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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19-02-18

《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解读

2019/2/18 13:32:43 5557次浏览 分类:政策解读   稿源:政法处

 

      近日,江西省委、省政府印发《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全省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有着鲜明特点。13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党组书记、厅长龙卿吉做客新华访谈,就该《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出台30条措施 紧抓“关键少数”

    2018年4月8日,中办、国办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第一部党内法规。中央《规定》下发后,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工作计划将制定出台我省《实施细则》作为拟出台的重要文件。按照要求,我们成立《实施细则》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组,抽调人员,集中力量,具体承担《实施细则》起草工作。总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深入调查研究。就贯彻落实中央《规定》,听取了部分市县领导和基层干部意见建议,召开了部分乡镇党委书记、青干班学员座谈会,充分听取相关意见建议。二是集中座谈研讨。《实施细则》初稿形成后,多次召开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逐条讨论修改。三是广泛征求意见。8月份,发函征求47个省有关部门,11个设区市党委政府和赣江新区管委会意见建议,共征得29条意见建议。《实施细则》共六章、30条措施,总则部分(1-4条)、职责部分(5-10条)、考核考察部分(11-16条)、表彰奖励部分(17-18条)、责任追究部分(19-27条)、附则部分(28-30条),将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细化到全省各级领导干部个人,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压实领导责任,推动落实“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推动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建立“明责督责、考责问责”制度体系

    一是“明责”更清晰。《实施细则》在进一步细化了地方党政负责人、县级以上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履行安全专业委员会职责。因我省各类功能区数量多、经济体量大、监管任务重,《实施细则》首次明确了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干部及班子其他成员安全生产职责,并结合功能区的实际提出了6条具体措施。二是“督责”更常态。《实施细则》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明确每两年对本级党委、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以及下级党委、政府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巡查,必要时可进行专项巡查和随机巡查。三是“考责”更有力。《实施细则》要求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年度中期考评、年终综合考核,并强化考评考核结果运用,将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明确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四是“奖惩”更系统。《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问责的新举措,如在“一票否决”中,明确凡出现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情形的,有关责任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安全生产既要问责追责也要表彰奖励,鼓励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对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行业领域的领导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优先考虑。

 

    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

    《实施细则》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的一系列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县级以上党委主要负责人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党委常委会及时召开会议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要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县级以上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推动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县及以上党政领导班子中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直接监管工作的领导,履行好统筹协调责任,要抓组织落实、抓统筹协调、抓风险管控和依法治理、抓应急和事故处理、抓基础保障等。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要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宣传教育培训、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履职评定与安全生产绩效挂钩

    《实施细则》将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定了“三项制度”,实行“三个纳入”。“三项制度”分别是:巡查制度,加强了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年度中期考评、年终综合考核,将考评考核结果与被考评考核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通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评考核、巡查结果。“三个纳入”分别是:纳入督查督办内容,要求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纳入相关考核内容,要求在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纳入干部考察内容,要求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五种问责新举措 细化安全生产责任

    《实施细则》在界定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基础上,提出了“一票否决”、从重追究、补救从轻、尽职免责、终身问责等五种问责新举措,并进行了部分细化。“一票否决”,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凡出现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情形的,有关责任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从重追究,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补救从轻,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且主动承担责任的;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有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尽职免责,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规定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相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终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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