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尔盛科贸有限公司年产10600吨合成香料技改项目
发布时间:2023-05-04
安全评价单位名称: | 江西华尔盛科贸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年产10600吨合成香料技改项目安全条件评价 | ||||||||||||||||||||||||||||||||||||||||||||||||||||||||||||||||||||||||||||||||||||||||||||||||||||||||||||||||||||||||||||||||||||||||||||||||||||||||||||||||||||||||||||||||||
简介: | |||||||||||||||||||||||||||||||||||||||||||||||||||||||||||||||||||||||||||||||||||||||||||||||||||||||||||||||||||||||||||||||||||||||||||||||||||||||||||||||||||||||||||||||||||
江西华尔盛科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注册资金贰仟万元整,企业法人代表周海峰,注册地址位于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城西生态高新产业园区,经营范围为:天然香料、合成香料及香精,医药中间体生产及销售;进出口贸易及国内贸易(除国家禁止的物资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 王波 | ||||||||||||||||||||||||||||||||||||||||||||||||||||||||||||||||||||||||||||||||||||||||||||||||||||||||||||||||||||||||||||||||||||||||||||||||||||||||||||||||||||||||||||||||||
技术负责人: | 周红波 |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檀廷斌 | ||||||||||||||||||||||||||||||||||||||||||||||||||||||||||||||||||||||||||||||||||||||||||||||||||||||||||||||||||||||||||||||||||||||||||||||||||||||||||||||||||||||||||||||||||
评价报告编制人: | 王波 | ||||||||||||||||||||||||||||||||||||||||||||||||||||||||||||||||||||||||||||||||||||||||||||||||||||||||||||||||||||||||||||||||||||||||||||||||||||||||||||||||||||||||||||||||||
报告审核人: | 王海波 | ||||||||||||||||||||||||||||||||||||||||||||||||||||||||||||||||||||||||||||||||||||||||||||||||||||||||||||||||||||||||||||||||||||||||||||||||||||||||||||||||||||||||||||||||||
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 | 曾华玉、谢寒梅、王冠、方忠业 |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
技术专家: | |||||||||||||||||||||||||||||||||||||||||||||||||||||||||||||||||||||||||||||||||||||||||||||||||||||||||||||||||||||||||||||||||||||||||||||||||||||||||||||||||||||||||||||||||||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 | 王波、王冠 | ||||||||||||||||||||||||||||||||||||||||||||||||||||||||||||||||||||||||||||||||||||||||||||||||||||||||||||||||||||||||||||||||||||||||||||||||||||||||||||||||||||||||||||||||||
时间和主要任务: | 时间:2022.11.29-2023.5.4;主要任务:安全条件评价报告编制 | ||||||||||||||||||||||||||||||||||||||||||||||||||||||||||||||||||||||||||||||||||||||||||||||||||||||||||||||||||||||||||||||||||||||||||||||||||||||||||||||||||||||||||||||||||
评价报告: | |||||||||||||||||||||||||||||||||||||||||||||||||||||||||||||||||||||||||||||||||||||||||||||||||||||||||||||||||||||||||||||||||||||||||||||||||||||||||||||||||||||||||||||||||||
项目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江西华尔盛科贸有限公司年产10600吨合成香料技改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 建设地点:抚州市金溪县城西生态高新产业园区。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684香料、香精制造,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建设规模:年产5000吨溴乙烷、年产1000吨溴丙烷、年产2000吨2-溴丙烷、年产2000吨溴丁烷、年产300吨4-羟基-2-丁酮、年产300吨R-1,3-丁二醇等装置。具体产品方案见下表。 表2.2-1 项目产品方案表
主要建构筑物: 主要建构筑物表
1 评价结果 (1) 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结果 1)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该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为溴乙烷、溴丙烷、2-溴丙烷、溴丁烷、氢溴酸、溴化氢、硫酸、乙醇、丙醇、正丁醇、异丙醇、丙酮、亚硫酸、液碱、氮气(压缩的)等。 2)该项目涉及的硫酸、丙酮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乙醇为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不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一二三类监控化学品、高毒物品。 