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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与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23

关于《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与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23 10:13 信息来源:调查统计处 字号:[] [] []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就严格事故调查,严肃责任追究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16年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健全典型事故提级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

当前,我省在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尤其是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在事故提级调查方面,普遍存在范围不明晰、执行不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在具体执行和落实层面缺乏统一的规范要求;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方面,2010年省安委办印发的《江西省较大事故挂牌督办办法》,已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要求。因此,制定本《办法》,既是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全面提升安全监管执法和事故查处工作水平,强化事后监管措施,有效根绝重特大事故的现实需求。

二、法规依据

本《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省委 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18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共4条。规定了《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为提级调查工作的主体,各级安委会为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的主体。

第二章“提级调查,共6条。明确了应当实施提级调查的4种情形及工作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挂牌督办”,共5条。明确了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基本工作原则及省安委会负责挂牌督办的3种情形、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

第四章附则,共3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参照执行范围等事项。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与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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