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立法工作管理制度》和《江西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政策性文件管理制度》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1-06
一、出台背景
立法工作和行政政策性文件制定工作是省级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面。立法工作管理制度和行政政策性文件管理制度是制定、管理制度的制度,其地位相当于“立法法”。应急管理厅组建后,行政职能多,涉及领域广,制度建立的任务重,为加强制度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十分有必要建立立法工作管理制度和行政政策性文件管理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主要概念
省级立法权限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制定省政府规章。涉及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立法事项,我厅作为主要起草部门需承担相应工作。
行政政策性文件是指以设在本厅的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政策性非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行政政策性非规范性文件不涉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党内政策性文件(含规范性文件)不在此列。
(二)合法性审核的主要内容
合法性审核的主要内容为: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还有立法或者文件制定技术方面的审查,比如结构、体例、用语等是否恰当。对适当性、合理性方面,也会作出适当的审核,但不是重点。
三、工作程序
一是立项。行政政策性文件采取个别立项的办法,由业务处室报政法处审查;立法采取批次立项的办法,由业务处向政法处报计划。政法处经审查合格后准予立项或列入立法计划,保障起草处室文稿起草的方向和质量。
二是起草。起草处室要广泛听取意见,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专家、社会组织、法律顾问参加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
三是审核。对提交审核材料、审核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厅领导集体审议。
四是审议。根据规定,报送立法草案或者制定行政政策性文件均需厅领导集体审议,集体决策遵循厅党组领导下的厅长负责制。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