该项目产品涉及使用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金溪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3)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通过对该项目可研及企业相关资料分析,该项目不涉及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4)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3]3号),该项目不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5)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定义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得出结论如下:该项目211罐区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 6)通过采用预先危险性分析,生产工艺装置单元发生火灾爆炸(含容器爆炸)、中毒窒息危险程度为Ⅲ级;灼烫腐蚀、机械伤害危险程度为Ⅱ级;电气子单元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为:火灾、爆炸事故危险程度为Ⅲ级(危险的),触电、电气误操作、无功电容器爆炸危险程度为Ⅱ级(临界的);仪表自动控制子单元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为DCS系统错误、DCS系统运行不正常、自动控制调节装置运行不正常危险程度为Ⅱ级;供冷子单元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为:触电、冻伤、中毒窒息危险程度为Ⅱ级;空压子单元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容器爆炸、压缩机机体振动、压缩机抱轴或轴承损坏、触电事故的危险等级为Ⅲ级,电气电缆火灾及机械伤害的危险等级为Ⅱ级;罐区子单元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为:火灾爆炸、中毒窒息危险程度为Ⅲ级,灼烫腐蚀危险程度为Ⅱ级;装卸子单元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为:火灾、爆炸和车辆伤害危险程度为Ⅲ级(危险的),中毒窒息、灼烫腐蚀危险程度为Ⅱ级;特种设备单元可能发生的事故容器爆炸的危险等级为Ⅲ级。Ⅲ级是危险的,会造成人员伤亡和系统损坏,要立即采取防范对策措施;Ⅱ级处于事故的边缘状态,暂时还不会造成人员伤亡、系统损坏降低系统性能,但应予排除或采取控制措施。 7)通过危险度分析:该项目108合成香料车间一单元和219合成香料车间三的危险程度等级为Ⅲ级,属于低度危险;211罐区的危险程度为Ⅰ级,属于中度危险。因此,该项目总体危险程度为Ⅰ级,在公司的生产管理中应从安全管理措施方面加强高风险设备设施的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8)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的规定,该项目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为:火灾爆炸、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腐蚀;一般危险因素为: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坍塌等。 参照《职业卫生名词术语》、《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该项目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有害因素为:毒物;一般有害因素为:噪声与振动、高温、低温及粉尘。 9)该项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4.1.9条的规定,即甲类装置、罐区距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100m。结合总平面和周边情况可以看出,该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无上述目标场所。 (2) 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 1.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该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为溴乙烷、溴丙烷、2-溴丙烷、溴丁烷、氢溴酸、溴化氢、硫酸、乙醇、丙醇、正丁醇、异丙醇、丙酮、亚硫酸、液碱、氮气(压缩的)等。 2.该项目涉及的硫酸、丙酮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乙醇为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不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一二三类监控化学品、高毒物品。 3.该项目211罐区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 4.该项目108合成香料车间一单元和219合成香料车间三的危险程度等级为Ⅲ级,属于低度危险;211罐区的危险程度为Ⅰ级,属于中度危险。因此,该项目总体危险程度为Ⅰ级。 5.通过预先危险分析可知该项目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等事故的危险等级为Ⅲ级;该项目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因素有火灾爆炸、容器爆炸、中毒窒息、灼烫腐蚀等;应重视的重大有害因素有:毒物。 (3)安全条件的评价结果 1. 江西华尔盛科贸有限公司年产10600吨合成香料技改项目拟建设于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城西生态高新产业园区内,根据金溪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该项目用地位于金溪县认定的化工园区内,根据江西省26个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等级复核结果,金溪工业园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等级为D级。 2.该公司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无相应的防护目标。 3. 依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修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9号),该项目产品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该项目于2023年4月23日取得了金溪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的项目备案文件,项目统一代码:2304-361027-07-02-869824。 4. 江西华尔盛科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取得金溪县自然资源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赣(2019)金溪县不动产权第0011045号,复印件见附录。 