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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31
赣安监管(办)字〔2015〕134号
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产煤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5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行〔2015〕116号,以下简称《两个建设指南》)。现就学习贯彻好《判定标准》和《两个建设指南》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
《判定标准》和《两个建设指南》围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主体责任的落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跟踪督办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迅速组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煤矿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采取会议学习、专题讨论等多种形式进行专题学习,增强学习效果,确保学深悟透,使大家深刻领会《两个建设指南》精神,准确把握《判定标准》尺度。加强日常安全培训,将《判定标准》和《两个建设指南》作为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能力。要通过电视、报纸、墙报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广泛发动并鼓励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与举报的作用,营造隐患排查治理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煤矿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各煤矿企业要对本企业原有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做法进行一次梳理,对不符合《两个建设指南》要求的,要予以修改;对经实践检验有效的,要结合《两个建设指南》要求进一步完善提高。要按照《两个建设指南》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贯穿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上报、督办、验收全过程的责任体系、管理体系、管控标准、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和煤矿隐排查治理工作实际,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起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煤矿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要严格遵守《两个建设指南》各项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隐患治理督办的内部责任体系、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程序,使煤矿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三、全面深入贯彻落实
各煤矿企业要以责任落实为重点,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判定标准》和《两个建设指南》。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设立隐患排查治理专门机构,明确煤矿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作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岗位职责,切实把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人员。认真开展隐患排查,严格落实煤矿企业、煤矿、区队定期排查隐患规定,煤矿层面每旬至少要组织一次覆盖各系统、各环节和各岗位的隐患排查;煤矿的生产组织单位(区、队、班组)应当每天安排管理、技术和安全等人员进行巡检;煤矿作业人员应当在每班作业前对本岗位危险因素开展一次排查。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隐患整改要做到分级管控、闭环管理,严格落实整改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督促整改落实。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报告制度,煤矿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报告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时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按照“五落实”要求认真组织整改。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和督办职责,全面落实《判定标准》和《两个建设指南》,扎实做好煤矿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工作。要及时向隐患治理单位下达重大隐患治理督办通知书,明确相关要求,并督促制作、悬挂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要采取随机抽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现场检查,督促煤矿扎实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落实隐患治理督办责任,细化措施和工作程序,把隐患治理督办每一步工作措施和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督办到位。严格督办验收,负责督办煤矿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部门要严格按照“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严肃认真抓好验收工作。
各产煤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学习贯彻情况请及时报省安监局(省煤监局)。
附件:1.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
2.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
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