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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20

 

赣安监管(办)字〔2016〕49号

 

 


 

 

 

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数据管理和运用试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56号),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的管理,依据国务院安委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安委办〔2015〕1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安监总厅统计〔2015〕98号)和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赣安〔2015〕19号),加强和改进我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分类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按信息采集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诚信信息、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

(一)一般诚信信息,包括:

1.行政审批数据;

2.行政处罚数据;

3.抽查检查数据;

4.授予荣誉数据;

5.对企业实施扶持政策数据;

6.生产安全事故数据。

其中抽查检查数据包括:

(1)单独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

(2)企业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处罚,或者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包括:

1.行政处罚数据;

2.抽查检查数据;

3.生产安全事故数据。

(三)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情形纳入省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3.存在重大(一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不按规定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

4.被撤销企业资质、吊销许可证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扰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或拒不执行监管执法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7.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8.一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被安监部门给予两次重大行政处罚的(重大处罚标准根据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确定,其中重大罚款标准根据《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确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2万元以上的罚款);

9.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和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等法律法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信息采集

(一)采集主体

按照谁采集、谁审核、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省安监局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采集主体为局机关各处室和具有执法职能的局属单位(以下统称信息采集机构),并对所采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负责信息采集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信息管理机构,事故调查统计处)负责信息归集、上报和呈批后对外报送,对信息内容无修改权限。

(二)采集规范

信息采集机构应按照江西省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以下简称省警示系统)和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信用平台)要求的数据规范标准采集信息,保证数据质量。对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信息,应按照本通知附表格式填报。  

(三)采集程序

1.对于行政审批、授予荣誉和对企业实施扶持政策数据,由信息采集机构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汇总至信息管理机构;

2.对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信息,一般由信息采集部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汇总至信息管理部门;其中拟纳入省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由信息采集机构告知当事企业并充分核对,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再汇总至信息管理部门; 

3.当事企业接到信息采集机构告知之日起5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四)涉密信息处理

信息采集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所采集信息实行保密审查,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应当删除信息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件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

(五)采集时限

1.行政审批数据:行政审批联审会后7个工作日内;

2.行政处罚数据:结案后7个工作日内;

3.抽查检查数据:文书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

4.授予荣誉数据:决定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

5.对企业实施扶持政策数据:政策文件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

6.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事故确认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7个工作日内。

三、信息审定

(一)对行政审批、授予荣誉和对企业实施扶持政策数据,由信息采集机构报请分管局审定后汇总至信息管理部门。

(二)对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信息,由信息采集机构报请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汇总至信息管理机构,由信息管理机构报请局长办公会审定。

(三)对省级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由信息采集机构报请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汇总至信息管理部门,经信息管理机构会同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和局纪检组共同商议后,报请局长办公会审定。

四、信息发布

(一)对所有经审定的企业诚信信息,由信息管理机构在江西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发布。

(二)对经审定符合省级安全生产“黑名单”标准的信息,由信息管理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在省局政府网站和《平安江西》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视工作需要向其他省级部门通报。

(三)对经审定符合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标准的信息,由信息管理机构按规定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

(四)对行政审批、授予荣誉、对企业实施扶持政策数据和省级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由信息管理机构按规定向省警示系统和省信用平台报送。

五、信息应用

(一)对报送至省警示系统和省信用平台的信息,按照各自运行办法进行管理,具体规则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数据管理和运用试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5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80号)。

(二)对无不良记录的企业,可在安全生产诚信示范企业、安全生产荣誉授予、评先评优过程中予以优先考虑;并对其许可审批事项、标准化达标评审等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等支持激励政策。

(三)对存在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企业,应酌情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并对相关许可审批事项依法予以限制;必要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四)对纳入省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信息采集机构应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和频次;采取逢审必查的原则,对其许可审批事项组织专家进行严格的现场审查;取消其安全生产荣誉称号和扶持政策,禁止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评先评优;必要时联合相关部门,在其贷款、融资、保险、拍卖、招投标等方面依法予以联合惩戒。

(五)信息采集机构应定期登录省警示系统和省信用平台,主动查询获取企业相关诚信信息,为监管执法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六、信息时效

(一)在省警示系统和省信用平台发布的,按照其规定时限管理;

(二)在江西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发布的,按以下分类设置时限(不含“黑名单”信息):

1.对行政审批数据,根据许可会时间实时更新;

2.对授予荣誉和对企业实施扶持政策数据,有变动时即时更新;

3.对抽查检查数据和行政处罚信息,警示时限为半年; 

4.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警示时限为一年,一年后消除警示。

(三)纳入省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对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管理期限分别为一年、两年、三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三年。

七、信息修改或撤出

(一)经信息相关方提出质疑或信息采集部门主动发现信息有误的,信息采集机构应及时核实,并在核实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息发布程序逐级报批修改。

(二)已纳入抽查检查数据和行政处罚信息,其相应失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到位、整改完毕或消除以后,经企业申请,按照信息发布程序逐级报批消除警示。

(三)已纳入省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违法失信行为整改消除后,在“黑名单”管理权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将书面移出申请和相关材料报至对应信息采集部门,按照纳入管理程序逐级报批撤出。

(四)对所有在江西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发布的信息,均作为企业历史信息存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数据库进行档案管理,不因信息更新或警示消除而删除。

八、全省联动

各地安监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制定本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规定,在当地政府统一指导下对企业进行联合激励和惩戒,并应将符合省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条件的信息及时向省安监局报送。

 

附:江西省安监局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信息报表

 

 附件

 

                    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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