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供水公司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项目
发布时间:2020-10-16
安全评价单位名称 |
永丰县供水公司 |
项目名称: |
永丰县供水公司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项目 |
简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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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县供水公司成立于1991年04月14日,位于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麻州果园,占地面积约40亩,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负责人张国珩,经营范围包括集中式供水、管道安装、水暖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水处理采用二氧化氯替代传统的液氯进行消毒,反应原料为氯酸钠和盐酸,氯酸钠及盐酸从指定生产厂家购买,只用于水厂自身消毒使用,不对外销售。
氯酸钠及盐酸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中,其中盐酸属于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氯酸钠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及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修正)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项目应定期进行备案,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项目及其安全设施储存(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现状评价,以判断项目在安全卫生方面对国家及行业有关的标准和法规的符合性。
本次评价范围为永丰县供水公司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氯酸钠及盐酸)的储存、使用及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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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
王海波 |
技术负责人: |
马程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谭廷斌 |
评价报告编制人: |
王海波、朱世斌 |
报告审核人: |
王冠 |
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 |
黄伯扬、倪宏华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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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专家: |
朱世斌 |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 |
王海波、朱世斌 |
时间和主要任务: |
2020.8.7勘察现场、搜集资料 |
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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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一、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结果
1、该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储存、使用的过程中氯酸钠、盐酸、二氧化氯及氯气是危险化学品,其中盐酸属于易制毒化学品,氯酸钠属于易制爆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及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氯气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及剧毒品。
2、该项目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有: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灼烫、车辆伤害、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淹溺等;存在的主要有害因素有:有害气体、噪声及其他等,同时存在人为失误和管理缺陷。
3、项目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不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二、符合性评价结果
1、本项目消毒采用二氧化氯替代传统的液氯进行消毒,从而达到净化水的目的,根据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该公司在加矾加氯间评价单元中使用过程中,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的危险性分值为42分,属于可能危险,需要注意;在氯酸钠仓库评价单元中使用过程中,火灾爆炸属于可能危险,需要注意。触电和腐蚀灼伤的危险性分值小于20分,属于稍有危险作业条件,可以接受。
2、项目的厂址、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建构筑物等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50016-2014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
3、该公司工艺技术成熟,设备、设施与工艺条件、内部介质相适应,安全设施较为齐全,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4、该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的要求。
5、安全管理:永丰县供水公司设置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形成了三级安全管理网络。自上而下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了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技术规程。编制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了事故应急设施、器材,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公司按要求对项目进行了安全投入,各方面的安全设施设备较为齐全;项目按要求配备了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评价结论:
永丰县供水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安全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其风险在可控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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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20.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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