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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明狮水泥有限公司龙湖矿区水泥用灰岩矿1号采场扩建项目

发布时间:2019-08-09

安全评价单位名称

福建明狮水泥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龙湖矿区水泥用灰岩矿1号采场扩建项目安全预评价

简 介

福建明狮水泥有限公司龙湖矿区水泥用灰岩矿建设项目属于资源整合项目,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明溪县龙湖矿区石灰石矿整合工作的批复》(明政文2014〕240号)文件,由福建明狮水泥有限公司明溪县龙湖村石灰石矿和明溪县瀚仙镇龙湖村白石寨石灰石矿整合而成。原明溪县龙湖村石灰石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3504002009057120023543,采矿权人:福建明狮水泥有限公司;有效期自2013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7日,矿区面积0.01932km2,开采标高:+442m至+360m,开采矿种为水泥用石灰岩矿,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60.0万t/年;原明溪县瀚仙镇龙湖村白石寨石灰石矿《采矿许可证》证号:3504210320002,采矿权人:明溪县昌盛水泥熟料有限公司;有效期自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矿区面积0.0727km2,开采标高:+480m至+380m,开采矿种为水泥用石灰岩矿,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12万t/年。整合后采矿权人为福建明狮水泥有限公司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3504002009057120023534,有效期至2029年8月5日,开采矿种为水泥用石灰岩矿,开采方式为露天+地下,开采规模为80万t/a,矿区面积为0.5941km2,开采标高为+510m~+250m。

矿区位于明溪县北东65°方向,直距约9km的瀚仙镇龙湖村境内,行政区划隶属明溪县瀚仙镇龙湖村管辖。地理坐标为:东经117°16′19″~117°16′30″;北纬26°23′15″~25°23′33″。

矿区内有公路通往明溪县,路程约10km,明溪至将乐公路经过矿区,矿山有1km的简易公路与之相连,可通往清流、宁化、三明、永安等地,交通十分便利。

经过多年的开采,原明溪县龙湖村石灰石矿范围内形成了1个露天采场,采场内形成多个部规则台阶,采场底平面标高约+346.89m,长约160m,宽约55~135m;+356.95m平台长约420m,宽约30~100m;+375.09m平台长约220m,宽约6~17m;+381m平台长约330m,宽约3~12m;+402.7m平台长约270m,宽约5~14m;+418.84m平台长约240m,宽约7~17m。其中目前矿区范围内的+346.89m及+356.95m平台已越界开采,明溪县应急管理局及明溪县自然资源局发现后已勒令矿山停止对+356.95m及其以下平台的开采。

原明溪县瀚仙镇龙湖村白石寨石灰石矿自2003年5月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便开始开采,至2008年5月,矿区累计开采动用矿石量33.53万t,2008年5月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目前矿区范围内形成多个部不规则台阶。

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胡永志

技术负责人

管自强

过程控制负责人

黄香港

评价报告编制人

胡永志

报告审核人

伍建生

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

李昌魁邓晖谢寒梅

注册安全工程师

邓晖谢寒梅

技术专家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

胡永志

时间和主要任务

2019.6.232019.8.5

安全预评价

评价报告

因企业存在商业技术保密,评价过程略

评价结论:

1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评价结果

通过对福建明狮水泥有限公司龙湖矿区水泥用灰岩矿1号采场扩建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及定性、定量分析,结果为:

1)福建明狮水泥有限公司龙湖矿区水泥用灰岩矿1号采场扩建项目未构成重大危险源。

2)福建明狮水泥有限公司龙湖矿区水泥用灰岩矿1号采场扩建项目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包括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车辆伤害、高处坠落、坍塌(滑坡)、火灾、淹溺、触电、放炮、火药爆炸危险等10类;有害因素主要有粉尘、噪声与振动等3类;自然危险因素;其它危险有害因素共有12类危险、有害因素,属存在较少危险、有害因素的矿山。其危险等级为。其中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放炮、淹溺、火药爆炸、坍塌(采场)、高处坠落等为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有害因素,需要做好防范措施,并到位。其它危险、有害因素为一般危险、有害因素,在生产过程中需加以注意。

2应重视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1)在下一步《安全设施设计》中,应重新对矿山办公及生活区进行选址设计。

2)矿山业主应与龙湖村村民委员会(爆破警戒线内的庙宇由村委会筹资修建)签订搬迁协议,应在爆破警戒线外安全地带另建一处庙宇供当地村民祭拜。

3)矿山应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埋设界桩,并在生态公益林周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同时应定期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矿山应严格控制在开采范围内进行采矿,生态公益林范围内严禁采矿作业。

4)矿山应在龙湖村通往矿山公路的路口处设置爆破安全警示牌,标明爆破时间和爆破地点;同时要求矿山今后爆破过程应尽量做到多打孔,少装药,减少爆破震动波的影响;爆破时,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止飞石对附近居民造成伤害。

5)矿山应在禁爆区围埋设界桩,设置安全警戒线,禁爆区内采用液压锤破碎采矿,严禁采用爆破方式进行开采。

6)在下一步《安全设施设计》中应对铲装设备进行重新选型。

7)在下一步《安全设施设计》中还应明确要求在矿山采场内、排土场、公路转弯处、岔路口、乡道等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限速标志,确保运输作业安全及乡道行人、行车安全。

8)在下一步《安全设施设计》中应说明KG920A型潜孔钻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若不具备稳压装置及捕尘装置,应重新进行潜孔钻机的选型。

9)在下一步《安全设施设计》中应对主要用电设备的电缆等进行选型设计。

10)在下一步《安全设施设计》中应对工业场地外围截水沟断面、形式进行设计。

11)在下一步《安全设施设计》中应对排土场进行重新选址,场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应满足要求,同时应考虑排土场对下游建构筑物的影响程度。

12)矿山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合格后,严格按《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建设,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13)矿山应认真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14)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保障安全专项资金投入,对矿山安全设施、主要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及功能逐步完善,最大限度地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各级人员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5)制定各种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作业规程,并分发给相应班组及作业人员,张贴、悬挂到相应的作业场地,做到安全生产有章可循;认真落实各级检查制度与日常检查制度,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等,应责成具体责任人限期整改;

16)应加强职工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律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对所有管理人员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40小时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新进工人必须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矿、采场、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参加劳动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17)针对已经辨识的危险有害因素,制定和完善矿山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习;当发生伤亡或其它重大事故时,矿山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对伤亡事故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18)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专门的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执照后,方准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

19)应加强有关资料和图纸的管理及归挡,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等记录;

20)所有安全、通风、防尘、防排水等设备和设施,不得毁坏或挪作它用,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任意拆除;

21)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

22)必须按规定向从业人员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并督促检查,保证职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与用具;

23)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每年应对职工进行自救互救训练;

24)矿山投入生产时应制定安全投入、使用计划,按照每吨1元标准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并做到专款专用;

25)矿山应按照《安全生产法》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6)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具备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

27) 矿山应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3预评价结论

采用预先危险性分析法等对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该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通过采取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后,其危险程度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在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中:坍塌、物体打击、爆破伤害、火药爆炸等危险、有害因素控制难度相对较大,在施工中应重点防范,其他危险、有害因素相对较容易控制,在施工中须加强防范。

如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认真落实相关的安全对策措施(包括《方案》和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对策措施及建议),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真正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工程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可以得到控制。

结论:福建明狮水泥有限公司龙湖矿区水泥用灰岩矿1号采场扩建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提交时间

20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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