5.该项目所在地有较好的运输条件,并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该项目已通过金溪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6. 该项目与外部环境之间的间距、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符合规范中防火间距的要求。 7.该项目建成投产后正常运行时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8.正常情况下周边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情况不会对该项目产生影响。 9.正常情况下自然条件不会对该项目产生影响。 (4)主要技术、工艺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评价结果 1.该项目拟采用工艺流程在国内均有设计制造成功的先例,其技术方案是安全、可靠的。 2. 该项目拟采用DCS集散控制系统,过程控制系统拟设在404中控室内,对重点部位生产装置和重点危险源管理实施DCS控制模式。该项目其它工段采用就地与集中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对重要的参数如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引至操作室集中显示、记录、调节、报警,以保证其具有丰富的功能和良好的操作性能及可靠性。对生产过程中不太重要的过程参数实行就地检测为主,对生产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流量等参数实行就地显示。 3. 拟采用的技术及设备较先进、工艺合理、设备设施安全可靠(依据对该项目拟采用的技术、设备、工艺与国内外技术的对比及该项目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分析);拟采用的配套及辅助工程满足该项目所需要的安全可靠性的要求。 (5)应重视的安全对策措施 1)该公司所在地地震烈度为Ⅵ度,建设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确定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作抗震设防。并应按《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的要求,对重点设防类建构筑物按7度进行抗震设防。 2)在工程设计前应根据勘查结果和地质资料和工程的要求,因地制宜,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对所有建筑、设备、设施等的基础采取相应的加固处理措施,防止地基湿陷对建筑物产生危害。按要求做好该项目的埋地电缆、排水的设计与施工。 3)设置在厂房内的甲、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的布置,应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操作及疏散方便,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装置(车间)内的设备布置、通道的宽度及其上方高度应执行《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定》(HG 20546-2009)中的有关规定。 5)有爆炸危险的甲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6.4 ,219合成香料车间三泄压面积不应小于892m2。 6)有腐蚀性液态介质泄漏作用时基础的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5m.该项目涉及腐蚀性物料,该项目各生产装置、电气设备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的具体情况依据《化工企业腐蚀环境电力设计规程》3.0.2、3.0.3条进行腐蚀环境划分,防腐级别不应低于WF2。 7)有甲类火灾危险性、腐蚀性及毒性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构筑物支撑式敷设。 8)建设单位应采用HAZOP分析、LOPA保护层分析等分析方法对生产储存装置进行风险分析,确定项目控制单元,并根据分析结果设置相应的控制系统。 9)该项目211罐区二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应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1)储罐等的温度、压力、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2)罐区应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3)罐区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4)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10)容积大于等于50m3的可燃液体储罐、有毒液体储罐、低温储罐及压力罐均应设置液位连续测量远传仪表元件和就地液位指示,并设高液位报警,浮顶储罐和有抽出泵的储罐应同时设低液位报警;易燃、有毒介质压力罐应设高高液位或高高压力联锁停 止进料。设计方案或《HAZOP分析报告》提出需要设置低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泵、切断出料阀的,应同时满足其要求。 11)可燃液体或有毒液体的装置储罐应设置高液位报警并设高高液位联锁切断进料。装置高位槽应设置高液位报警并高高液位联锁切断进料或设溢流管道,宜设低低液位联锁停抽出泵或切断出料设施。 12)带有高液位联锁功能的可燃液体储罐应配备两种不同原理的液位计或液位开关,高液位联锁测量仪表和基本控制回路液位计应分开设置。压力储罐液位测量应设一套远传仪表和就地指示仪表,并应另设一套专用于高高液位或低低液位报警并联锁切断储罐进料(出料)阀门的液位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液位、温度等测量仪表的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等规定。 13)储罐设置高高液位联锁切断进料、低低液位联锁停泵时,可能影响上、下游生产装置正常生产的,应整体考虑装置联锁方案,有效控制生产装置安全风险。除工艺特殊要求外,普通无机酸储罐可不设联锁切断进料或停泵设施,应设置高低液位报警。 14)储罐的压力、温度、液位等重点监控参数应传送至控制室集中显示。设有远程进料或者出料切断阀的储罐应当具备远程紧急关闭功能。距可燃液体汽车装卸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52)精馏(蒸馏)塔应设进料流量自动控制阀,调节塔的进料流量。连续进料或出料的精馏(蒸馏)塔应设置液位自动控制回路,通过调节塔釜进料或釜液抽出量调节液位。精馏(蒸馏)塔应设塔釜和回流罐液位就地和远传指示、并设高低液位报警;应设置塔釜温度远传指示、超限报警,塔釜温度高高联锁切断热媒;连续进料的精馏(蒸馏)塔应设塔釜温度自动控制回路,通过热媒调节塔釜温度。塔顶冷凝(却)器应设冷媒流量控制阀,用物料出口温度控制冷却水(冷媒)控制阀的开度,宜设冷却水(冷媒)中断报警。塔顶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吸收塔、蒸发塔等应设置压力就地和远传指示及超压排放设施。