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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转发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 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28
赣安监管(办)字〔2015〕132号
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转发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
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监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一函〔2015〕19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江西省安监局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安监管办字〔2015〕108号),切实强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一函〔2015〕193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问题的请示》(鲁安监发〔2015〕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18号)第十三条规定,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废止了该办法,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备案。
二、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七条和第十一条规定,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向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提交。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