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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能力考核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1-07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在新一轮“放管服”改革中,原国家安监总局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令44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令30号)等几个部门规章进行了重新修改,对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等有关规定作出了一些调整。2016年6月24日,原省局制定印发的《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管理办法》(赣安监管人字〔2016〕63号)部分条款也需要作出对应的补充和完善。
为此,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能力考核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证书考核与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切实从“人”这个要素环节筑牢安全生产基础。
二、主要依据
该《办法》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令44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令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的框架及《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管理办法》(赣安监管人字〔2016〕63号)部分章节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证书考核与管理工作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三、主要框架及内容
(一)主要框架
《办法》分为总则、考试机构、考试点建设、考务管理、考试试题、考试违纪处理、考核发证、附则共8章38条。总的思路是明确职责、严肃考核发证环节工作、简化审查备案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二)主要内容
1.第二章考试机构。主要是对考试机构的设立、备案及其职责作出了规定。
2.第三章考试点建设。一是明确考试点建设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参与为辅、合理规划布局、利企便民高效的原则,要求各地要根据区域特点和生产经营单位分布情况,制定考试点建设规划,逐步从依托安全培训机构硬件设施建设的考试点中退出,合理规划建设行政部门自己的考试点,真正落实教考分离制度,实现以考促培的目的。二是对考试点设立中,对考试点自查、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初验、省厅审查核验等作了规定,明确了考试点建设主要以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考核发证部门意见为主。
3.第四章考务管理。一是强化了年度、月度考试计划的严肃性。要求考试计划必须提前向社会公告,以利于从业人员及时报名参加考核、取证。二是对考生报名受理、试卷生成、考试组织、成绩公布等考试全过程提出了具体要求,使考试各环节更加顺畅、严谨。
4.第六章考试违纪处理。主要是要求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在监考及考评评分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徇私舞弊的行为。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要遵守考场纪律,听从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的管理,如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已经发现应给予怎样的处罚。
5.第七章考核发证。主要是对考试通知公布、考试结果审查公布、制证及公示等各流程环节具体的办结时间和程序进行了明确,以保证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考核与发证。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