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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26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办法》的通知
赣应急规字〔2026〕1号
发布日期:2026-08-26 12:50 信息来源:矿山处 字号:[大] [中] [小]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驻赣和省属企业:
为推动矿山安全“八条硬措施”硬落实,构建重大事故隐患“全量汇总、跟踪督办、整改销号”的完整闭环,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
2026年8月25日
江西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压实排查治理“一件事”全链条各环节工作责任,实现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办法〉的通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工作的通知》《江西省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整改复核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其补充规定认定所列情形。
第三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一库四机制”。“一库”,即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数据库,将企业自查上报、监管监察发现、群众举报查实、上级督查交办等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全部归集;“四机制”,即持续健全完善和严格执行企业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治理跟踪督办机制、调查处理机制、报告奖励机制,定期分析隐患成因、制定整改措施,着力从根本上消除隐患。
第四条 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范围包括:
(一)矿山及其上级企业自查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各类考核巡查、综合督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导服务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政执法检查、监察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
(六)其他途径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二章 企业自查
第五条 矿山应当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一次牵头开展覆盖全系统各环节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每季度形成书面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上级矿山企业、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驻地监察执法处(煤监处)。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矿山应当分别根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排查范围、对象、内容、依据、方法、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事项,及时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应根据判定标准、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责任人等事项变化动态更新。
第七条 矿山应当及时通过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上报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对于自查发现的且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矿山应当立即主动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作业,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并在自该隐患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上级矿山企业、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驻地监察执法处(煤监处)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原因和已采取的现场处置措施等相关情况,并同步通过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上报。
第三章 部门检查
第八条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矿山在执法检查、监察检查前通过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主动报告自查发现并立即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主动停止受威胁区域作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和指导服务中发现的非蓄意造假类重大事故隐患,可依法不予处罚;对报告后未按方案整改或者超期未完成、反复自查发现同类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予以处罚。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矿山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情况纳入检查范围,依职权对自查自改走过场、上报隐患不规范、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理处罚。对自查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造假、系统性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的及时核实并依法处置。
第九条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行政执法检查、监察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矿山,要依职权依法依规实施处理处罚,严肃追责问责。
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除自行立案处罚的之外,一般交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处罚,相关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处理处罚情况向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关闭条件的,依法依规提请地方政府关闭。
第十条 矿山重大事故隐患要进行调查处理,形成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报告。调查处理报告要查明重大事故隐患产生的经过及原因,认定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明确整改措施,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处罚建议。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谁发现、谁调查”原则,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调查;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对省级以上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综合督查和行政执法检查发现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调查。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综合督查和行政执法检查发现,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监察发现移交的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调查。上级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进行重大事故隐患调查。
矿山自查发现和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导服务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矿山应当自行组织调查处理并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向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驻地监察执法处(煤监处)报告。
对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举报查实的矿山,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有上级企业的,要严肃倒查上级企业有关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报告应当在调查启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四章 举报核查
第十一条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完善重大事故隐患举报核查机制,省级及以下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转至下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可以直接受理和核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
第十二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的核查,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核查完后要形成核查报告,并经核查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属于上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转交的,要及时将核查报告报上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第十三条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举报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从重处罚,从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并按照“谁受理、谁奖励”和“谁举报、奖励谁”的原则落实举报奖励。
第五章 全量汇总
第十四条 矿山应当主动通过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及时上报自查发现的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对不符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情形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及时将指导服务企业、举报核查属实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上传至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与企业自查、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量汇总,并督促矿山及时准确填报整改进度,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
第十六条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开展风险分析研判频次要求结合风险分析研判对辖区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进行分析,掌握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风险和薄弱环节。
第六章 跟踪督办
第十七条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明确纳入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台账,督促矿山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动态更新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和整改进度、定期报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不能立即整改排除且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事故隐患,及可能造成重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社会影响、整改技术难度大等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
第十八条 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综合督查等发现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或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认为需要省级挂牌督办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管理办法》规定挂牌督办。
省级及以上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监察检查、举报核查中发现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事故隐患,或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需要挂牌督办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挂牌督办。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举报核查中发现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挂牌督办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分别由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挂牌督办。
第十九条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矿山在井口等醒目位置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重大事故隐患的存在场所、主要内容、治理措施、治理目标和任务、停产区域、治理期限、治理资金和责任人等。
第七章 整改销号
第二十条 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发现主体分为四类:国家层面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综合督导、部门检查发现的为A类;省级层面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综合督导、执法检查、监察检查、举报核查发现的为B类;设区市层面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执法检查、举报核查发现的为C类;矿山监管监察部门指导服务,县级层面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执法检查、举报核查和矿山企业自查发现的为D类。
矿山应当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在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确保其处于可控状态。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治理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应当组织验收。矿山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存在困难的,可以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申请帮扶。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矿山应当及时向上级矿山企业和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排查治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实行分级复查:A类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现场复查,并将整改情况报省安委会办公室;B类重大事故隐患由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现场复查,并将整改情况报同级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C类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现场复查,并将整改情况报同级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D类重大事故隐患实施了挂牌督办的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现场复查,其他由企业组织现场复查。矿山监管监察部门开展现场复查要在收到重大事故隐患已整改到位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经复查合格的,可予以销号,其中,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按程序向挂牌督办部门申请予以销号。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工停产整顿的或因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停工停产的矿山,重大事故隐患验收合格销号后,方可履行复工复产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