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关于《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23

关于《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23 10:29 信息来源:调查统计处 字号:[] [] []

一、起草背景

今年5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明确对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同时,我省在落实《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关于对省直相关部门实施考核的规定要求上,尚缺乏相应的操作规范。

因此,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加强对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既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对标对表国务院安委会实施成员单位考核的的具体举措;也是健全完善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有效措施。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法规依据

本《细则》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委 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江西省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考核对象和内容。在应急管理综合考核明确考核对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45个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专项考核。同时,将考核对象分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成员单位(36个)和其他有关成员单位(9个)两类进行考核。

(二)优化了考核评分方式。明确考核工作由省安委会统筹组织,省安委会办公室具体实施。采用对照考核标准评分、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会评分和成员单位互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值配比为4:4:2,既有效提升了考核的透明度、公正度,也进一步提升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参与度,为各专业委员会提供有力的工作抓手。

(三)遵循了等次评定基本规则。按照《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关于省直单位考核等次评定的相关规定(排位前10为“优秀”),鉴于45个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中,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为36个,其它负有工作职责单位为9个(两者数量比为4:1)。因此,对于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和其他工作职责的两类单位,按比例分别给予8个和2个名额,评定为安全生产优秀单位。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 版权所有 电话:0791-87379386 0791-87379377 传真:0791-87379377 赣安QQ群:62630376

赣ICP备11006889号-1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872号金涛大厦A座16楼 技术支持:易动力网络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