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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省局 煤矿重大隐患治理提级督办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1
赣安监管煤字〔2016〕58号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省局
煤矿重大隐患治理提级督办制度的通知
各产煤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为规范和加强煤矿重大隐患治理提级督办工作,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行﹝2015﹞116号)和《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安监管煤字﹝2016﹞53号),省安监局制定了《江西省安监局煤矿重大隐患治理提级督办制度》,现予印发。
江西省安监局
2016年6月20日
江西省安监局煤矿重大隐患
治理提级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安监局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治理提级督办工作,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行﹝2015﹞116号)和《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安监管煤字﹝2016﹞53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西省安监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对煤矿重大隐患治理的提级督办工作。
第三条 省安监局督促各地严格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督办”原则确定重大隐患督办单位,及时调度重大隐患督办情况,根据需要直接提级督办重大隐患。
第四条 省安监局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督促有关业务处落实重大隐患提级督办工作职责;煤监一处负责根据需要对省属煤矿重大隐患直接提级督办;煤监二处负责根据需要对市县属和乡镇煤矿重大隐患直接提级督办。
第五条 省安监局提级督办的重大隐患包括:
(一)涉及煤矿所在设区市以外的行政区域,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难以进行督办,报告申请省安监局提级督办的重大隐患;
(二)省安监局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重大隐患;
第六条 对确定由省安监局提级督办的重大隐患,煤矿所在设区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时负有督办职责,也要确定督办责任人并报省安监局。
第七条 对确定由省安监局提级督办的重大隐患,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确定具体督办责任人。对省安监局提级督办的重大隐患,根据职责分工确定督办责任处和责任人。
(二)下达督办通知书。省安监局向隐患治理单位下达督办通知书,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隐患基本情况;
2、治理方案报送期限;
3、治理进度定期报告要求;
4、治理完成期限;
5、停产区域和治理期间的安全要求;
6、督办销号程序。
督办通知书应抄送隐患治理单位所在地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三)提级督办公示。在省安监局门户网站公布重大隐患的提级督办指令及治理进展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隐患治理单位要制作重大隐患警示牌,悬挂在煤矿井口的醒目位置,标明重大隐患的存在场所、隐患主要内容、停产区域、治理期限、治理和验收责任人等内容。
(四)跟踪督办。会同负有督办职责的市、县部门跟踪隐患治理,加强动态监管,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治理方案、建立重大隐患产生原因分析和责任倒查机制。
(五)验收销号。被督办煤矿在重大隐患整改到位后,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经逐级验收合格后上报至省安监局。省安监局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在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解除督办通知书。
(六)恢复生产。煤矿企业收到解除督办通知书后,应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履行复产手续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八条 对于省安监局提级督办、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被督办煤矿要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提交重大隐患治理延期说明申请延期治理。
延期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延期的原因;
(二)已完成的治理工作情况;
(三)申请延期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对经延期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或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煤矿,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九条 省安监局有关业务处应当建立重大隐患治理提级督办工作档案,及时将提级督办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工作资料分煤矿整理保存,做到一矿一册。
第十条 省安监局建立完善重大隐患督办信息系统,将煤矿重大隐患提级督办工作纳入省安监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督办全过程信息化管理。