塔顶操作压力大于0.1MPa的蒸馏塔、吸收塔、蒸发塔等应同时设置塔顶压力高高联锁关闭塔釜热媒。塔顶操作压力为负压的应当设置压力高报警。 15)反应产物因酸解、碱解(仅调节PH值的除外)、萃取、脱色、蒸发、结晶等涉及加热工艺过程的,当热媒温度高于设备内介质沸点的,应设置温度自动检测、远传、报警,温度高高报警与热媒联锁切断。 16)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或仪表因需要在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设备时应采取隔爆措施。(2)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有两种以上易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3)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4)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17)可能存在爆炸性气体和/或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生产设施,除进行电气设备防爆设计外,应进行非电气设备防爆设计。 18)涉及可燃液体、有毒物质的生产和储运区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等的规定,设置独立于基本控制系统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的二级报警信号和气体报警控制器故障信号应引入消防控制室,现场电子仪表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的防爆要求。 19)在爆炸气体危险环境2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易燃物质的管道。 20)该项目建成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应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分别取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2.评价结论 (1)危险、有害因素受控程度分析 通过对该项目生产过程情况分析,该项目存在一定的危险有害因素,但在采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本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安全对策措施及预防手段的基础上,项目的危险、有害程度可降低,可使安全方面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2)建设项目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1. 依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修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9号),江西华尔盛科贸有限公司年产10600吨合成香料技改项目产品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江西华尔盛科贸有限公司年产10600吨合成香料技改项目于2023年4月23日取得了金溪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的项目备案文件,该项目备案的通知见附录。 3.江西华尔盛科贸有限公司年产10600吨合成香料技改项目拟建设于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城西生态高新产业园区内,根据金溪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该项目用地位于金溪县认定的化工园区内,根据江西省26个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等级复核结果,金溪工业园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等级为D级。 4.江西华尔盛科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取得金溪县自然资源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赣(2019)金溪县不动产权第0011045号,复印件见附录。 5.该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无相应的防护目标。 6.拟采用的技术及设备先进、工艺合理、设备设施安全可靠;拟采用的配套及辅助工程能够满足该项目所需要的安全可靠性的要求。 7.该项目投产后,正常情况下对周边自然环境的污染较小,与周边居民生活的相互影响较小。 8.该项目《可研》中尚需要完善和补充的安全技术措施,已在本报告作了详细说明,希望建设和设计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尽快完善。 9.建议下一步设计、施工中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将可研报告和本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认真学习和演练;生产运行过程中,确保各项安全设施和自动控制系统、检测仪器、仪表、联锁装置灵敏好用,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综上所述,江西华尔盛科贸有限公司年产10600吨合成香料技改项目在以后的项目建设和运行阶段,如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建设施工、安装调试及生产运行中,如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认真落实可研提出的安全措施,并合理采纳本报告书中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江西华尔盛科贸有限公司年产10600吨合成香料技改项目项目建成后工程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可得到有效控制,风险在有效控制和可接受范围内。从安全角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要求。。 | |||||||||||||||||||||||||||||||||||||||||||||||||||||||||||||||||||||||||||||||||||||||||||||||||||||||||||||||||||||||||||||||||||||||||||||||||||||||||||||||||||||||||||||||||||
提交时间: | 2022.5.4 | ||||||||||||||||||||||||||||||||||||||||||||||||||||||||||||||||||||||||||||||||||||||||||||||||||||||||||||||||||||||||||||||||||||||||||||||||||||||||||||||||||||||||||||||||||
现场影像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